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出售请求 | 案件概要

- - 核心争点
- 2. 出售请求 | 法院的判断

- - 出售请求权行使要件:确保项目用地95%及3个月协商
- - 出售请求与买卖合同成立时点:意思表示送达时即刻成立
- - 市价的含义:包含开发利益的客观交易价格
- - 尊重鉴定评估原则:无特别情形则维持
- - 总会决议的必要性:出售请求无需
- 3. 出售请求 | 实务核心法理

- - 项目主体实务检查清单
- 4. 出售请求 | 判决的意义

1. 出售请求 | 案件概要

本案是一起涉及出售请求纠纷的案件:地区住宅组合在推进住宅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项目用地内部分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出售,组合遂依据《住宅法》行使出售请求权,请求转移所有权。
作为原告的地区住宅组合在已取得项目计划批准的情况下,确保了项目用地约95.81%的使用权原(含所有权),此后就未确保的土地进行了出售请求。
问题在于,被告方不响应出售请求,由此产生了纠纷。
组合送达了载有出售请求意思的诉讼书面,并借此行使了出售请求权。
被告方主张,协商程序未合法进行,未经总会决议提起的诉讼不合法,且买卖价款的计算亦不当,就此提出了争辩。
对此,法院综合判断了出售请求的合法性、协商要件是否满足、买卖合同成立时点以及市价计算标准。
核心争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如下。
- 是否满足出售请求权行使要件(确保项目用地95%+3个月协商)
- 判断协商‘实质性’而非‘形式’的标准
- 因出售请求意思表示而成立买卖合同的时点
- 作为买卖价款计算标准的‘市价’含义
- 是否包含开发利益
尤其在实务中,以下几点是关键。
“出售请求何时完成为合同”“市价应反映至何种程度”
2. 出售请求 | 法院的判断
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断。
出售请求权行使要件:确保项目用地95%及3个月协商
法院首先判断了是否满足韩国《住宅法》规定的出售请求要件。
- 项目计划批准完成
- 确保项目用地95%以上权原
- 进行3个月以上的协商
尤其就协商要件,法院提出了重要标准。
协商不应止于形式性的通知,而必须是具体、实质性的协商。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要素。
- 是否提出以鉴定评估为基础的价格
- 协商请求的次数及方式
- 对方的回应态度
- 关于协商要件是否满足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作为项目主体的组合承担
结论上,法院认为,原告组合提出了鉴定评估金额,进行了内容证明及持续的协商尝试,而对方未响应协商等,基于这些理由,认定已满足实质性协商要件。
出售请求与买卖合同成立时点:意思表示送达时即刻成立
法院明确了出售请求的法律效果。
出售请求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之时,依市价成立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即,无需另行签订合同或达成合意,出售请求本身即具有使合同成立的形成权性质。
在本案中,认定买卖合同于载有出售请求意思表示的书面送达被告方之日——2024年3月13日成立。
但是,若诉状中附有关于是否参与重建的回答催告书,则回答期间届满的次日为买卖合同成立日。
市价的含义:包含开发利益的客观交易价格
法院就买卖价款计算标准也重申了重要法理。
出售请求中的‘市价’并非单纯的当前价格,而是指包含因项目实施而将产生的开发利益的客观交易价格。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即,其中包含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逐步具体化的开发利益所反映的价值。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在当前时点预先反映项目完成后的全部价值,而是指应反映依项目推进程度而具体化的当时开发利益。
尊重鉴定评估原则:无特别情形则维持
法院就鉴定评估结果也作出了如下判断。
鉴定方法合理、不违反经验法则且无显著错误的情况下,应直接采纳鉴定结果。
据此,法院以鉴定价格为基准确定了买卖价款。
总会决议的必要性:出售请求无需
被告方以缺少组合总会决议为由提出异议,但法院作出如下判示,驳回了该主张。
出售请求权是法律上认可的权利,且韩国《住宅法》第22条第3款所准用的《集合建筑物法》第48条等并无要求另行作出总会决议的规定,因此无需另行总会决议即可行使。
3. 出售请求 | 实务核心法理
1. 确保住宅建设用地面积95%以上使用权原的情况:可向未确保使用权原的土地的所有所有人提出出售请求
2. 第1项以外的情况:可向未确保使用权原的土地所有人中,除在地区单位计划区域决定告示日10年之前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并持续持有者(计算土地持有期间时,土地所有人系自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继承取得所有权的,合算被继承人的持有期间)以外的所有人提出出售请求
② 尽管有第1款规定,在确保为申请第66条第2款规定的改建许可所需的同意率的情况下,作出改建决议的改建住宅组合,可就不赞成该改建决议者的住宅及土地提出出售请求。
③ 关于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出售请求,准用《关于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的法律》第48条。此时,区分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视为住宅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中作为出售请求对象的建筑物或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关于韩国《住宅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请求权行使要件(3个月以上具体、实质性协商,确保项目用地95%以上使用权原等)及市价计算标准(包含开发利益)的法理,近来在下级审中也得到一致适用。(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25年1月14日宣判2023가단261818号判决,光州地方法院2026年3月13日宣判2025가단36980号判决)
出售请求的成立结构如下。
项目 | 标准 |
确保权原 | 95%以上 |
协商要件 | 3个月以上实质协商 |
合同成立时点 | 意思表示送达时 |
买卖价款标准 | 包含开发利益的市价 |
鉴定评估 | 无特别情形则尊重 |
项目主体实务检查清单
协商程序管理
- 提出以鉴定评估为基础的价格
- 确保内容证明等协商记录
- 积累协商尝试的证明资料
权原确保策略
- 预先达成95%确保标准
- 整理份额结构
市价计算应对
- 运用多份鉴定评估
- 准备反映开发利益的论理
诉讼应对
- 管理出售请求时点
- 证明意思表示送达
风险结构分析
主体 | 主要风险 | 应对策略 |
组合 | 未满足协商要件 | 确保协商记录 |
土地所有人 | 低价出售风险 | 鉴定应对 |
项目主体 | 市价纠纷 | 准备鉴定资料 |
法人 | 程序违反 | 先行法律审查 |
4. 出售请求 | 判决的意义

本判决在出售请求实务中明确了如下标准。
这有望成为今后重建、地区住宅组合项目中对协商程序管理、鉴定评估策略、诉讼应对方式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判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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