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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诈骗罪帮助犯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辩护 | 诈骗罪帮助犯委托人缓刑

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而面临处罚的委托人,为从警方调查阶段起就获得协助,找到了大倫的刑事律师。

CONTENTS
  • 1.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委托人
    • - 牵涉诈骗罪帮助犯嫌疑的经过
  • 2.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相关法令
    • -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争议点分析
  • 3.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协助事项
    • - 刑事律师的主张 ① | 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
    • - 刑事律师的主张 ② | 不存在故意
  • 4.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协助结果,“缓刑”
    • - 若牵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委托人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委托人缓刑判决

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甚至令人担忧会被判处实刑的委托人,通过刑事律师的协助,获得缓刑判决,得以渡过危机。

牵涉诈骗罪帮助犯嫌疑的经过

委托人收到内容为“招聘新员工”的短信公告后,应聘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提交入职申请书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并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本人的账户。

此后,一笔巨额资金汇入了委托人的账户,委托人按照将其汇往指定的其他账户的指示,照此进行了转账。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察觉到异常的委托人,随即通知将中断该项工作。

但没过多久,委托人便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其出席接受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的调查,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了牵涉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境地。

在慌乱的情况下,委托人为迅速应对案件,找到大倫的刑事律师请求协助。

2.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相关法令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根据韩国《刑法》将受到如下处罚。

▶ 诈骗罪处罚

《刑法》第347条(诈骗)

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帮助犯处罚

《刑法》第32条(从犯)

① 帮助他人犯罪者,作为从犯处罚。

② 从犯的刑罚较正犯减轻。

*从犯:也被称为“帮助犯”,即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正犯:正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争议点分析

委托人的故意与否,即是否自愿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此外,尽管委托人已明确表示中断工作的意思,账户仍被继续使用这一点,以及被害恢复和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被认定为重要的争议点。

对此,刑事律师为证明委托人的清白,制定了以不存在故意为核心的应对策略。

3.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协助事项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刑事律师应对策略的制定

刑事律师为使委托人能够获得缓刑判决,制定了以不存在故意为核心的应对策略。

通过确保关于中断工作意思表示及账户使用经过的证据,并积极运用被害恢复的努力与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制定了方案并作出如下主张。

刑事律师的主张 ① | 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

委托人对被害人们怀有深深的歉意,为恢复被害真诚地付出了努力。

幸运的是,在此基础上与被害人们达成了圆满的和解,被害人们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和解金后,提交了内容为不希望对其处罚的处罚不愿书。

在此过程中,大倫的刑事律师在向被害人们传达委托人的诚意、促成和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律师安排了与被害人们的沟通,并提出适当的和解条件,协助使案件得以圆满收尾。

刑事律师的主张 ② | 不存在故意

刑事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协作,仔细分析了案发当时的KakaoTalk聊天记录

结果确认,尽管委托人已明确表示要中断该项工作,仍有巨额资金被汇入其账户。

随后,收到了来自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举报,委托人的账户被采取了止付措施。

直到此时,委托人才第一次得知自己牵涉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对此,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对该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完全不存在故意。

4.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协助结果,“缓刑”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案件专业律师协助的必要性

协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委托人后,法院作出了缓刑判决

若牵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规模大,且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故意难以证明,稍有不慎便可能蒙受冤枉而受到处罚。

尤其单纯提供账户或按资金转账指示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的情形也很多,因此专业的法律应对尤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名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

此外,通过自有的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收集并分析KakaoTalk、短信、账户交易记录等数字资料,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应对方案。

如果您正面临因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罪而进行的侦查或审判,请不要独自苦恼,请通过大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咨询预约请求协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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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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