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妨害公务律师 | 案件概要

- - 原审的判断
- 2. 妨害公务律师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 任意侦查原则与强制侦查的界限
- - 实际上属于强制侦查的违法逮捕
- - 采尿要求的违法性
- - 否定妨害公务罪的成立
- 3. 妨害公务律师 | 妨害公务的成立标准

- - 侦查与公务执行的合法性标准
- - 判决的意义
- 4. 妨害公务律师 | 实务上的应对策略

- - 大倫的协助
1. 妨害公务律师 | 案件概要
下面与妨害公务律师一起了解本案的概要。
本案被告人当时在酒店与熟人在一起,应警察的要求移动至客房,随后在同行人员因涉嫌持有毒品而被逮捕的过程中,一并成为侦查对象。
警察给被告人戴上手铐并搜查其身体后,为确认是否吸食毒品而持续要求其进行尿检。
对此,被告人一度拒绝检查,最终将其他在押人员的尿液当作自己的尿液提交,该行为被认定存在问题,因涉嫌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而被起诉。
原审的判断
原审认为,警察的采尿要求属于合法的职务执行。
即,原审判断被告人提交的尿液系虚假,因而以欺骗方法妨害了警方的毒品侦查工作,认定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成立。
原审尤其以采尿要求系作为侦查的一环而进行为依据,较为宽泛地认定了该行为的合法性。
2. 妨害公务律师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妨害公务律师解读的韩国最高法院判断要旨如下。
任意侦查原则与强制侦查的界限
韩国最高法院以《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为依据,认为侦查原则上应遵循任意侦查,强制处分只有在严格的要件下才被允许。
尤其认为,即使在任意同行的情形下,也不应以形式上的同意为准,而应以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否能够自由拒绝或离开为标准来判断任意性。
实际上属于强制侦查的违法逮捕
韩国最高法院关注了以下几点。
- 在戴着手铐的状态下进行了身体搜查
-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于酒店客房内持续处于受控状态
- 反复要求进行尿检
综合上述情形,应认为被告人实际上处于与被逮捕相类似的状态,并判断这极有可能属于未经令状而进行的违法强制处分。
采尿要求的违法性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不应将采尿要求单独看待,而应将其作为“违法逮捕→侦查进行→采尿要求”这一系列过程的整体来评价。
其结果是,法院判断在违法逮捕状态下进行的采尿要求同样应视为违法的公务执行。
否定妨害公务罪的成立
韩国最高法院重申了既有法理,即妨害公务罪须以公务员合法的职务执行为前提。
因此,法院认为以违法的采尿要求为前提的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遂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3. 妨害公务律师 | 妨害公务的成立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标准可整理如下。
妨害公务罪仅凭存在公务执行这一情形尚不充分,该行为还须基于法律上的权限而合法地进行。
此时,合法性的判断不应以形式上是否存在权限为准,而应以当时的具体情况为基准,客观、合理地作出。
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超出任意侦查的界限、实际上属于强制处分的情形下,此后接续进行的整个侦查行为都可能被评价为违法的公务执行,以此为前提的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侦查与公务执行的合法性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原则上应遵循任意侦查,强制处分只有依据法律、在必要的最小限度范围内才被允许。
此外,妨害公务罪以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为前提,仅以属于公务员职务范围为由尚不充分,其具体方式与程序也应合法。
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的意义在于,其对妨害公务罪成立中最核心的要素——“公务执行的合法性”作了严格解释。
尤其明确指出,即使侦查机关采取任意侦查的形式,但实际上带有强制性时,其整个侦查过程都可能被评价为违法,以此为基础的犯罪成立同样可能被否定。
这被认为将成为一项标准,对今后毒品侦查等中进行的采尿要求、任意同行、身体搜查等一系列侦查程序要求更为严格的控制。
4. 妨害公务律师 | 实务上的应对策略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仔细审查作为行为前提的公务执行的合法性是关键。
尤其是,侦查初期阶段进行的同行、逮捕、搜查、检查要求等是否依照合法程序进行,可能会使整个案件的结论有所不同。
因此,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应与妨害公务律师一起,综合审查是否属于任意侦查、是否构成强制处分、逮捕及搜查的合法性、侦查程序的连续性,从而制定防御策略。
大倫的协助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如果侦查过程中进行的同行、逮捕、搜查、检查要求等程序系违法进行,则可能对此后的所有侦查结果及公诉事实产生重大影响。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大倫的妨害公务律师从案件初期阶段起即分析侦查程序的整体,综合审查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界限、逮捕及搜查的合法性、证据收集过程是否违法。
通过这一过程,准确锁定不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要件的部分,设计能够扭转整个案件的法理应对策略。
尤其是,在基于违法侦查而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初期应对阶段的策略制定将左右结果。
如果您在相关事项中需要妨害公务律师的帮助,欢迎联系本法人寻求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