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法人税法 | 纳税义务及课税对象

- - 纳税义务人
- - 课税对象
- 2. 法人税法 | 税率体系

- - 各事业年度所得适用税率
- - 转让土地等所得的单独税率
- - 未回流所得课税
- 3. 法人税法 | 申报期限与材料

- - 申报及缴纳期限
- - 应提交材料
- 4. 法人税法 | 法人税申报程序

- - 税务调整的概念
- - 调整项目
- - 税务调整的分类
- - 外部调整申报制度
- - 法人税电子申报
- 5. 法人税法 | 主要抵免及减免制度

- - 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抵免及减免制度
- - 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抵免及减免制度
- 6. 法人税法 | 检查清单

- - 租税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法人税法 | 纳税义务及课税对象

根据《法人税法》,在韩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的法人,无论是本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均须就一定所得承担法人税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
根据《法人税法》,符合以下情形的法人负有法人税纳税义务。
法人类型 | 法人税纳税义务范围 |
本国法人 | 韩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
外国法人 | 仅限韩国境内来源所得 |
其中,本国法人是指总公司、主要办事处或实际管理场所位于韩国境内的法人。
外国法人则是指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位于外国,并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团体(《法人税法施行令》第2条第2款)。
2. 成员全部由有限责任成员组成的团体
3. 删除
4. 与该外国团体同类或最相近的韩国境内团体依韩国《商法》等法律属于法人时,该外国团体
→ 适用于2013.1.1.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
* 韩国国税厅厅长可以公布依上述分类标准划分的外国法人类型目录(《法人税法施行令》第2条第3款),目前尚未制定相关公告。
课税对象
:一般营业活动、处置资产等产生的所得
∙ 清算所得
:法人解散、清算时产生的剩余财产所得
∙ 转让土地等产生的所得
:处置住宅、附属土地、非经营用土地等时另行课税
∙ 未回流所得
: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自有资本超过500亿韩元)的法人未予回流的所得
2. 法人税法 | 税率体系

根据《法人税法》,法人税按课税标准区间适用不同税率。
特别是,适用税率会因法人性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组合法人等)及所得类型(各事业年度所得、清算所得等)而有所不同。
各事业年度所得适用税率
营利法人
所有以一般营利为目的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均适用以下税率体系。
课税标准区间 | 税率 | 累进扣除额 |
2亿韩元以下 | 9% | - |
超过2亿韩元且不超过200亿韩元 | 19% | 2,000万韩元 |
超过200亿韩元且不超过3,000亿韩元 | 21% | 4亿2,000万韩元 |
超过3,000亿韩元 | 24% | 94亿2,000万韩元 |
此外,营利法人的清算所得也属于课税对象。
非营利法人
即使属于非营利法人,其收益事业产生的所得也适用相同税率。
但与营利法人不同,非营利法人的清算所得不属于课税对象。
课税标准区间 | 税率 | 累进扣除额 |
2亿韩元以下 | 9% | - |
超过2亿韩元且不超过200亿韩元 | 19% | 2,000万韩元 |
超过200亿韩元且不超过3,000亿韩元 | 21% | 4亿2,000万韩元 |
超过3,000亿韩元 | 24% | 94亿2,000万韩元 |
组合法人
根据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第72条,组合法人适用特别税率。
组合法人的清算所得也不属于课税对象。
课税标准区间 | 税率 | 累进扣除额 |
20亿韩元以下 | 9% | 无 |
超过20亿韩元 | 12% | 6,000万韩元 |
转让土地等所得的单独税率
与一般所得不同,转让土地、住宅、入住权等产生的所得实行分类课税,并根据是否登记适用重税率。
类别 | 已登记 | 未登记 |
转让总统令规定的住宅(含附属土地)时 | 20% | 40% |
组合成员入住权及预售权 | 20% | |
转让非经营用土地时 | 10% | 40% |
未回流所得课税
自有资本超过500亿韩元的企业,如未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利润回流而是留存于企业内部,则对该所得另行课税。
类别 | 税率 |
〔企业所得 × 基准比率(70%)-(投资 + 工资增长 + 互利合作支出)〕 | 20% |
〔企业所得 × 基准比率(15%)-(工资增长 + 互利合作支出)〕 | 20% |
3. 法人税法 | 申报期限与材料

