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行政审判请求 | 定义

- - 行政审判的功能
- - 行政审判的特殊性
- 2. 行政审判请求 | 行政审判的种类

- - 撤销审判
- - 无效等确认审判
- - 义务履行审判
- 3. 行政审判请求 | 行政审判程序

- - 审判请求书的提交
- - 答辩书的提交
- - 案件的移交
- - 审理
- - 裁决
- 4. 行政审判请求 | 独自应对方法

- 5. 行政审判请求 | 注意事项

- 6. 行政审判请求 | 争议

1. 行政审判请求 | 定义

行政审判请求是对行政机关的处分表示不服或请求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审判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处分,或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国民,向行政机关要求纠正的权利救济程序。
简单来说,可以将其视为国民就自己感到冤枉或不当的行政处分,请求行政机关自行再次作出判断的程序。
行政审判的功能
下面将说明行政审判的功能。
1. 自律性行政监督功能
行政审判是通过让行政机关再次审视自己的处分,从而提高行政的自律性与责任性的制度。
韩国大法院曾就此判示称“其宗旨在于使行政官厅拥有自行纠正处分的机会”。
2. 补充司法功能的作用
行政审判可以通过比诉讼更简便、迅速的程序解决纠纷。
这在减轻司法机关负担、帮助国民迅速获得权利救济方面,起到补充司法功能的作用。
3. 减轻国民与法院的负担
如果行政审判公正、客观地运作,国民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与费用,法院也可以期待其发挥筛除轻微或在行政内部即可充分解决的案件的功能。
行政审判的特殊性
韩国的行政争讼制度分为由行政机关判断的“行政审判”和由法院判断的“行政诉讼”。
▶原则:行政审判任意主义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国民无需经过行政审判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被称为行政审判任意主义。
▶例外:行政审判前置主义
但如果个别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审判才能提起诉讼,则省略该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不予受理)。
这被称为行政审判前置主义。
▶行政审判前置主义的例外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事由,无需经过行政审判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因处分的执行或程序进行而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的情形
-存在行政审判机关无法作出裁决之事由的情形
-存在其他正当事由的情形
此外,在以下情形下也可以不经行政审判直接提起诉讼。
-就相关处分中的部分已经过行政审判的情形
-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无需经过行政审判程序的情形
-处分被变更而就新的处分提出争议的情形
2. 行政审判请求 | 行政审判的种类

行政审判请求是国民可以就行政机关错误的处分或不作为要求纠正的制度。
《行政审判法》将此类行政审判分为三种类型。
即撤销审判、无效等确认审判、义务履行审判。
各审判类型在请求对象、要件、程序上存在差异,下面将具体说明。
撤销审判
撤销审判是指在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违法或不当时,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处分的程序。
例如,就餐厅停业处分或许可拒绝处分提出争议的情形即属于此类。
项目 | 说明 |
请求期间 | 自知晓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自处分日起180日以内 |
执行停止 | 原则上不停止(需另行申请) |
可作出事情裁决 | 严重违背公共福利时,即使请求有理由也可驳回 |
裁决的效果 | 若被采纳,处分如同“自始不存在”般丧失效力(认定形成力) |
▶示例
-驾驶执照撤销处分撤销请求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而作出的停业处分撤销请求等
无效等确认审判
无效等确认审判是指在判断处分完全无效或不存在时,通过行政审判正式确认其效力有无或存在与否的程序。
表面上具备行政处分的形式,但完全不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形即属于此类。
项目 | 说明 |
请求期间 | 无(无效确认可随时进行) |
事情裁决 | 不予认定 |
无效认定标准 | 并非单纯违法,瑕疵须重大且明显 |
举证责任 | 须由请求人举证无效事由 |
▶示例
-对无任何法律依据而课处的罚款处分提出的无效确认请求
-对无处分权限之人所下达的命令提出的不存在确认请求等
义务履行审判
义务履行审判是指当行政机关对国民申请的许可或审批予以拒绝或不作任何答复时,要求命令行政机关作出一定处分的程序。
这是应对不作为或消极行政的手段。
项目 | 说明 |
请求期间 | 无(只要不作为持续即可进行) |
执行停止 | 不适用 |
事情裁决 | 可以进行 |
裁决的效果 | 若被采纳,行政机关必须作出符合裁决的处分 |
强制处分 | 不履行时,委员会可直接作出该处分 |
▶示例
-对个人出租车执照申请的未处理
-应对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作为
-对土地形质变更许可申请的拒绝处分要求纠正
3. 行政审判请求 | 行政审判程序

