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经过

- - 因交通事故案件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 - 城南律师讲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令
- 2.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① | 不存在故意性
- -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② | 车辆的速度
- -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③ | 伤害是否成立
- 3.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结果,“无公诉权”

1. 找到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经过
委托人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即将接受警方调查,为防御处罚而找到了城南事务所的交通事故律师寻求帮助。
因交通事故案件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这是向城南交通事故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案发当天,委托人在出差返回的途中,顺路到了高速公路服务区。
服务区十分拥挤、车辆众多,准备停车的委托人与一辆车发生了口角。
对方进行威胁后,委托人为避免事态扩大,便直接驶离了服务区。
此后过了几天,对方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由此委托人被指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委托人诉说自己蒙受冤屈,找到城南律师请求就该交通事故案件提供协助。
城南律师讲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在多少有些冤屈的情况下🔗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当时正面临被指控此项嫌疑的状况。
在驾驶过程中致人受伤或损坏物品,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现场时,即适用该项嫌疑。
相关法令如下。
▶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第3条(处罚特例)
※ 刑法 第268条(业务过失·重过失致死伤)
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死亡或受伤者,处5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道路交通法 第54条(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1. 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护等必要措施
2. 向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
2.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事项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案件后,与在相关案件中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了专案组(TF)。
此后以获得不予移送为目标,收集有利事由,提出了如下主张。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① | 不存在故意性
案发当天,委托人与受害人发生了口角。
受害人及其熟人从车上下来,以带有威胁性的表情、语气和举动使委托人感到恐惧,委托人为防止事态扩大而离开了现场。
委托人主张,此时发生了受害人的手臂与后视镜接触的事故,而其因未察觉到这一点才离开了事发现场。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② | 车辆的速度
该事件是在车辆由静止状态转为行进状态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当时委托人车辆的速度非常低,与受害人的碰撞程度也较为轻微。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提交了委托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cctv影像等,证明了这一事实。
城南律师的主张 ③ | 伤害是否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中所说的伤害,是指损害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或引发功能障碍。
但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极为轻微,难以认定其因本案而受到了刑法上的伤害。
因此强调了不能认定委托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3. 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结果,“无公诉权”
接受城南交通事故律师主张的警方最终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无公诉权”的决定。
如果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上述案件是即将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而接受调查的委托人,在城南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获得无公诉权决定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积累了大量🔗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案例,拥有极高专业性的交通事故律师从调查初期阶段到解决全程亲自陪同,提供贴身协助。
如果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下需要防御处罚,欢迎随时向城南交通事故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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