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求助的委托人

- - 什么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 - 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如何自行应对
- 2. 制定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件的辩护策略

- - 身份不明的个人信息卖家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
- - 是否在明知相关情形的情况下接受了个人信息
- 3. 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仍获不予移送决定

1. 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求助的委托人

以下是因涉嫌违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求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所涉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嫌疑事实如下。
处理或曾处理个人信息者,不得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任何人明知上述情形,也不得以营利或不正当目的接受他人提供的个人信息。
尽管如此,委托人仍从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信息者处接收了存有不特定多数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件。
并合谋将其用于自己运营的社区中的非法广告。
办理过多起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案件的大倫刑事专业律师组成TF团队,着手细致应对本案。
什么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情形。
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者(企业或机构等)不得擅自向外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无正当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此外,该法还严格禁止以营利或不正当目的接受他人提供的此类个人信息。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违反下列规定,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或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者,以及明知上述情形仍以营利或不正当目的接受他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者
1.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方法取得个人信息,或取得有关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行为
2. 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或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3. 在无正当权限或超越获准权限的情况下,使用、损毁、灭失、变更、伪造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如何自行应对
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接受调查时,准确向侦查机关说明事实关系,并明确陈述自己并不知晓其违法性十分重要。
尽可能记录个人信息的来源及提供者的相关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有助于进行辩护。
但由于从侦查初期起便需要进行法律分析,独自应对可能存在一定局限。
2. 制定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件的辩护策略

律师着手为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委托人制定辩护策略。
大倫刑事专业律师在承认基本事实关系的同时,重点关注了以下争议焦点。
-委托人是否仅因接收了个人信息文件便构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身份不明的个人信息卖家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
要认定委托人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第9项规定的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个人信息者必须属于处理或曾处理个人信息者
▲必须认定委托人是在“明知”对方系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或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者这一情形下,仍接受了对方提供的个人信息
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对于向委托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身份不明的个人信息卖家”是否不仅仅是持有大量非法流通的个人信息文件者,而且属于“因业务”处理个人信息者,必须进行严格证明。
律师强调,如果没有相关明确证据,不能仅以身份不明的个人信息卖家曾传播个人信息文件为由,便认定该卖家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
是否在明知相关情形的情况下接受了个人信息
要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第9项规定的处罚对象“接受提供者”,应当是在明知对方系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或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者这一情形下,仍接受其提供。
然而,委托人只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是从某处泄露的,对于文件来源、提供者等信息则一无所知。
① 在前一阶段,相关个人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信息”
② 在取得该个人信息相关同意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性
该判决指出,如果并不具体知晓上述事项,则不能仅以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为由处罚接受提供者。
这是因为,对于购买个人信息一事,虽然委托人知道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但如果不知道个人信息的来源或流通过程,便难以认定其具体知晓上述情形。
3. 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仍获不予移送决定
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求助的委托人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成功结案。
警方采纳了大倫律师的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委托人在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非法流通过程或违法取得事实的情况下仍接受了他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因此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件并非只是垃圾广告或擅自宣传问题,如果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利用个人信息,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严重犯罪。
因此,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件中,最好从侦查初期起便寻求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
恳请信赖并委托由专属TF团队迅速应对、已解决多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件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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