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诉请审查 | 概念

- 2. 诉请审查 | 适用对象?

- - 纪律处分
- - 违背本人意愿的不利处分
- - 不作为(行政机关未予答复)
- - 不能提出诉请审查的情形
- 3. 诉请审查 | 提出方式

- - 申请诉请审查时需要哪些材料?
- - 诉请审查申请书提交方式
- 4. 诉请审查 | 办理流程

- - 自行应对诉请审查的方法
- - 如仍不服诉请审查结果
- 5. 诉请审查 | 实务中的主要辩护要点

- - 诉请审查常见问题
- - 诉请审查,自行应对有困难时
1. 诉请审查 | 概念

诉请审查制度是指,公务员对纪律处分、违背本人意愿的不利处分,或者未采取依法应当采取的行政措施(不作为)提出异议后,对相关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的韩国行政审判程序。
该制度是保护公务员免受违法或不当人事不利待遇的权利救济手段。
从直接层面看,其具有保障公务员身份、支持公务员稳定履行公职的功能;从间接层面看,其也发挥着监督机制的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重新审视自身判断。
诉请审查机构是准司法性质的合议制议决机构,由包括委员长1人在内的5名以上7名以下常任委员,以及人数不少于常任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非常任委员组成。
目前,韩国人事革新处诉请审查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1人在内的5名常任委员和7名非常任委员组成,并设有行政科处理委员会事务。
2. 诉请审查 | 适用对象?

诉请审查是公务员或军人在受到不当人事处分时,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可以提出异议的制度。
可以申请诉请审查的事项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纪律处分
以下属于对公务员作出的正式纪律处分。
-罢免:剥夺公务员身份
-解职:令其离开公务员岗位的处分
-降级:降低职级
-停职: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工作
-减薪:扣减部分工资
-谴责:警告性纪律处分(包括加征纪律附加金)
违背本人意愿的不利处分
虽不属于纪律处分,但本人受到非其意愿的人事不利处分时,也包括在内。
例如以下情形。
-降任:职级或职务降低
-休职:在一定期间内不履行职务
-解除职务:离开当前职务
-免职:被免去职务
-调任:被调至本人不愿前往的部门
-警告或不问责警告:不记入人事档案的口头警告等
不作为(行政机关未予答复)
公务员申请某项行政处理后,如果行政机关长期未采取任何措施,也属于诉请审查的对象。
例如,提出复职请求后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形即属此类。
不能提出诉请审查的情形
并非所有不满或处分都可以申请诉请审查。以下情形不属于诉请审查的对象。
▶与身份没有直接关系的处分
例如:赔偿命令、漏发津贴等单纯金钱关系
▶要求修改法令等抽象主张
例如:“请废除这一制度”等一般性要求
▶行政机关仍处于内部审查阶段或决定尚未确定的行为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说明或意见等
例如:委员会作出的单纯建议或解释说明
3. 诉请审查 | 提出方式

