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概要

- -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 - 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说明义务
- - 医疗人员常问的医疗过失Q&A
- 2. 为应对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制定策略

- - 提交诊疗记录与医学资料
- - 神经监测装置检查结果的主张
- - 提交专科医师的鉴定结果
- 3.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二审亦驳回请求

1.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概要

医疗过失诉讼的案件概要如下。
患者为矫正脊柱变形,在委托人一方的医院接受了脊柱矫正手术。
手术后不久出现下肢麻痹症状,患者主张这是医疗过失导致的脊髓损伤,提起了约5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一审驳回了患者的主张,但患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医院方委托自一审起便共同应诉的大倫律師事務所负责二审的应对。
本案的争点在于手术过程中是否实际存在神经损伤、医疗人员是否尽到了标准的注意义务,以及对于无法预见的并发症医疗人员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备医师资格、持有药师及韩医师资格、拥有医疗仲裁院审查官经历的医疗专业律师为核心,着手应对该案件。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以从事相同业务的普通医师是否能够预见并回避该结果为标准。
这是综合考虑案件发生当时的医学水平、医院的人力与设施条件、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等因素的方式。
因此,仅以事后存在更好的治疗方法为由,并不会认定为医疗过失。此外,将手术过程中不可避免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与医疗过失加以区分极为重要。
即使医疗人员遵守了标准程序,仍不可避免地发生的并发症也难以视为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说明义务
医疗人员负有向患者充分说明诊断名称、治疗方法、手术过程、预后及并发症可能性等内容的法律义务。
说明义务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是提供信息以使患者了解自身疾病和治疗过程的告知性说明。
第二,是为使患者能够选择是否接受治疗而告知替代方案与风险的建议性说明。
第三,是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及观察病情必要性的指导性说明。
此类说明的目的在于使患者能够行使自我决定权。
如果疏于履行说明义务,则可能与医疗行为分开,被认定承担因侵害自我决定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人员常问的医疗过失Q&A
Q. 手术后患者出现神经学症状时,是否会立即视为医疗过失?
A. 手术后出现症状,并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医疗过失。
如果医疗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实施了标准的医疗手术,那么该症状也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因此,法院会综合手术中的神经监测装置结果、麻醉记录、影像资料、鉴定结果等,来查明是否存在直接损伤或是否另有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Q. 医疗人员应向患者说明到何种详细程度?
A. 为使患者能够行使自我决定权,医疗人员应说明手术目的、方法、主要并发症的种类与发生频率、可替代的治疗方法、不进行手术时的后果,以及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说明应达到患者或监护人能够理解的程度,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手术计划改变,则需要重新说明。
此类过程必须通过同意书、咨询记录、说明资料等留存记录,方能证明说明义务的履行。
Q. 医疗记录不充分会产生什么问题?
A. 在医疗纠纷中,诊疗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检查结果等是核心证据。
如果记录缺失或不明确,法院可能会向有利于患者一方的方向减轻其举证程度。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若未能妥善保管资料,遭受不利推定的风险就会加大。
因此,留存准确而完整的记录是医疗过失诉讼防御的起点。
Q. 医疗过失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A. 损害赔偿额是将治疗费、今后治疗费、误工收入、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后计算得出的。
但法院也会考虑患者的体质、既往症、并发症的不可避免性等因素而酌减金额。这源于医疗人员对所有结果完全承担责任并不公平的判断。
2. 为应对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制定策略

着手为应对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制定策略。
提交诊疗记录与医学资料
医疗专业律师以医院方的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影像资料等诊疗记录整体为依据,证明了医疗行为是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的。
并强调该资料是显示当时医疗人员尽到了注意义务的核心证据,主张不属于医疗过失。
神经监测装置检查结果的主张
医疗专业律师强调,在患者手术中持续实施的神经监测装置检查结果中,并未发现足以怀疑神经损伤的异常征兆。
并以手术过程中不存在直接的神经损伤为依据,主张不属于医疗过失。
提交专科医师的鉴定结果
在专科医师的鉴定结果中,手术后也未发现直接的神经损伤。
此外,虽然手术中曾出现信号强度一时下降的现象,但已确认这仅属于单纯的刺激,尚未达到会导致永久性损伤的程度。
医疗专业律师将专科医师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提交,强调这并非医疗过失。
3.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二审亦驳回请求
应对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的结果是,二审也判断难以认定医疗人员的过失,将原告的请求全部驳回。
本次判决再次确认了这样一个案例:即使手术后发生了预料之外的结果,也不会仅凭此就推定为医疗过失,医疗人员当时是否尽到标准的注意义务才是关键。
医疗过失纠纷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都是沉重的负担。
因此,医院方需要彻底的记录管理和客观的证据确保。
诊疗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影像资料、神经监测装置结果等,都将成为证明医疗人员遵守注意义务的核心资料。
此外,还可以通过专科医师的鉴定书和医学文献,证明手术是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的。
医疗纠纷有时会以调解或和解方式提前终结,但由于和解金的计算标准不明确,存在再度演变为纠纷的风险。
最终若进入诉讼阶段,能够充分说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与科学依据的律师协助便不可或缺。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备医师资格、持有药师及韩医师资格、拥有医疗仲裁院审查官经历的医疗专业律师为核心,为和解与调解提供支持,在诉讼阶段则以周密的举证策略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