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跟踪骚扰罪委托人案件的始末

- 2. 什么是跟踪骚扰罪?

- 3. 为跟踪骚扰罪委托人争取无犯罪嫌疑的策略是?

- - 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跟踪骚扰罪
- 4. 跟踪骚扰罪协助结果,“跟踪骚扰案不予移送”

1. 跟踪骚扰罪委托人案件的始末

某天突然因涉嫌跟踪骚扰罪而接受警方调查的委托人。
在惊慌错愕之余,委托人仔细查看究竟是何种嫌疑,才发现原来是与自己曾是恋人关系、又是职场内前后辈关系的被害人以跟踪骚扰嫌疑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两人相识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偶然进入同一家公司工作,在彼此关照的过程中,约数月间发展成了亲密关系。
然而各自都有恋人的两人,决定以彼此都是良好的前后辈关系相处,从而结束了这段关系。
此后,委托人担心与自己分手后调换了部门的被害人,多次向被害人发送问候联系,然而这却成了祸端。
因为被害人看到委托人虽已与自己分手却与配偶相处融洽的样子,对委托人心怀怨恨,于是将委托人多次发送问候联系一事,以其实施了跟踪骚扰罪为由向警方提起了控告。
2. 什么是跟踪骚扰罪?

为了协助被指控涉嫌跟踪骚扰罪的委托人,律师审查了相关的处罚力度等内容。
跟踪骚扰罪的内容如下。
| 《关于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的法律》第2条 “跟踪骚扰行为”是指违反对方意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对方或其同居人、家属实施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从而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 |
跟踪骚扰罪所对应的行为明示如下。
| 接近、尾随对方或其同居人、家属,或阻挡其去路的行为 |
| 在对方等人的住所、职场、学校及其他日常生活场所或其附近等候或监视的行为 |
| 利用邮件、电话、传真或信息通信网向对方等人传送物品或文字、言语等,或通过利用信息通信网的程序或电话功能使文字、言语等显示给对方等人的行为 |
| 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对方等人传送物品等,或在其住所等或其附近放置物品等的行为 |
| 损毁放置于对方等人住所等或其附近的物品等的行为 |
| 通过信息通信网利用对方等人的姓名、名称、照片、影像或身份相关信息,假冒自己为对方等人的行为 |
此外,因跟踪骚扰罪受到处罚时,处罚力度如下。
| ① 实施跟踪骚扰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② 携带或使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实施跟踪骚扰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3. 为跟踪骚扰罪委托人争取无犯罪嫌疑的策略是?
专业律师以争取跟踪骚扰案不予移送为目标制定了策略。
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跟踪骚扰罪

本法人的专业律师虽然承认委托人多次拨打电话这一事实本身,但主张从两人的对话内容、通话内容等来看,并不构成跟踪骚扰罪。
律师主张,委托人与被害人此前曾有数月的恋人关系,且分手后被害人仍持续以“哥哥”等称呼称呼委托人,据此主张两人一直关系亲近。
并主张,委托人是出于为调换部门的被害人着想,实在无法对此前曾亲密相处的被害人视而不见,才在询问近况、表达问候的层面进行了联系。
最后,律师请求酌情考虑以下情节:当被害人强烈表示不要再联系时,听到此话的委托人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未向被害人进行任何联系,并且还删除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并主张,委托人虽确有联系一事,但从两人的对话内容、电话内容等来确认时,委托人本身并未对被害人营造任何恐惧感及不安感,也未认定其具有跟踪骚扰罪的意图,因而难以认定其犯意。
此外,律师提出委托人的犯罪意图轻微、系初犯,并提交了饱含委托人真诚悔过之心的悔过书,请求酌情从宽处理。
4. 跟踪骚扰罪协助结果,“跟踪骚扰案不予移送”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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