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药价制度“全面改革”…对产业整体产生结构性影响

- - 主要改革内容
- 2.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核心争议在于“这不是价格政策,而是产业结构政策”

- - 制药企业的风险及应对战略
- 3.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大倫的协助

1.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药价制度“全面改革”…对产业整体产生结构性影响
包括健康保险药价下调在内的健康保险药价制度已全面改革。

保健福祉部于2026年3月26日通过健康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确定了健康保险药价制度全面改革方案。
本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将仿制药药价核算率从原有的53.55%大幅下调至45%,这应被视为从根本上改变制药产业盈利结构的政策。
尤其是从新药品收载、现有药品价格调整到供需稳定政策,改革全方位展开,对产业整体的影响已不可避免。
主要改革内容
1)新药:扩大可及性与强化管理
同时,将引入基于收载后临床成果重新调整药价的事后评价体系,转向“快速进入市场但持续管理的结构”。
此外,通过上调ICER阈值及引入药价弹性合同制,高价创新新药进入医保报销的机会预计也将扩大。
2)仿制药:盈利性缩减与抑制市场进入
尤其随着抑制多品种收载、强化阶梯式药价下调、未满足基准要件时扩大不利处理等政策并行推进,单纯扩大产品数量的战略很可能不再有效。
3)已收载药品:分阶段扩大价格下调
这不仅包括新药剂,也涵盖已在市场立足的产品,对企业而言需应对长期性的销售结构变化。
此外,今后还将引入3~5年周期的定期药价再评价制度,药价下调正从一次性事件转变为“常态化风险”。
4)供需稳定药品:扩大选择性激励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在与供应稳定性及产业战略相关联的领域给予选择性补偿的结构。
2.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核心争议在于“这不是价格政策,而是产业结构政策”
本次健康保险药价下调意味着以下结构性变化。
第一,以仿制药为中心的产业结构被削弱。以往可通过多品种战略确保稳定收益,但本次改革使该模式的可持续性降低。
第二,向以创新为中心的产业转型的压力。针对创新型、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的药价优待政策,被解读为实际上强制扩大R&D投资的信号。
第三,以事后管理为中心的监管强化。随着快速收载与事后评价及价格调整相结合,药品正转变为“上市后仍持续被管理的资产”。
制药企业的风险及应对战略
本次健康保险药价下调政策是影响制药企业盈利结构、产品战略、监管应对体系整体的结构性变化。
因此,有必要制定的不是片面的应对,而是包括产品组合、监管、财务、供应链在内的综合性应对战略。
尤其是药价核算率下调、已收载药品的分阶段下调、引入周期性药价再评价等,作为超越短期收益减少、要求长期性业务结构重组之因素发挥作用的可能性较高。
据此,企业应以下列核心风险为中心,构建先发性应对体系。
1.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风险检查
2. 产品组合重组战略
3. 创新型、准创新型制药企业应对
4. 新药收载及事后管理应对
5. 医保报销再评价及周期性药价调整应对
6. 供应链及供需稳定战略
7. 合规及政府关系应对
3.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 | 大倫的协助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大倫拥有涵盖医疗健康、制药产业整体的监管应对、药价谈判、医保报销适当性评价应对、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咨询等多样的实务经验。
尤其是持有医师资格的律师、持有药师资格的律师、拥有制药公司任职经验的律师等,正提供从应对药价下调政策变化的风险分析、产品组合战略咨询,到行政应对及纠纷应对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健康保险药价下调是直接影响企业盈利结构的核心变量,因此初期阶段的战略制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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