诉请审查必须在人事方面受到不利处分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错过该期限,申请本身将不予受理,因此需要注意。
▶收到纪律处分等事由说明书时
→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收到事由说明书的其他不利处分(例如调任、警告等)
→自知悉实际作出处分之日起30日内
*参考: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材料时,不以“寄出日期”为准,必须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方可获认可。
申请诉请审查时需要哪些材料?
以下介绍申请诉请审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与纪律处分及纪律附加金有关的事项
-诉请审查申请书(包括本人签名)
-纪律处分人事通知书
-纪律处分事由说明书
-纪律处分议决书副本
-支持主张内容的材料
(例如:韩国大法院判决书、奖励记录、请愿书等)
-被加征纪律附加金时,还需提交缴款通知书
2. 解除职务、降任、休职、免职等
-诉请审查申请书(包括本人签名)
-人事任免通知书(公文)
-处分事由说明书
-其他证明材料
3. 未提供事由说明书的调任、警告等其他不利处分或不作为
-诉请审查申请书(包括本人签名)
-能够证明相关处分或不作为的材料(公文等)
-其他证明材料
诉请审查申请书提交方式
诉请审查申请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交。具体方式如下。
▶在线提交
-使用韩国政府民愿门户网站或国防部诉请审查委员会网站的“在线申请”菜单
▶线下提交
-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国防部诉请审查委员会提交
-电子邮件:sochung@korea.kr
(文件大小超过10MB时,分卷压缩后分多次发送)
-邮寄或现场提交
4. 诉请审查 | 办理流程
以下介绍诉请审查的办理流程。
自行应对诉请审查的方法
以下介绍自行应对诉请审查的方法。
▶首先确认的事项
-当前处分是否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作出
取得处分书、纪律处分议决书等行政文书的副本
▶梳理事实关系
-以日志形式整理本人行为发生的过程及当时的具体情况
-取得第三方证言或客观材料(工作记录、录音等)
▶制作诉请审查申请书
-与引用法律条款相比,围绕事实进行叙述更为重要
-与其诉诸情感,不如重点从“程序违法”或“处分过重”入手
▶提交证据
-以官方记录、工作成绩表、评价材料等客观材料为主
-可以附上同事或上级的请愿书或陈述书
▶应对策略
-与其一味主张自己受到冤屈,不如强调处分事由缺乏客观性或欠缺程序正当性
-通过检索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掌握证明材料的逻辑结构
如仍不服诉请审查结果
如果对诉请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考虑提起韩国行政诉讼。
纪律处分撤销诉讼必须在知悉存在处分等之日起90日内,或自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起。
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时,必须先经过诉请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决定,之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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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诉请审查 | 实务中的主要辩护要点
以下介绍诉请审查实务中的主要辩护要点。
▶主张纪律处分违反比例原则
-针对轻微事由作出过重处分,违法的可能性较大
-与类似案件的处分程度进行比较
▶考评及职务安排材料的主观性问题
-依赖定性评价而非具体数值和文字表述的人事材料,可以作为争议焦点
▶主张混入与纪律处分无关的事实
-如果包括性格特征、病史等与纪律处分无关的情况,可视为介入了处分事由以外的判断
▶申请依职权审理
-存在不利材料时,可以在充分补充相反材料后申请依职权审理
诉请审查常见问题
Q. 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已经超过30日。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申请诉请审查吗?
A. 很遗憾,较为困难。
根据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第76条,对纪律处分或降任、休职、解除职务、免职处分提出异议时,必须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诉请审查;对其他不利处分(例如调任、警告等),则必须自知悉处分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
这一期间并非单纯的建议期限,而是法律规定的“不得变更的期限(不变期间)”。
综上,如果已经超过30日,原则上无法申请诉请审查,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该期限。
Q. 纪律处分经诉请审查被撤销或减轻后,其效力从何时开始适用?
A. 一般而言,其效力追溯至最初作出纪律处分之时。
即纪律处分经诉请审查被撤销或减轻后,其效果追溯至原处分作出之日并适用。
例如,3个月停职处分被撤销后,该纪律处分将被视为从未存在,停职期间的报酬也可以追溯补发。
但是,如果处分机关需要采取某项新的措施(例如下达复职命令),属于履行义务请求,则效力自处分机关实际采取该措施之日起产生。
诉请审查,自行应对有困难时
如果难以独自应对诉请审查,应当在律师协助下处理。
这是因为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第76条规定,公务员提出诉请时可以委任律师担任代理人,依现行法律,除律师外不得指定其他人为代理人。
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中,律师的协助尤为必要。
▶证据不足或事实关系复杂时
▶承认事实关系但处分程度过重时
▶申请被驳回后还需要准备行政诉讼时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备《军刑法》专业知识的律师与行政法专业律师组成TF应对团队,提供从案件分析、代为制作诉请审查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到质询准备与代理,以及申请被驳回后转入行政诉讼的一站式应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