下面将说明行政审判请求的程序。
审判请求书的提交
欲请求行政审判的人首先必须填写并提交审判请求书。
请求书可以向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被请求人)或主管行政审判委员会提交。
※ 注意:被请求人为两名以上时,还须一并提交与被请求人数量相同的副本(复印件)。
答辩书的提交
请求人提交行政审判请求书后,作为其相对方的处分机关(被请求人)必须在10日以内提交作为反驳材料的“答辩书”。
答辩书与请求书副本一并提交给行政审判委员会,其中载有行政机关的立场与论据。
行政审判委员会将该答辩书送达给请求人,以便请求人了解处分机关提出了何种主张。
※ 若以在线方式进行行政审判,可在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查阅答辩书。
案件的移交
处分机关必须毫不迟延地将从请求人处收到的请求书与自己填写的答辩书移交行政审判委员会。
这是为了使行政审判委员会能够迅速审理案件的程序。
审理
行政审判委员会受理移交的案件后,充分审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主张。
之后为审理指定审理期日,正式判断处分是否违法或不当。
审理结束后,其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交请求人与被请求人。
裁决
裁决是行政审判委员会就该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并正式通知的程序。
行政审判委员会将裁决书送达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只有该裁决书送达后,行政审判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行政审判的决定并非仅以“已作出决定”即告结束,只有其内容以裁决书正式通报后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4. 行政审判请求 | 独自应对方法
下面将说明独自应对行政审判请求的方法。
1. 判断是否成为行政审判对象
-确认该处分是否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
-民众申诉处理、私人纠纷等不属于对象。
2. 遵守请求期间
-撤销审判、无效确认审判:自知晓有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
-义务履行审判:只要不作为持续,则无期间限制
※ 但所有行政审判均须在自处分日起180日以内提起
3. 填写请求书
-应避免情绪化表达,明确记载法律论据与事实关系。
-具体引用相关法令条文会更有效。
4. 准备证明材料
-确保并提交能够证明处分不当性或违法性的文件、照片、陈述书等。
5. 利用在线请求
-在行政审判门户网站进行本人认证后即可请求
-可实时确认程序进行情况
5. 行政审判请求 | 注意事项
下面将说明行政审判请求的注意事项。
1. 请求期间是否经过
最常见的驳回(不予受理)事由之一是超过提起期间的情形。
必须务必确认是在自知晓有处分之日(以收到通知之日为准)起90日以内。
2. 被请求人设定错误
审判请求须将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指定为被请求人。
若指定不适当的被请求人,可能被驳回(不予受理)。
3. 仅凭主观主张并不充分
行政审判属于法律判断的领域,因此仅诉说冤屈并不充分。
需要结合事实关系与法令的逻辑性主张。
6. 行政审判请求 | 争议
行政审判请求是可以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或不作为向行政机关要求纠正的制度,但在实际请求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法律争议。
从请求对象是否属于行政处分、请求人是否为直接遭受权利侵害之人,到是否遵守了请求期间,均须彻底进行要件审查,并须从法理上证明该处分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本法人由具有丰富行政案件经验的行政专业律师,与本所所属的税务师、会计师、劳务师等多领域专家有机协作,代理执行与行政处分相关的其他程序,并提供行政规制相关法令解释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