根据《法人税法》,法人税应在事业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课税标准和税额,并完成申报和缴纳。
申报期限会因会计决算日(决算期)而有所不同;申报期限如适逢法定节假日或星期六,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申报及缴纳期限
类别 | 法定申报期限 |
12月决算法人 | 3月31日 |
3月决算法人 | 6月30日 |
6月决算法人 | 9月30日 |
9月决算法人 | 12月31日 |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时,可能产生未申报加算税、少申报加算税、未履行缴纳义务加算税等不利后果,因此遵守期限非常重要。
应提交材料
申报法人税时,不仅需要提交课税标准申报表,还须一并提交财务报表、税务调整明细等多种材料。
2. 财务状况表
3. 综合损益表
4. 留存收益分配表(亏损处理表)
5. 税务调整计算表
6. 税务调整计算表附属材料及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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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人税法 | 法人税申报程序
根据《法人税法》,企业必须准确调整企业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完整提交相关材料。
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税务调整。
税务调整的概念

税务调整,是指以企业按照一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或韩国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列本期净损益为基础,为计算税法认可的课税所得而对益金和损金进行调整的程序。
这是因为企业会计侧重收益性、财务稳健性等“会计合理性”,而税务会计以“租税公平”和“课税准确性”为基础,因此需要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的差异。
调整项目
税务调整的主要调整项目如下。
调整项目 | 说明 |
计入益金 | 会计上不属于收益,但税法上视为所得的项目 |
不计入益金 | 会计上属于收益,但税法上不视为课税所得的项目 |
计入损金 | 会计上不属于费用,但税法上认可的费用 |
不计入损金 | 会计上属于费用,但税法上不予认可的项目 |
税务调整的分类
税务调整分为以下两类。
决算调整事项
这是只有在会计决算时计入损益,才能获得税法认可的调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固有目的事业准备金
- 退职给付准备金
- 坏账准备金及坏账损失
- 有形资产、存货资产的评估损失等
申报调整事项
这是只需反映在税务调整计算表中即可获得税法认可的项目,即使不在决算报表中计入损益也无妨。
∙ 退职保险费计入损金
∙ 与国库补助金相关的资产计入损金
∙ 超额计提折旧费的部分不计入损金等
外部调整申报制度
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必须接受税务师等外部专家的税务调整(《法人税法施行令》第97条之2第1款)。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税务申报的可靠性,并提高课税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 收入金额达到3亿韩元以上,并适用各类准备金、预备金或租税减免的法人
- 最近2年内设立且收入金额达到3亿韩元以上的法人
- 拥有境外事业场所或外国子公司的法人等
法人税电子申报
法人税可以通过韩国国税厅Hometax系统在线进行电子申报。
特别是,属于外部审计对象以及资产或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法人,负有电子提交或邮寄提交义务。
进行电子申报时,应参考以下事项。
▷ 部分附属材料虽无需提交,但仍负有保管义务
▷ 电子申报时可以适用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电子申报税额抵免
(不得与税务代理人的抵免重复适用)
5. 法人税法 | 主要抵免及减免制度

