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恐吓罪控告 | 委托人的经历

- - 案件经过
- - 刑事律师对恐吓罪控告的应对
- - 应对结果,不予移送决定
- 2. 恐吓罪控告 | 成立要件与处罚程度

- - 三项成立要件
- - 处罚程度
- 3. 恐吓罪控告 | 遭遇时应注意的事项

- - 独自应对时应注意的事项
- - 恐吓罪控告,若独自应对有困难
1. 恐吓罪控告 | 委托人的经历
就恐吓罪控告前来咨询的委托人开口便称自己感到冤枉。
刑事律师了解到的案件经过如下。
案件经过

委托人是一家通过门户网站销售旅游景点门票的企业的负责人,经营着多种商品。
被害人通过委托人的网站购买了某旅游景点的门票,之后该门票的二维码无法正常使用,被害人认为应对不周,便在评论板块发布了含有不满内容的帖子。
帖子中包含了'负责人是整天不在吗'、'这样做生意迟早会倒闭'等带有讽刺意味的内容。
看到该帖子后,委托人担心其他顾客产生误解,便联系被害人,请求其删除该评论帖子。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以'如果不删帖就报案'、'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问题'等强硬的语气敦促被害人删除帖子,被害人则主张委托人对自己进行了恐吓,进而提起了恐吓罪控告。
为此,委托人为应对该案件而前来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
刑事律师对恐吓罪控告的应对
1) 主张委托人没有恐吓的意图
刑事律师取得了被害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消息记录。
通过委托人解释'负责人当时正在外部出差,难以答复'、'虽然应对上存在不周之处,但该帖子中的内容并非事实'的消息,主张委托人并未表现出恐吓被害人的意图。
此外,通过被害人回复'我自己会处理'的记录,强调无法确认被害人因委托人的言语而感到恐惧的情形。
2) 反驳社会通念上的恐吓标准
查明被害人所发帖子的事实关系后,指出被害人误解了该二维码的使用方式,并主张委托人对此只是告知了若发布不实内容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问题这一含义的内容而已。
据此力陈这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一环,处于社会通念上可容许的程度,因此不能视为恐吓。
应对结果,不予移送决定
侦查机关认定,委托人发给被害人的消息难以视为告知了具体的加害内容,且仅凭该表述难以断定其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
据此,认为恐吓罪控告案件不成立犯罪嫌疑,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
在刑事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摆脱蒙冤被控恐吓罪的处境,顺利地了结了案件。
2. 恐吓罪控告 | 成立要件与处罚程度
恐吓罪是指通过通告足以使人产生恐惧的加害内容,从而侵害意思形成自由的犯罪。
恐吓的方式除言语外,还可能有通过书面传达、肢体动作等加以暗示的威胁等多种形态。
三项成立要件
行为 | 向被害人告知加害内容的行为 |
故意性 | 故意做出使被害人感到受恐吓的行为 |
不安感 | 被害人实际感受到威胁并产生恐惧的情形 |
威胁的内容 | 针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贞操、信用、业务的一切加害 |
处罚程度
恐吓罪依据韩国《刑法》第283条,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若对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实施恐吓,则可能并非普通恐吓罪,而是被认定为 恐吓直系尊亲属罪 嫌疑,并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恐吓罪控告 | 遭遇时应注意的事项
如果即将因恐吓罪接受调查,重要的是冷静地检视自己的言行是否实际上对对方构成了威胁、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恐吓。
尤其是若情绪化地应对或在未经充分斟酌的情况下作出陈述,可能会导致不利的解释,因此需要注意。
独自应对时应注意的事项
阶段 |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查明事实关系 | - 准确确认控告内容与嫌疑事实 - 整理能表明不存在恐吓故意的情形 - 确保言行的整体脉络及相关证据 |
辩护准备 | - 整理能说明不存在恐吓意图的周边情况 - 整理与被害人的关系及案件前后的情况 |
与被害人的和解 | - 郑重且慎重地传达和解意愿 - 撰写具体明确的和解书 |
恐吓罪属于只要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便无法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意思不罚罪。
因此,若遭到恐吓罪控告,须留意与被害人的和解极为重要。
恐吓罪控告,若独自应对有困难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师会综合审查案件经过与证据,从嫌疑是否成立起进行系统性应对。
从初期陈述阶段起,通过契合侦查方向的策略性协助,减少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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