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房地产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 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提供的协助
- - 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提供协助的结果,建筑物交付诉讼胜诉
- 2. 房地产律师咨询,建筑物交付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 - 建筑物交付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 3. 房地产律师咨询提出的应对策略

- - 应对策略
1. 委托房地产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委托房地产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是经营商铺组合并管理自有建筑物的组合代表。
案件经过

委托人与承租人A某(以下称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收取1亿韩元的保证金及每月400万韩元的月租,将该建筑物出租。
被告对承租的建筑物内部装修、厨房设备等进行了重新施工,并将其用于经营自己的咖啡店。
租赁期间初期,被告每月都如实缴纳月租,因此委托人信任被告,在2年合同期满后默示地将合同延长了1年。
然而,合同延长后,被告突然反复以“运营费用不足”“日后一定支付”为由,开始不缴纳月租。
被告约20个月未正常缴纳月租,欠款金额高达8千万韩元。
在组合会议上提出了针对被告的议案,为此委托人代表组合,向被告通知因不履行合同而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被告主张应当返还内部装修的有益费与权利金,占据建筑物继续经营。
为此,委托人为通过建筑物交付诉讼合法解除合同,委托了房地产律师咨询。
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提供的协助
1) 反驳被告依据韩国《商铺租赁保护法》提出的权利金回收主张
① 出租人自租赁期间届满前6个月起至租赁终止时止,不得实施下列任一行为,从而妨碍承租人根据权利金合同介绍的、拟成为新承租人的人向其支付权利金。但存在第10条第1款各项之一所列事由的,不在此限。
①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之间要求续订合同的,出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在此限。
1. 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达到相当于3期租金额的金额的情形
房地产律师整理了月租缴纳明细与拖欠期间,明确了被告长期拖欠3期以上租金这一点。
以此为依据,强调了租赁合同的解除属于《商铺租赁保护法》上的正当事由,被告无法主张权利金回收机会保护这一点。
2) 对装修费用及有益费主张的反驳
房地产律师强调,被告安装的装修与器具是为其自身营业而设置的,不能成为有益费返还请求的对象。
此外还明确阐明了承租人在租赁终止时负有恢复原状义务,因此以此为前提,无法向出租人请求有益费或相当于权利金的费用这一点。
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提供协助的结果,建筑物交付诉讼胜诉
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提供协助的结果,法院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已合法完成,被告的权利金及有益费主张没有理由。
据此,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以领取从保证金中扣除拖欠月租8千万韩元后剩余的2千万韩元为条件交付建筑物的判决。
2. 房地产律师咨询,建筑物交付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建筑物交付诉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以解除租赁合同、恢复所有权等正当事由要求占有人腾退,但占有人予以拒绝、继续在该不动产居住或使用时提起的民事诉讼。
建筑物交付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建筑物交付诉讼中,承租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以及合同是否合法终止是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拖欠月租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可以成为腾退事由,但必须以客观资料明确证明该事实。
此外,即使存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事由,也会一并判断租赁合同的终止程序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如果对这些方面准备不足,建筑物交付诉讼可能会长期化或导致不利结果,因此有必要从诉讼前阶段起就进行缜密审查。
3. 房地产律师咨询提出的应对策略
建筑物交付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承租人的合同违反事实以及租赁合同的终止是否合法进行。
因此,在诉讼之前系统整理事实关系与证据、缜密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要件的应对十分重要。
应对策略
需确认的事项 | 应对方向 |
整理租赁合同书及特别约定内容 | 审查合同条款与特别约定, 明确整理承租人是否违反义务 |
证明月租拖欠及未缴金额 | 月租缴纳明细、拖欠期间、 以客观资料确保未缴金额 |
确认合同终止的合法性 | 合同解除通知或 准备可证明合同期满事实的资料 |
审查占有人及执行可能性 | 特定实际占有人,并在判决之后 事先检查交付及执行可能性 |
如果需要就建筑物交付诉讼进行咨询,通过房地产律师咨询向专业律师寻求咨询可能会有所帮助。
房地产律师通过咨询整理合同关系与争议焦点,协助在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同时推进建筑物交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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