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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律处分不服

对纪律处分不服,是指韩国公务员认为所受纪律处分不当时,通过申请审查及复审、申诉审查、行政诉讼等程序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

CONTENTS
  • 1. 对纪律处分不服 | 对不当纪律处分提出异议
    • -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
    • - 纪律处分的种类
  • 2. 对纪律处分不服 | 违纪事实处理程序
    • - 纪律处分程度的决定
    • - 希望辞职公务员的辞职限制
    • - 通过执行纪律处分等产生效力
  • 3. 对纪律处分不服 | 申诉及行政诉讼
    • - 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 - 纪律处分无效与撤销之诉
  • 4. 对纪律处分不服 | 核心要件
    • - 提出异议的应对要点

1. 对纪律处分不服 | 对不当纪律处分提出异议

对不当纪律处分提出异议

对纪律处分不服,是公务员认为所受纪律处分不当时提出的救济程序。

纪律处分是指国家以用人单位身份对公务员违反义务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制裁。

纪律处分事由是指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违反义务行为。

  • 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等法令
  • 违反职务义务及怠于职守
  • 无论职务内外,损害公务员体面、声誉的行为(醉酒驾驶、卖淫嫖娼、通奸、殴打等)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如下。

八项义务

①宣誓义务,②忠实义务,③服从义务,④亲切、公正义务,⑤宗教中立义务,⑥保守秘密义务,⑦廉洁义务,⑧维护品位义务

四项禁止

①禁止擅离职守,②禁止营利业务及兼职,③禁止政治活动,④禁止集体行为

只要上述纪律处分事由成立,即使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且尚未认定有罪,也可以作出纪律处分

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即使已获无罪判决,也可以作出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

公务员纪律处分包括罢免、解任、降职、停职、减薪、申诫6种

罢免、解任、降职或停职称为重处分,减薪或申诫称为轻处分。

“免予处分警告”这一处分裁量相当于申诫,但在存在可予减轻处分的功绩,或嫌疑人的违纪行为属于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过失时,可以予以减轻。

尽管其在法律上并非纪律处分,但会在人事记录卡中记载1年,实际上会带来相当于纪律处分的不利后果。

2. 对纪律处分不服 | 违纪事实处理程序

撤销纪律处分诉讼中专业律师的必要性

公务员的违纪事实经下列处理程序后作出纪律处分。

发现违纪事实

-通过韩国监查院、检察机关、警察、内部调查等发现违纪事实

-将相关内容通报给有权要求作出纪律处分等决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1个月内区分违纪嫌疑人应受重处分或轻处分

-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纪律处分决议请求

纪律处分等决议

-纪律委员会调查事实,并于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出席

-自收到纪律处分决议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议(中央纪律委员会为60日)

通知纪律处分等决议

-立即送达纪律处分等决议书

纪律处分等

-在15日内实施纪律处分等

-交付处分事由说明书

申诉及行政诉讼

-对纪律处分不服时,在30日内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对申诉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在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纪律处分程度的决定

受到严重到需要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的重处分时,您可能会对处分程度的决定感到不满。

纪律委员会对纪律处分等案件作出决议时,会酌情考虑以下处分程度和具体情节。

希望辞职公务员的辞职限制

即使公务员本人希望辞职,任命权人等在存在罢免、解任、降职等纪律处分事由时,也必须向韩国监查院、检察机关等调查及侦查机关进行确认。

经确认存在纪律处分事由,或刑事案件正在起诉、调查及侦查等程序中的,如属于罢免至停职的情形,必须立即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议,不得允许其辞职。

通过执行纪律处分等产生效力

纪律委员会的决议须通过作出纪律处分,方产生对外的纪律处分等效力。

有权作出纪律处分等的人员执行纪律处分决议等后,应立即一并交付事由说明书、纪律处分附加金缴纳通知书等。

原纪律处分被撤销或变更时,并非重新执行,而是追溯至原处分之日予以变更或撤销。

正在执行纪律处分的嫌疑人再次被作出纪律处分决议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1. 执行停职期间受到停职、减薪处分:自先前停职处分执行期满次日起执行后续纪律处分
  2. 执行减薪期间受到停职处分:自先前减薪处分执行期满次日起执行后续停职处分

3. 对纪律处分不服 | 申诉及行政诉讼

违纪嫌疑人可以向有权提出纪律处分等决议请求的人申请复议。

  • 审查或复审:自收到纪律处分决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直属上级机关设立的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罢免、解任的,向上级监督机关负责人提出)
  • 由韩国国务总理所属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向该纪律委员会申请复审
  • 由中央行政机关设立的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向韩国国务总理所属纪律委员会申请审查

但纪律处分等作出后,不得再申请复审。

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对纪律处分不服时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的方法
申诉审查申请书填写示例。来源:申诉审查委员会

被处分的涉事人对纪律处分等不服时,可在收到纪律处分等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申诉审查制度属于韩国行政审判制度,是指针对违法或不当的不利处分提供救济的制度。

申诉审查委员会须有在任委员3分之2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作出案件决定,决定种类如下。

  • 撤销
  • 变更
  • 确认无效
  • 驳回(实体驳回)
  • 驳回(不予受理)
  • 支持申请的决定

申诉审查时的注意事项

受到罢免、解任或免职处分时,40日内不得补充任命继任者。

此外,不得因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而受到不利处分或待遇。

纪律处分无效与撤销之诉

有关纪律处分、不利处分或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如未经申诉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得提起。

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公务员可以主张不存在纪律处分事由、程序存在瑕疵、确定纪律处分程度时逾越或滥用裁量权等,并可使用监察报告、纪律处分决定书、同事证言、电子邮件、录音文字记录等作为证据。

但是,如果申诉或行政诉讼对纪律处分作出无效、撤销的决定或判决,处分权限人也可能要求再次作出纪律处分决议。

如为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而提起处分无效或撤销之诉,并取得无效或撤销判决,则必须再次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议。

4. 对纪律处分不服 | 核心要件

对纪律处分不服的核心要件

公务员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时,最常见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问题。

是否存在纪律处分事由

  • 纪律处分事由是否有客观事实充分证明
  • 是否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纪律处分程序的合法性

  • 纪律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 是否充分保障纪律处分对象陈述意见的机会
  • 是否已超过时效

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时,纪律处分无效。

确定纪律处分程度时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 针对违纪事实作出过重处分属于滥用裁量权

提出异议的应对要点

准备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的嫌疑人,应在审查及申诉审查等阶段开始前,尽可能充分收集用于说明事实关系的材料。

尤其是可以在申诉审查委员会指定并委任律师担任代理人,因此如有需要,应尽快咨询律师,就陈述书、意见书获得法律建议,并充分行使辩护权。


应充分收集公文书、电子邮件、录音文字记录、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等能够证明事实关系的材料,尤其在调查报告与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存在矛盾或夸大时,需要准备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材料。

此外,如果认为申诉审查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应在申诉审查结果作出后立即着手准备诉讼,以免错过起诉期限。

公务员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并非仅根据纪律处分事由是否属实得出结论。

纪律处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比例原则、是否滥用裁量权等法律问题会综合产生影响。

尤其是申诉审查属于必须先行的程序,且起诉期限严格,因此建议寻找能够由劳动专业律师、行政专业律师、劳务士等进行专业法律审查并迅速应对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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