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协助应对债权催收的委托人

- - 债权催收律师解读《利息限制法》
- 2. 制定债权催收应对策略

- - 债权催收律师:系以投资名义提供资金
- - 债权催收律师:不属于《利息限制法》的适用对象
- - 债权催收律师:控告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 3. 债权催收应对结果,作出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 - 债权催收应对需要专业律师的理由
1. 请求协助应对债权催收的委托人

这是委托人请求协助应对债权催收的案件。
委托人以经营资金的名义向熟人A某(以下简称控告人)提供了一笔款项,并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
但控告人迟延支付约定收益,委托人曾数次口头要求返还,之后又通过内容证明邮寄要求支付。
控告人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借款,约定收益属于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的高利息,遂以涉嫌违反《利息限制法》为由对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对此,委托人认为有必要迅速、准确地应对刑事控告,因而向办理过多起🔗债权催收相关案件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寻求帮助。
债权催收律师解读《利息限制法》
▶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0%。
贷款业者或未登记贷款业者出借款项时可收取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0%。
▶超过年利率20%的利息约定无效。
贷款业者或未登记贷款业者以超过年利率20%的利率约定利息时,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债务人无须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的,应先从本金中扣除。
债务人已经支付超过年利率20%的利息时,该笔款项应先用于抵充本金。
支付金额超过本金时,债务人可以要求贷款业者返还剩余款项。
▶违反《利息限制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利息限制法》的,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必须遵守债权催收相关法律。
在债权催收过程中,不得实施殴打、恐吓、欺骗、欺骗或施加威势,不得通过引发恐惧或不安、严重侵害私人生活或工作安宁的上门或电话催收,也不得作出虚假表示或实施不公正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制定债权催收应对策略

律师着手制定债权催收应对策略。
债权催收律师:系以投资名义提供资金
债权催收律师整理了委托人与控告人签订的收益分配协议、共同经营提案、银行账户收支明细等资料,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单纯的金钱借贷,而是承担风险的投资。
律师还强调,约定支付的金额会根据一定收益率发生变动,并证明该款项并非固定利息,而是联动型分配款。
债权催收律师:不属于《利息限制法》的适用对象
《利息限制法》适用于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债权催收律师主张,委托人向控告人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并强调该款项不属于《利息限制法》的适用对象。
债权催收律师:控告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债权催收律师指出了控告人的行为动机及其陈述前后不一的问题。
控告人在收到款项后,曾在一段时间内正常支付收益。
但在与委托人的关系恶化后,控告人突然主张该款项属于非法高利贷。
债权催收律师将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控告人当时将该笔资金的用途理解为“经营初期的运营资金”。
3. 债权催收应对结果,作出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经债权催收应对,韩国检察机关作出了以无犯罪嫌疑为由的不起诉处分。
这一结果表明,大倫债权催收律师的主张均获得认可。
检察机关基于以下理由作出判断。
-涉案款项并非单纯借款,而应解释为具有投资性质的资金
-没有足以认定其属于适用《利息限制法》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证据
-认定其属于正当投资损益分配范围内的约定
债权催收应对需要专业律师的理由
债权催收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往往在引发民事纠纷的同时伴随刑事风险。
例如,债务人故意逃避清偿或反过来控告债权人时,实际经常会演变为涉嫌违反《利息限制法》、🔗违反《贷款业法》,甚至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恐吓(威胁)或🔗强迫罪等刑事案件。
即使仅因出借款项而被诬指涉嫌高利贷,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的准确性质和相关情况,也可以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尤其是针对债权回收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控告,初期应对具有决定性作用;关键在于主动提交资料并从法律层面作出应对,而非被动防御。
应收集能够明确区分合同性质的证据资料,并客观证明资金流向的实质和正当性。
最好在具有丰富债权催收及刑事控告应对经验的律师协助下处理。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办理过多起债权催收相关案件的专业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个人之间金钱交易的法律分析
-设计正当的债权催收程序
-应对涉嫌违反《利息限制法》及高利息相关控告
-预防刑事控告及事先防范纠纷的法律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