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行政诉讼律师委托人案件概况

- 2. 行政诉讼律师委托人案件中请求人的主张

- 3. 行政诉讼律师确认适用法律

-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水环境保全法》
-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建筑法》
-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噪声•振动管理法》
-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
-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自来水法》
- 4. 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

- 5. 行政诉讼律师使撤销建筑许可处分诉讼被“驳回”

1. 行政诉讼律师委托人案件概况
寻求行政诉讼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案件概况如下。
案外建筑业主就本案土地申请将建筑物用途设为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的建筑许可,委托人批准了该建筑许可,并作出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建筑许可处分。
对此,请求人针对委托人作出的本案建筑许可等提出了陈情信访。
2. 行政诉讼律师委托人案件中请求人的主张
请求人是在本案土地附近经营或居住的居民,其主张自身的环境利益因本案建筑许可等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风险。
请求人称,本案建筑许可等事项依法应根据韩国《水环境保全法》第33条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设施设置许可或进行申报,却未经协商即予处理,存在违法情形,违反了韩国《建筑法》第11条第1款、第5款及第6款。
根据案外建筑业主提交的事业计划书,若认为水产品加工工序在进行清洗等作业时不会排放废水,有悖常理,因此相关设施属于须取得许可或进行申报的废水排放设施。
此外,案外建筑业主拟安装的压缩机、鼓风机等机械的动力总和达到噪声排放设施的标准,且从其使用自动包装机来看,属于须取得排放设施设置许可或进行申报的对象。本案建筑许可中,相关事项属于依相关法律拟制处理的事项,即应根据韩国《噪声•振动管理法》第8条取得噪声•振动排放设施许可或进行申报,却未办理,因而存在违法情形。
最后,本案建筑物虽属于韩国《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第13条第1款规定的须经批准对象,却未取得批准;本案土地位于取水设施1km以内,属于限制设立工厂的区域,但本案建筑许可仍批准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因而违反了韩国《自来水法》第7条之2第1款。
3. 行政诉讼律师确认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律师查明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水环境保全法》
行政专业律师所代理委托人的本案适用《水环境保全法》。
《水环境保全法》第33条 ①拟设置排放设施者,应当依照总统令的规定取得环境部长官许可或向环境部长官申报。但拟依第9款设置废水零排放设施者,应当取得环境部长官许可。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建筑法》
行政专业律师所代理委托人的本案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11条 ①拟建造或大修建筑物者,应当取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许可。但拟在特别市或广域市建造21层以上建筑物等总统令规定用途及规模的建筑物时,应当取得特别市市长或广域市市长许可。 ⑤取得第1款规定的建筑许可后,视为已取得或申报下列各项许可等;属于工厂建筑物的,视为已依照《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第13条之2及第14条取得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可、批准等。 ⑥第5款各项中的任何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时,许可机关应当事先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收到协商请求的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在此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以第8款规定的处理标准以外的事由拒绝协商;自收到协商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意见的,视为协商完成。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噪声•振动管理法》
行政专业律师所代理委托人的本案适用《噪声•振动管理法》。
《噪声•振动管理法》第8条 ①拟设置排放设施者,应当依照总统令的规定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区厅长,下同)申报。但在学校或综合医院周边等总统令规定的区域,应当取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许可。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
行政专业律师所代理委托人的本案适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
《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第13条 ①拟新建/扩建工厂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工厂或变更其行业类别(以下称“设立工厂等”)者,应当依照总统令的规定取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批准;拟变更已获批准事项时亦同。但拟变更已获批准事项中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轻微事项时,应当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 |
行政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法律:《自来水法》
行政诉讼律师所代理委托人的本案适用《自来水法》。
《自来水法》第7条之2 ①在水源保护区上游区域,或取水设施(仅指广域自来水及地方自来水的取水设施)上游、下游一定范围内由总统令规定的区域,不得设立《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及设立工厂的法律》第2条第1项规定的工厂。 |
4. 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律师主张,建筑业主申请建筑许可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已经确认,在大气污染、废水排放、噪声及振动方面,不会排放相关法律规定须事先取得许可或进行申报的污染源,因此委托人才作出建筑许可处分;
请求人在申请韩国行政审判时也只是对本案建筑物提出疑虑,并未提供任何具体依据证明其环境利益正受到侵害。请求人并非行政处分的直接相对人,仅以其环境利益因该处分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风险为由,难以认定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委托人在首次收到建筑许可申请时,曾向主管部门发送公文,并收到“不属于须取得废水排放设施许可或进行申报的对象”“并非须取得废水排放设施许可或进行申报的对象”“不属于噪声•振动排放设施”的回复。因此,委托人依照适当程序批准了建筑许可。
随后,行政诉讼律师强调,尽管请求人主张本案建筑物投入运营后可能产生恶臭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但根据申请建筑许可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及建筑设计文件,相关设施不属于须申报或取得许可的对象;关于恶臭或环境污染风险并无确切依据;主管部门作出的开发行为许可不存在瑕疵。综合上述情况,请求人所称开发行为许可存在裁量权逾越或滥用的主张毫无依据,请求人的请求应予驳回(不予受理)。
5. 行政诉讼律师使撤销建筑许可处分诉讼被“驳回”
行政诉讼律师通过上述代理工作,取得了驳回撤销建筑许可处分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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