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重大灾害处罚法》 | 依法律与施行令的有效应对

- - 《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区分方法
- - 实质性支配、运营、管理的范围与责任主体的扩张
- 2. 《重大灾害处罚法》 | 预防灾害的义务、刑事处罚

- - 《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 - 未完成安全卫生教育时的罚款
- -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 - 发生重大灾害时雇主的处置
- 3. 《重大灾害处罚法》 | 实际宣判案例及企业应对方案

- - 构建应对体系的核心
- - 重大灾害律师对经营负责人等的协助范围
1. 《重大灾害处罚法》 | 依法律与施行令的有效应对

《重大灾害处罚法》已施行三年。
近来,国内产业灾害发生的严重性与大型市民灾害的反复发生,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对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水平。
据此,自2022年起施行的《关于处罚重大灾害等的法律》(以下简称“《重大灾害处罚法》”),直接向雇主与经营负责人课以对劳动者乃至一般市民的安全、卫生保障义务,并规定违反该义务而发生重大产业灾害或重大市民灾害时,应承担刑事责任、损害赔偿及行政处分。
《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区分方法
《重大灾害处罚法》大体分为重大产业灾害与重大市民灾害。
重大产业灾害:指在产业现场发生的、以劳动者为对象的灾害
重大市民灾害:指因原料、制造物、公众利用设施、公众交通工具等造成的市民人身事故
实质性支配、运营、管理的范围与责任主体的扩张
依《重大灾害处罚法》,若事业或经营场所实质上拥有、占有、租用原料、制造物、设施、设备,或借此进行生产、制造、销售、流通,则应认定其负有控制该设施及制造物所致有害、危险因素的管理义务。
此类管理义务的主体通常包括代表董事、拥有代表权的经营负责人;实质上对安全、卫生业务拥有决定权的高管等,亦属《重大灾害处罚法》所称“经营负责人等”。
发生重大灾害时,即便并非代表董事,实质上统管安全卫生体系的安全负责高管、CSO等,也可能被纳入处罚对象。
2. 《重大灾害处罚法》 | 预防灾害的义务、刑事处罚

《重大灾害处罚法》及其施行令,为履行预防义务规定了相当具体的措施。
概括如下。
甲、构建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雇主应制定安全卫生目标与方针,并定期查明有害、危险因素并加以改善。
常时劳动者500名以上的经营场所,或施工能力排名前200位的建设公司,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并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性评估。
乙、原料、制造物相关管理
为预防重大市民灾害,应定期检查原料、制造物相关的有害、危险因素,一经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处置、报告。
在生产、制造、流通全过程中应系统开展安全卫生管理,并确保所需的人力与预算。
丙、确保公众利用设施、公众交通工具的安全
公众利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游乐设施等)与公众交通工具(铁路、航空等),应每年至少一次制定并检查安全计划,并备妥紧急状况应对手册与应急响应计划。
丁、教育义务与管理
经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负责人须完成安全卫生教育(总计20小时范围)。
对从事有害、危险作业者的教育,应定期检查,确保参加人员无遗漏。
戊、文件保管义务
有关处置及检查履行的一切记录,包括电子文书在内,均须保存5年。
《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重大产业灾害与重大市民灾害,凡认定雇主与经营负责人存在所课义务违反事项的,均会科处刑事处罚及罚款等行政处分。
未完成安全卫生教育时的罚款
发生重大产业灾害时,法人、机构的经营负责人须完成安全卫生教育。
经营负责人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安全卫生教育,将被科处罚款。
- 第一次违反:1,000万韩元
- 第二次违反:3,000万韩元
- 第三次以上违反:5,000万韩元
但可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减额科处罚款。(滞纳者除外)
- 违反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等致财产遭受显著损失
- 因经营条件恶化致事业陷入重大危机
- 违反行为属轻微的疏忽或失误
- 违反行为人为纠正及消除违法状态而努力
- 其他违反行为的程度、动机等考量因素
此外,常时劳动者不足50名的经营场所、工程金额不足50亿韩元的建设工程等,亦可将罚款减轻约一半。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因重大灾害发生而受害的劳动者、市民等,可依《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为由,向雇主一方提起损害赔偿。
此时,应在不超过损害额5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额的核定,包含以下事项。
发生重大灾害时雇主的处置
雇主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应停止相关作业并采取使劳动者撤离的措施。
此外,应不迟延地向雇佣劳动部长官报告;纵有不得已的事由,事由消灭后亦须立即报告。
发生重大灾害后仍毁损现场、妨碍原因调查的,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除此之外,未报告或虚假报告重大灾害发生事实的,将科处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3. 《重大灾害处罚法》 | 实际宣判案例及企业应对方案

《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三年间,约作出37件判决,其中33件被判有罪。
法院据以区分有罪、无罪的量刑事由如下。
有罪理由 | 无罪理由 |
有类似事故前科 | 义务违反与事故间因果关系不明 |
代表人有同类前科 | 属无法预见的事故 |
对安全检查所指出事项置之不理 | 机械误操作等属劳动者责任 |
设定与事故无关的目标、方针 | 作业指挥及作业方法决定主体不明 |
构建应对体系的核心
《重大灾害处罚法》的核心,在于其要求的并非“形式上的程序”,而是“实质性的预防措施与管理的连续性”。
据此,雇主与经营负责人若要建立有效的应对体系,需采取以下措施。
1)安全卫生专职组织的实质化
法律所要求的有效管理,仅在名义上配置“专职机构”尚不充分。
应按法定人数以上配置安全卫生管理者、卫生管理者、产业卫生医师等,并赋予其独立的预算与权限,使安全措施得以落实到各事业部的实务中。
2)有害、危险因素查明及改善程序的标准化
不应将风险性评估流程与有害、危险因素改善措施止于“一次性检查”,而应将一经发现危险征兆即可立即下达改善命令并拨付预算的程序,纳入公司内部规定。
3)加强对协作企业、分包的管理
分包、协作企业发生的灾害,可能归结为总承包方的责任。
《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令要求,在承揽、劳务、委托过程中亦应评估承揽人的安全卫生措施能力,并以此为标准合理反映工期与管理费用。
4)加强产品、制造物管理以防止重大市民灾害
防止制造物缺陷所致市民灾害的措施,不能仅限于质量管理团队的责任。
应自生产、设计阶段起强化有害性评估,并建立召回、事前检查程序,同时运行一旦发生危险即可立即报告、处置的内部指引。
5)事故发生时应急响应手册的具体化
发生重大灾害或存在紧迫危险时,必须备妥载有劳动者撤离、停止作业、即时救护、防止追加损害等措施的手册。
通过定期演练使全体员工熟知,亦为良策。
重大灾害律师对经营负责人等的协助范围
《重大灾害处罚法》强制最高经营层付诸意志与行动。为严守该法,并最终防止因重大灾害招致刑事处罚及企业形象受损,需将对内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投资,与外部专家的持续咨询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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