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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标示广告法》

违反韩国《标示广告法》不仅可能招致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责令改正·课征金处罚,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刑事处罚和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必须准确了解违法构成要件与应对方法。

CONTENTS
  • 1.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规范对象与主要义务
    • - 适用对象
    • - 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 2.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违法行为类型
    • - 实务中常出问题的广告类型
    • - 临时中止命令
  • 3.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违法时的制裁
    • - 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
    • - 课征金
    • - 刑事处罚及两罚规定
    • -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4. 韩国《标示广告法》 | 实务中容易忽视之处
    • - 无实证资料却表述功效·效果的情形
    • - 将重要条件以小字体处理的情形
    • - 遗漏隐性广告·赞助标示的情形
    • -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启动后才准备应对的情形
  • 5. 韩国《标示广告法》 | 大倫的事前·事后协助体系

1.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规范对象与主要义务

韩国《标示广告法》(《关于标示·广告公正化的法律》)是为防止可能欺骗消费者或使其产生误解的不当标示·广告、确立公正交易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这里所说的"标示",是指记载于商品容器·包装、经营场所张贴物等处的文字·图形;"广告",是指通过报纸·广播·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各类媒介向消费者告知的行为。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展在线营销等过程中运用广告的经营者,均属于本法的规范对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医药品,金融·保险,房地产·楼盘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制造·流通业等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运用标示·广告的行业经营者

其适用不论规模大小,从个体经营者到大型企业均涵盖在内;经营者团体不当限制所属经营者广告的行为,也属于规范对象。

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韩国《标示广告法》对经营者课以下列义务。

第一,禁止不当标示·广告的义务

不得进行虚假·夸大、欺骗性、不当比较、诽谤性的标示·广告。



第二,重要信息标示义务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的重要信息,必须包含在标示·广告中。



第三,实证义务

与事实相关的标示·广告内容应随时能够予以实证;在收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实证资料的要求后,须在15日内提交。

若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广告中止命令。

2.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违法行为类型

韩国《标示广告法》明确禁止以下四种类型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

类型

主要内容

虚假·夸大的标示·广告

与事实不符或过度夸大事实,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欺骗性的标示·广告

隐瞒或掩盖重要事实,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不当比较的标示·广告

在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与竞争对手商品比较,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诽谤性的标示·广告

在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诽谤竞争经营者或其商品的行为

实务中常出问题的广告类型

违反韩国《标示广告法》的情形,不仅出现在大规模广告活动中,在日常营销活动中也频繁发生。


- 夸大功效·效果或歪曲临床结果加以表述的广告


- 在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使用最高级表述的广告

- 夸大标示折扣率·原价的价格广告

- 遗漏重要条件或限制事项,或以小字体标示的广告

- 隐瞒属于测评·体验团广告的隐性广告

临时中止命令

在明显怀疑存在不当标示·广告行为,且可能给消费者或竞争经营者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经营者立即中止该标示·广告

对临时中止命令不服的,须自收到命令之日起7日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异议

3. 韩国《标示广告法》 | 违法时的制裁

标示广告法违法类型 行政制裁 课征金




违反韩国《标示广告法》时,可能受到如下行政制裁及处罚。

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

在确认存在不当标示·广告行为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 中止该违法行为

∙ 公布受到纠正命令的事实

∙ 更正广告

∙ 其他为纠正违法行为所必要的措施


尤其是纠正命令的公布与更正广告可能对品牌信誉造成直接打击,因此处分本身即可能引发相当程度的营业损害。

课征金

对实施不当标示·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将处以相关销售额2%以下的课征金

在没有销售额或难以核算的情况下,处以5亿韩元以下的课征金

核定课征金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内容·程度、期间·次数、所获利益的规模、预防消费者损害·补偿的努力等因素。

刑事处罚及两罚规定

实施不当标示·广告行为或不履行纠正命令者,将被 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在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仅行为人,法人也可能被处以同样的罚金刑。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因不当标示·广告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或竞争经营者,可以向经营者请求损害赔偿。

此时,经营者不得以无故意或过失为由免除责任;即使在损害额难以核算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辩论结果认定相当的损害额,因此赔偿风险相当高。

4. 韩国《标示广告法》 | 实务中容易忽视之处

违反韩国《标示广告法》的情形,往往源于"这只是营销中惯用的表述"这种认识。

以下是实际操作中容易出问题的典型情形。

无实证资料却表述功效·效果的情形

"临床结果验证""专家推荐"等表述,若无实证资料支撑,可能被判定为虚假·夸大广告。

在收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实证资料的要求后,应立即与专家共同审查。

将重要条件以小字体处理的情形

将折扣条件、适用除外事项、有效期等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与正文分离,或仅以小字体标示的情形,可能构成欺骗性标示·广告。

遗漏隐性广告·赞助标示的情形

不明确标明属于网红·体验团广告的行为,构成欺骗性广告。

以无法辨认出属于广告的方式标示,或伪装成评论·测评形式的情形,同样如此。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启动后才准备应对的情形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启动之后,临时中止命令、纠正措施、课征金处罚会迅速推进。

在广告投放前通过事先审查阻断风险,是最有效的应对方式。

5. 韩国《标示广告法》 | 大倫的事前·事后协助体系

与韩国《标示广告法》相关的案件,可能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制裁开始,进而扩大到刑事处罚、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尤其是纠正命令的公布与更正广告会对品牌形象造成直接打击,因此从广告投放阶段起就事先管理法律风险十分重要。

事前预防

∙ 事先审查广告·营销素材是否违反标示广告法

∙ 审查实证资料的具备情况及表述的合法性

∙ 就是否属于重要信息公告事项及标示方法提供咨询

∙ 就隐性广告·赞助标示标准等广告合规体系的构建提供咨询

事后应对

∙ 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及制定实证资料提交策略

∙ 对临时中止命令提出异议及不服应对

∙ 对纠正措施·课征金处分的韩国行政审判·行政诉讼应对

∙ 应对与不当标示·广告相关的刑事侦查

∙ 应对消费者·竞争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启动之后,可选择的应对余地会迅速减少。

广告投放前的事先审查,或收到调查启动通知的当下,是最为关键的黄金时间。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名具备标示广告法及公平交易领域应对经验的公平交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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