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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泄露商业秘密·背信

昌原律师 | 前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及背信案以无犯罪嫌疑结案

前来寻求昌原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均为与作为公司代表的控告人发生争执后共同离职的员工。他们因涉嫌泄露商业秘密及韩国《刑法》规定的业务上背信罪被控告,因此紧急请求提供协助。

CONTENTS
  • 1. 昌原律师 | 案件经过
    • - 与控告人的矛盾
    • - 委托人离职
    • - 虽进行了搜查扣押
  • 2. 昌原律师 | 案件分析
    • - 事实关系梳理
    • - 争议焦点
  • 3. 昌原律师 | 协助内容
    • - 不存在泄露机密的行为
    • - 不属于商业秘密
    • - 不构成业务上背信
  • 4. 昌原律师 | 泄露商业秘密及背信嫌疑获不起诉处分

1. 昌原律师 | 案件经过

昌原律师仔细分析了委托人的陈述和证据,从逻辑上证明委托人并未泄露商业秘密,其行为也不构成业务上背信。

与控告人的矛盾

委托人在控告人的公司任职期间,与控告人的矛盾不断加剧。

控告人公司的管理层排除员工意见,采取了不合理的人事措施,因此许多对此表示反对的员工决定离职。

然而,委托人离职后,却因跳槽至竞争企业而被控告涉嫌泄露商业秘密及业务上背信。

但委托人表示,他们并非为了跳槽至竞争企业而离职,并主张自己反而因控告人的单方面主张而成为犯罪嫌疑人。

委托人离职

委托人在职期间按照控告人的指示进行了服务器迁移作业,并在此过程中使用个人USB设备临时存储数据。

但这完全是为履行业务而采取的措施,当时控告人的公司也没有禁止使用个人USB设备的内部规定。

此后,在将全部数据迁移至服务器后,委托人删除并销毁了个人USB设备中留存的资料。

之后,委托人因内部矛盾和不合理的人事措施而决定离职,并在求职过程中与竞争企业的代表面试后正式入职。

竞争企业只是考虑到委托人的工作经历而予以录用,从未要求提供或利用商业秘密。

虽进行了搜查扣押

针对泄露商业秘密及业务上背信嫌疑进行搜查扣押后,在委托人目前的工作单位未发现任何一份与控告人公司有关的资料。

此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还确认,控告人公司主张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因保密管理措施不充分而不符合法律要件。

2. 昌原律师 | 案件分析

昌原律师

昌原律师梳理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依据相关法理进行应对,以帮助委托人洗清嫌疑。

事实关系梳理

昌原律师掌握了上述事实关系,并梳理了争议焦点。

1. 委托人因与控告人公司的代表发生矛盾而决定离职,跳槽至竞争企业是在离职后进行的

2. 控告人公司进行服务器迁移作业时,没有限制使用个人USB设备的规定,公司当时也未提供公司专用USB设备或移动硬盘

3. 搜查扣押结果显示,委托人目前任职的公司中未发现与控告人公司有关的资料

争议焦点

① 🔗泄露商业秘密与否:委托人因工作指示按照正当程序下载数据,并在业务完成后将数据彻底删除,不存在泄露事实

② 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控告人公司主张的资料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非公知性、经济价值、保密管理性)

③ 是否构成业务上背信:委托人未在竞争企业使用控告人公司的资料,且其跳槽后任职的公司正在规划其他项目,因此没有使用控告人公司资料的理由

3. 昌原律师 | 协助内容

昌原律师依据法律分析,为帮助委托人洗清嫌疑提出了以下论点。

不存在泄露机密的行为

服务器迁移作业当时,这是为履行业务而采取的正当程序。

此外,控告人公司内部也没有限制使用个人USB设备的明确规定。

服务器迁移完成后,所使用的数据已被立即删除并销毁,因此主张检察机关搜查扣押时,在竞争企业未发现任何一份与控告人公司有关的资料。

不属于商业秘密

资料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非公知性、独立经济价值和保密管理性,但控告人公司的资料并不符合这些要件。

此外,委托人在进行服务器作业时并未充分了解所下载资料的内容,也无法判断相关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据此查明,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控告人公司曾付出相当努力保护相关资料。

不构成业务上背信

委托人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因此背信罪也不成立。

此外,委托人主张其未在目前任职的公司使用控告人公司的资料,正在开发的产品也与委托人在控告人公司负责的业务完全无关。

4. 昌原律师 | 泄露商业秘密及背信嫌疑获不起诉处分

在昌原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就泄露商业秘密及业务上背信嫌疑获得了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本案是控告人将单纯的跳槽问题强行诉诸法律手段的案例,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体化应对服务所形成的策略性应对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进行细致咨询后,会根据案件类型安排合适的律师,系统地提供协助。

如果个人面临需要与企业发生争议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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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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