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群山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 - 委托群山法律法人的经过
- 2. 群山法律法人讲解的执行停止法令

- 3. 群山法律法人的协助

- -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① 难以恢复的损害
- -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② 对公共福利的影响
- -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③ 经营者的义务
- 4. 法院对群山法律法人主张的决定

- - 如需群山法律法人的协助
1. 委托群山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委托群山法律法人的委托人因在略感冤枉的情况下收到了措施命令,为与法律法人一同提出异议,前来群山办事处请求专业协助。
2. 群山法律法人讲解的执行停止法令
韩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所说明的执行停止,是指在为预防请求人的损害而存在紧急必要时,暂停处分的效力或其执行的制度。
执行停止的目的在于预防因处分或执行而可能产生的难以恢复的损害。
执行停止决定的效力不仅及于申请人、行政机关,还及于第三人及相关行政机关。
执行停止的要件
3. 群山法律法人的协助
群山法律法人分析了案件相关法令及判例,制定了针对各事项的应对方案。
为获得法院的执行停止决定,主张了以下内容。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① 难以恢复的损害
根据相关法令,若不履行该措施命令,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群山法律法人强调,若无法履行本案处分,将面临刑事处罚,而一旦受到处罚,委托人明显会遭受无法恢复的损害。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② 对公共福利的影响
本案处分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合法处理,而在上述场所堆放废弃物的是A企业。
因此可对A作出措施命令,若其不予履行则可进行代执行。
群山法律法人强调,代执行的情况下将适用现行法,故执行停止不存在对公共福利造成重大影响之虞。
群山法律法人主张 ③ 经营者的义务
韩国《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第1项各号规定了排放营业场所废弃物的经营者应遵守的义务。
成为措施命令对象的主体,也是指未遵守各号应遵守事项的经营者。
因此群山法律法人强调,本案处分中排放营业场所废弃物的经营者是A企业,而委托人既非代表理事,仅为第三人。
4. 法院对群山法律法人主张的决定
接受群山法律法人主张的法院,就措施命令作出了执行停止决定。
为此,委托人向群山法律法人致以了深深的谢意。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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