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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 | 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因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案例

本案中,委托人因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即将接受侦查机关调查。经大倫协助,委托人获不起诉处分,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CONTENTS
  • 1. 就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 什么是事故后未采取措施?
  • 2. 为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 - 就是否察觉事故提出主张
    • - 主张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不成立
  • 3. 协助处理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案件,成功获不起诉处分

1. 就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就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这是因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寻求帮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事件发生在委托人加班结束后的下班途中。

当时,委托人正在单向三车道道路的第二车道上行驶。

此时,另一辆车突然从第三车道变道,两车后视镜附近发生了接触。

委托人当时并未感受到明显撞击,车辆行驶也没有异常,因此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继续驶往目的地。

然而,对方车辆驾驶人向112报警后,警方开始调查,委托人最终也接受了调查。

原因是委托人被怀疑在已经意识到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仍故意离开现场。

突如其来的调查让委托人十分慌乱。

委托人最终选择了拥有众多案件处理经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什么是事故后未采取措施?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未采取必要措施便离开现场的行为。

▶韩国《道路交通法》第54条

因驾驶车辆等交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坏时,应立即停车,并采取救助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


▶加重处罚

驾驶人将依据韩国《道路交通法》和《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被害人状况

处罚

死亡

无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伤

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逃逸”是指什么?

韩国法院对“逃逸”的含义作出了如下判断。

驾驶人明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却未履行韩国《道路交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救助措施等义务并离开事故现场的,属于逃逸。

韩国法院还判决认为,如果因此导致无法确认肇事者身份,也属于逃逸。

2. 为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为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大倫开始为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组成专案组,着手处理委托人的案件。

就是否察觉事故提出主张

委托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从一开始便陈述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

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是否能够察觉碰撞事故”“其在有所察觉的情况下是否仍离开现场”

大倫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详细梳理了事发时的事故情况、道路条件、车辆状况以及接触时的撞击程度等事实。

随后,律师征询了曾担任交通事故鉴定师的外部专家的意见,对委托人车辆后视镜部位的划痕以及对方车辆上的轻微接触痕迹进行了分析。

律师还取得了委托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影像和事故发生后的行驶记录,收集了能够证明委托人当时难以察觉事故的证据。

▶参考判例: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24.9.30.宣判的2024고단860号判决等
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以事故驾驶人正常意识到交通事故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

主张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不成立

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并非用于填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旨在维护一般交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散落物等并未在道路上造成危险因素,也不存在妨碍普通车辆通行的可能,就很难仅凭这一情况认定必须采取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特别措施。

尤其是在本案中,既不存在被害人立即报警或者在现场追赶肇事车辆的情形,也完全没有因事故妨碍交通流动或产生危险的因素。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当时不存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可能。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据此提出主张,并强调受保护的法益并未受到侵害。

3. 协助处理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案件,成功获不起诉处分

大倫为涉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委托人进行辩护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事故并未妨碍交通流动或威胁安全,且委托人在未明确意识到发生事故的状态下暂时离开了现场。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认定其涉嫌犯罪达到刑事立案及起诉的程度。

是否察觉事故、是否具有逃逸故意、是否存在交通危险等问题,均需要从法理上作出极为细致的判断。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对事发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取得行车记录仪影像、车辆受损照片等客观资料,并依据类似判例构建论证,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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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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