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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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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己以全税居住的房屋后保证是否也会消失——明确对抗力消灭时点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在以全税(韩国的全额保证金租赁方式)方式居住的住宅由承租人本人直接购买的情形下,此前取得的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是否得以维持成为争议焦点。对此,韩国最高法院认定,上述权利在取得所有权之时全部消灭。

原审认为,承租人在取得住宅的同时丧失了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据此,全税金安心贷款保证条款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已经发生。

韩国最高法院亦予以认可,并判示:由于承租人的占有已不能再视为基于承租权的占有,居民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功能随之丧失,对抗力于取得所有权之时消灭。(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1月8日宣判2025다213466号判决)

CONTENTS
  • 1. 住宅买卖合同相关案件概要
    • - 本案中的核心争议
  • 2.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的对抗力维持标准
    • - 对抗力是以公示功能为前提的权利
    • - 对抗要件必须持续维持
    • - 因取得所有权而使占有的依据发生变更
    • - 居民登记已无法再发挥公示功能
  • 3. 判决与法律效果
    • - 判决核心要点梳理
  • 4. 实务中务必确认的事项
    • - 应确认的事项
    • - 判决所具有的实务意义
  • 5. 不动产纠纷应对及法律咨询
    • - 需要法律审查的情形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住宅买卖合同相关案件概要

本案争议的是,在全税合同、全税资金贷款与保证合同相结合的状态下,当承租人的地位发生变更时,原有权利应如何处理。

尤其是,承租人在维持租赁关系的过程中直接购买了该住宅,因此在占有的法律依据发生变更的情形下,原有权利能否得以维持成为核心问题。

承租人以4亿5千万韩元的保证金租赁了位于首尔冠岳区的住宅,并通过迁入申报与确定日期具备了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

此后,承租人在使用全税金安心贷款的同时获得了韩国住宅城市保证公社的保证,并以将保证金返还债权转让给保证公社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问题发生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购买该住宅之时。

承租人以买卖为原因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后未偿还贷款。对此,金融机构向保证公社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公社主张,承租人已处于无法继续维持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的状态,据此依照条款免责,由此引发了纠纷。

本案中的核心争议

争点1. 承租人购买住宅时对抗力是否维持

争点2. 优先受偿权是否存续

争点3. 是否属于保证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的判断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尽管承租人的占有仍在持续,但在该占有的法律依据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能否照旧承认其原有权利。

尤其是,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以公示功能为前提而得以维持的权利,是本案的核心;同时,这种权利变化与保证合同相结合,直至对保证机构的责任范围产生直接影响,这一结构使本案具有意义。

2.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的对抗力维持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将对抗力的本质归于公示功能,并以该公示功能是否得以维持作为判断标准。

对抗力是以公示功能为前提的权利

居民登记作为向第三人对外显示承租权存在的公示手段而发挥作用。

因此,居民登记应当使人能够认识到该占有系基于承租权,并借此使第三人能够判断权利关系。

只有在该公示功能得以维持的范围内,对抗力才具有效力。

对抗要件必须持续维持

对抗力并非仅凭一次性满足迁入申报与占有这两项要件即可完成的权利。

该要件必须在权利存续期间持续维持,若中途其前提崩塌,则对抗力亦不能再获承认。

即,对抗力是以“维持要件”而非“取得要件”为前提的权利。

因取得所有权而使占有的依据发生变更

承租人购买住宅时,即使维持相同的占有状态,其法律依据也会从承租权转变为所有权。

这一变化对该占有所公示的是何种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最终,作为判断标准的并非占有的外形,而是作为其基础的法律权源。

居民登记已无法再发挥公示功能

取得所有权后的居民登记,已无法再发挥向外部显示承租权存在的功能。

因为从第三人的立场来看,无法区分该占有系基于承租权还是基于所有权。

如此,在公示功能丧失的情形下,对抗要件亦被评价为未获维持

3. 判决与法律效果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承租人购买住宅并取得所有权时,此前基于承租权而获承认的权利已不能再得以维持

尤其认定,对抗力是以公示功能为前提的权利,因此在占有的法律依据发生变更的瞬间,其效力也一并消灭。

判决核心要点梳理

区分

判断内容

对抗力

于取得所有权之时消灭

优先受偿权

与对抗力消灭同时消灭

公示功能

居民登记的承租权公示功能丧失

保证责任

依照条款保证机构免责

本判决是明确了“仅在承租人地位得以维持期间才承认保护”这一点的案例。

取得所有权并非权利的强化,而可能导致原有承租人保护结构的终结,就此而言,本判决成为实务上的重要标准。

4. 实务中务必确认的事项

本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在从全税状态转为购买的过程中,权利结构如何发生变化。

尤其是,在承租人地位未获维持的情形下,此前所承认的保护也会一并消灭,就此而言,交易之前阶段的审查十分重要。

在实际交易中,务必确认以下事项。

应确认的事项

• 全税状态下购买住宅时对抗力维持的可能性

• 优先受偿权是否消灭及其时点

• 全税资金贷款及保证是否维持

• 是否属于保证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

若未经事先审查即进行购买,可能导致原有权利消灭而仅留下债务的结构,故须予以注意。

判决所具有的实务意义

本判决明确了对抗力并非仅凭形式上满足要件即可维持的权利,而是只有在公示功能持续维持的情形下才得以存续这一点

此外,本判决还明确了:在承租人地位转变为所有人的情形下,原有权利并非自动承继,而是作为其前提的法律结构本身发生了变更。

归根结底,从全税转为购买的交易并非权利的强化,而可能导致原有保护的终结,这在实务中成为极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5. 不动产纠纷应对及法律咨询

全税保证金、对抗力、优先受偿权并非各自独立运作的权利,而是在同一结构中相互结合而运作。

因此,其中任一要素发生变更,都会对整个权利结构产生影响。

需要法律审查的情形

  • 拟购买正以全税方式居住的住宅的情形
  • 包含全税贷款及保证的交易
  • 对抗力或优先受偿权是否维持成为问题的情形
  • 预计与保证机构或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形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在从全税转为购买的过程中,权利结构可能出现断裂,或产生未曾预料的法律责任,因此从交易之前阶段起就需要准确的法律审查与结构分析。

尤其在对抗力及优先受偿权是否存续成为问题的情形下,一并审查权利消灭时点与金融合同关联结构的协助十分重要。

不动产律师在以下领域提供专业协助。

• 全税转为购买时,对对抗力·优先受偿权是否存续的法律判断及风险分析

• 通过审查全税资金贷款及保证条款结构,分析是否属于免责事由

• 与保证机构及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确立责任范围及应对策略

• 根据租赁保证金返还债权及担保结构的变化,进行权利重构及应对方案设计

• 在交易前阶段就权利消灭的可能性及法律效果提供事前咨询

如需相关咨询,请通过🔗不动产律师法律咨询预约审查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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