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妨害公务罪与违反《动物保护法》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 妨害公务罪相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 - 《动物保护法》相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 2. 为驳回妨害公务罪等检察官上诉提供的协助

- - 主张系偶发事件
- - 主张与宠物平日的关系及防止再犯的努力
- - 主张损害恢复及真诚道歉
- - 对检察官主张的法理反驳
- 3. 妨害公务罪等检察官上诉,成功驳回

1. 因妨害公务罪与违反《动物保护法》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因妨害公务罪与违反韩国《动物保护法》在一审中被判处较轻罚金刑的委托人的案例。
委托人在醉酒状态下对宠物做出了过激行为,目击此情形的居民报警后,警察出动。
在警察制止的过程中,委托人一时激愤,抓住警察衣领等行使了强制力,结果因涉嫌违反《动物保护法》与妨害公务罪被移送审判。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委托人系初犯、正在深刻反省过错、在经济上承担着家庭生计等情况,判处了罚金刑。
妨害公务罪相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Q. 妨害公务罪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A. 妨害公务罪是指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施以殴打或恐吓,从而妨害其正当履行职务时成立。
须超出单纯不服从或抗议的程度,存在身体上的强制力行使或严重的恐吓。
Q. 妨害公务罪一旦被认定,量刑如何?
A. 妨害公务一旦被认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若以团体或多众的威力,或携带危险物品进行妨害,致使公务员受伤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其死亡的,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Q 在醉酒状态下发生的情形也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吗?
A. 是的。醉酒这一情况不构成免除责任的事由。
相反,醉酒妨害公务执行的情形,可能在量刑上产生不利影响。
《动物保护法》相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Q. 违反《动物保护法》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A. 韩国《动物保护法》第10条禁止对动物施加身体痛苦或造成伤害的行为。例如脚踢、投掷等殴打行为,长期不提供食物或水的行为,以及不必要地造成伤害的情形,均可能构成违反。
Q. 因违反《动物保护法》受到处罚时,量刑如何?
A. 故意虐待动物或致其死亡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刑。
此外,还可能被处以听课命令(200小时范围内外),需加以注意。
Q. 瞬间殴打或投掷宠物也会受到处罚吗?
A. 是的。即使并非反复、惯常的行为,哪怕只有一次行为,只要给动物造成了痛苦,也可能被认定为虐待行为。
“因一时生气而做了一次”这样的情况并不构成免责事由。
Q. 在违反《动物保护法》案件中,重要的量刑要素是什么?
A. 是否为初犯、犯罪动机与经过、行为的程度、是否反省、为防止再犯所作的努力等,都是重要的考量要素。
尤其是案发后是否对宠物采取了保护、管理措施,是否改善了环境以防止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都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Q. 因违反《动物保护法》被起诉时,应如何应对?
A. 从案件初期起接受专业律师的协助,证明具体的事实关系与反省的态度,这一点很重要。
若提交动物医院诊断书、为保护宠物而改善环境的资料、监护人教育结业资料等,争取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会增大。
2. 为驳回妨害公务罪等检察官上诉提供的协助

为维持妨害公务罪、违反《动物保护法》委托人的原审判决,我们仔细审查了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并制定了反驳策略。
-对警察直接施以殴打这一点情节重大
-案发现场有家人在场并目击了犯罪场面,就此而言社会影响较大
-对相对弱势的宠物行使暴力这一点,应受谴责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有必要判处徒刑,以防止再犯并使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
主张系偶发事件
委托人的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一时未能控制情绪而发生的。
我们强调,这并非出于特定目的或计划对警察施以殴打,而是因一时激动而发生的偶发行为。
因此我们强调,该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应受谴责的可能性,难以认为达到检察官所主张的那么大。
主张与宠物平日的关系及防止再犯的努力
委托人在案发之前也一直为家人照料宠物,与宠物并非处于持续的敌对关系。
案发后,委托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查阅有关宠物保护的教育资料并改善生活环境等,正为防止再犯而努力。
承办律师强调委托人如此努力的态度,主张更重的处罚过于严苛。
主张损害恢复及真诚道歉
委托人向出动的警察直接表达了歉意,并自案发后立即承认了过错。
承办律师强调,作为被害人的警察也确认了委托人真诚的态度,且在此过程中冲突未扩大即告结束,这一点也需予以斟酌。
对检察官主张的法理反驳
检察官在上诉状中指出的殴打警察及虐待宠物的事由,已在一审判决中作为量刑要素得到了充分考虑。
在二审中并无新出现的不利情况下,仅以量刑偏轻为由加重刑罚,也不符合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主张,原审的判断处于社会通念上合理的范围之内,检察官的上诉不能被接受。
3. 妨害公务罪等检察官上诉,成功驳回
我们得以促成检察官以妨害公务罪等量刑不当为由提起的上诉主张被全部驳回。
二审法院未采纳检察官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审提出的量刑事由已体现了本案的特殊性,且不存在足以推翻该判断的新情况”。
最终,检察官的上诉被驳回,委托人得以维持一审所判处的罚金刑。
本案再次印证了:即使检察官提起上诉,若一审已充分反映量刑事由,原审仍可得以维持。
在二审中,检察官往往会强调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由,请求判处实刑。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自身很难构建符合法理的反驳逻辑,或有说服力地提出量刑酌情事由。
大倫律師事務所会连同客观资料,一并整理委托人的偶发性、是否初犯、反省态度、损害恢复努力、家庭责任等情况。
此外,我们逐条反驳检察官所主张的“量刑不当”上诉缺乏依据,帮助委托人维持原审判决或减轻刑罚。
如因上述情况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寻求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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