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通常工资诉讼案件的起因

- - 面临集体诉讼的委托人
- 2. 通常工资相关法令

- - 通常工资判断标准与适用对象
- 3. 通常工资,企业律师的策略

- - 为证明劳资协议而取得资料
- - 强调带薪休息日惯例
- - 强调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 4. 通常工资纠纷结果,诉讼全面驳回

- - 若发生通常工资纠纷
1. 通常工资诉讼案件的起因
请求通常工资纠纷协助的委托人,被离职劳动者提起了要求缩减通常工资计算基准时间并支付津贴差额的诉讼。
为应对此情况,委托人向本法人的企业律师请求了帮助。
面临集体诉讼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企业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A公司。
A公司数年前引入昼间连续两班倒制,对与原有轮班工作体系相关的工作时间及带薪休息日规定进行了改编。
在此过程中,经劳资双方协议,确立了将周六部分时段作带薪处理的实务做法,但一直未制定明文规定即予以运用。
然而,近期部分离职劳动者主张“周六并非带薪休息日,因此计算通常工资时应缩减基准时间,据此应多支付津贴”,提起了数亿韩元规模的差额请求诉讼,A公司由此面临集体诉讼。
为应对此情况,A公司向企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2. 通常工资相关法令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工资、约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度带薪休假等主要劳动条件。
这是保护劳动者权利、预防日后可能发生的工资相关纠纷的核心条款。
尤其像周六是否带薪这类影响工资计算的事项,只有在劳动合同书、就业规则、集体协议等中明确记载,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起到有利的举证资料作用。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订立合同时,在变更劳动条件时同样适用。
通常工资判断标准与适用对象
▶ 韩国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2013年12月18日宣判 2012다89399)
不依赖工资的名称、支付周期等形式标准,而是根据该工资的实质性质进行判断。
将通常工资按小时工资计算时,依照以下标准计算金额。
• 日工资:将日工资金额除以1日约定工作时间数所得的金额
• 周工资:将周工资金额除以1周约定工作时间与带薪时间合计的时间所得的金额
• 月工资:将月工资金额除以月约定工作时间基准时间数所得的金额
• 承包制:将承包制下的总额除以总工作时间数所得的金额
3. 通常工资,企业律师的策略

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在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运行的周六带薪休息日惯例,是否可纳入通常工资的计算标准。
对此,企业律师致力于系统性地取得客观资料,强调实务惯例的法律效力,并明确证明计算标准的一致性及与判例的区别性。
为证明劳资协议而取得资料
周六带薪休息日的处理并非单纯的便利,而是基于实质性劳资协议的运行,这一点是核心争点之一。
对此,企业律师分析了累积的劳资协商会议记录、人事公告、工会刊物等,系统性地取得了能够客观证明关于带薪处理的默示性、惯例性协议实体的资料。
尤其通过定期反复的运行形态与相关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强调了这并非惯例,而是“经协议确立的制度”。
强调带薪休息日惯例
本案中,实务惯例的持续性与一致性成为主要争点。
企业律师以周六带薪基准一直反映于工资计算及最低工资补足这一点为依据,凸显了该计算方式已是确立的制度。
借此强调了并非单纯比较,而是需要根据个案特殊性及实质运行标准进行解释。
强调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设定随周六是否带薪而变动的通常工资基准时间。
企业律师精密审查了公司的实际运行标准及劳动者工资明细,以数据和文件证明了原有的220小时基准数年来一贯适用、未曾变动。
由此强调企业的工资结构依照《最低工资法》等相关法令一贯设计并运行,从而确保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4. 通常工资纠纷结果,诉讼全面驳回

在企业律师协助下,原告劳动者们的请求全部被驳回,A公司得以摆脱数亿韩元的财务负担。
此后委托人为预防类似纠纷的风险请求了咨询,企业律师为维持稳定的劳资关系及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
若发生通常工资纠纷
通常工资相关纠纷并非单纯的计算问题,而是交织着工作时间解释、带薪休息日处理惯例、集体协议解释等多层次的法律问题。
尤其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劳资间实质协议的举证成为关键,因此从初期阶段起就需要战略性应对。
本法人由在企业人事劳务领域拥有众多诉讼及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协助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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