《法人税法》和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以中小企业为主设置了多种抵免及减免制度,其中部分制度也适用于一般企业。
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抵免及减免制度
适用于中小企业及中坚企业的抵免、减免制度如下。
制度名称 | 支持内容及依据条款 |
初创中小企业税额减免 | 自首次产生所得的课税年度起4年内减免50~100%的税额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6条) | |
中小企业特别税额减免 | 根据行业、地区减免5~30%的税额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7条) | |
技术转让、出租税额减免 | 技术转让、出租等课税特例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条) | |
互利结算税额抵免 | 采用互利结算方式支付款项时抵免0.15~0.5%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7条之4) | |
提高劳动所得企业税额抵免 | 按工资增加额的10%(中小企业20%)抵免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29条之4) | |
经营绩效奖金税额抵免 | 按常用劳动者绩效奖金的15%(’25年以后为10%)抵免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9条) | |
维持雇佣企业税额抵免 | 工资补偿额最高可抵免15%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3) | |
社会保险费税额抵免 | 新增雇佣人员的保险费可抵免50~100%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4) | |
最低限度税优惠 | 适用比一般法人优惠3~10%的税率 |
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抵免及减免制度
制度名称 | 支持内容及依据条款 |
互利合作税额抵免 | 出资款抵免10%,无偿出租抵免3%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8条之3) | |
研究及人力开发费税额抵免 | 一般项目最高抵免25%,战略技术最高抵免40~50%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0条) | |
研发相关出资款不计入益金 | R&D出资款递延课税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0条之2) | |
入驻研发特区减免 | 3年减免100%,此后2年减免50%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条之2) | |
M&A技术价值税额抵免 | 技术价值收购价款的10%抵免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条之3、4) | |
设施投资税额抵免 | 基本抵免1~10%+超额投资部分抵免3%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24条) | |
迁往地方税额减免 | 49年减免100%, 此后23年减免50%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63条) | |
营农组合法人减免 | 农业所得减免100%,其他所得每人减免上限为1,200万韩元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63~68条) | |
入驻农工园区减免 | 自首次产生所得的课税年度起4年内减免50%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64条) | |
社会企业减免 | 3年减免100%,此后2年减免50%(不适用最低限度税)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85条之6) | |
济州地区减免 | 济州尖端科学技术园区入驻企业等3年减免100%,2年减免50%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8、9) | |
企业城市初创企业减免 | 3年减免100%(50%),此后2年减免50%(25%)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17) | |
电子申报税额抵免 | 电子申报时抵免2万韩元税额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04条之8) | |
第三方物流费税额抵免 | 委托物流费增加额抵免3%(中小企业5%)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04条之14) | |
灾害损失税额抵免 | 资产损失20%以上时,按损失比例抵免 |
(《法人税法》第58条) | |
外国已缴税额抵免 | 为避免外国法人税重复征税而设的抵免 |
(《法人税法》第57条) | |
商铺租金下调税额抵免 | 按下调额抵免70%(50%)(截至’25.12.31)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96条之3) | |
危机地区创业减免 | 创业后5年减免100%,此后2年减免50% |
| (《租税特例限制法》第99条之9) |
6. 法人税法 | 检查清单
根据《法人税法》及相关法律,现将申报法人税时实务人员必须审查的核心事项整理如下。
为防止因遗漏或错误而遭受不利影响,建议使用以下检查清单提前检查。
检查项目 | 主要确认事项 |
事业年度终了日及申报期限 | 确认法人税申报期限(3个月内) |
主管税务署及是否电子申报 | 确认税务署,检查能否通过Hometax申报 |
法人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 提交申报表、财务状况表、损益表 |
税务调整计算书及附件 | 确认是否完整填写并提交 |
决算调整与申报调整的反映 | 折旧费、准备金等是否适当调整 |
益金、损金的计入与不计入 | 确认是否准确区分并反映 |
中小企业特别税额减免及研发费抵免 | 检查是否属于适用对象及抵免限额 |
初创中小企业减免及电子申报抵免 | 确认减免期间及是否适用抵免 |
外国已缴税额抵免 | 确认是否适用避免重复征税抵免 |
收入金额及外部审计对象 | 检查是否超过标准及应提交的文件 |
是否新设立或合并 | 确认是否包含在外部调整对象内 |
结转亏损的运用 | 确认是否在抵免限额内适当适用 |
最低限度税的适用 | 检查减免后是否计算最低限度税 |
延长申报期限的可能性 | 确认必要时是否申请延长 |
租税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专业律师,其中包括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租税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平均拥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
因此,可以就企业法人税计算、缴纳程序、税额抵免及减免以及租税支持制度的运用等全部程序提供实务性和专业性支持。
此外,通过与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可以协助企业准确进行税务申报并制定节税策略。
如需获得法人税相关帮助,请向租税专业律师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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