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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诽谤

清州法律事务所协助案例 | 诽谤受害人代理控告,加害人被判罚金刑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遭到加害人的诽谤,为推进诉讼而寻找可提供帮助的法律事务所时,向清州办公室请求了帮助。

CONTENTS
  • 1.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经过
  • 2. 清州法律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3. 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 - 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① 故意及诽谤的目的
    • - 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②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 4. 法院对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的裁定
    • - 如需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1.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清州法律事务所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通过具有多种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事务所的协助迅速了结案件,来到清州办公室请求了帮助。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的经过

前来清州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以骑马为兴趣的委托人,与前来学习骑马的人迅速熟络,成为了朋友。

几个月后,朋友向委托人提议一起放弃骑马,并开始说教练和其他学员的坏话。

但委托人考虑到与曾指导自己的教练之间的关系,拒绝了该提议。

此后,朋友的态度突然转变,开始以诽谤委托人为目的向周围的人散布虚假事实。

再也无法忍受的委托人下定决心提起控告,找到了具有大量🔗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案件办理经验的清州律师。

2. 清州法律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为以诽谤嫌疑控告加害人,找到了清州律师。

所谓韩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公然摘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虚假事实而成立的犯罪。

若诽谤罪嫌疑被认定,则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诽谤(韩国《刑法》第307条)

① 公然摘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二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五年以下徒刑、十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相关判例

诽谤罪的成立,要求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并实施摘示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具体事实的行为(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10. 10. 28. 宣判2010도2877判决)。因此,若在为确认不良传闻真伪而提问的过程中作出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此种情形下,从其动机来看,难以认定诽谤的故意(参见韩国最高法院1985. 5. 28. 宣判85도588判决)。

3. 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清州律师组建了在诽谤案件中拥有丰富经验的3~20人TF团队,制定了系统的策略,并主张了以下内容。

主要争议点

1. 加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及诽谤的目的?
2. 是否成立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① 故意及诽谤的目的

加害人散布了委托人偷偷安装录音设备进行窃听等虚假事实。

尽管委托人从未使用录音设备进行过窃听,加害人却散布了具体的虚假事实。

甚至强调加害人以故意及诽谤为目的,散布了委托人将在马场安装微型摄像头进行窃听等虚假事实。

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②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侮辱罪因公然侮辱他人而成立。

此处所谓侮辱,是指不摘示事实,而表达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

所谓公然,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认知的状态,而加害人在社交媒体上撰写并上传了轻蔑委托人的文章。

清州法律事务所强调,由此形成了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看到的状态,且该文章内容包含足以损害委托人社会评价的轻蔑内容。

4. 法院对清州法律事务所主张的裁定

法院采纳了清州法律事务所的主张,对加害人判处罚金刑

对此,委托人向清州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如需清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上述案件是获得清州律师协助的委托人,成功使加害人被判处诽谤罪罚金刑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部长法官、检察支厅长、警察干部经历的刑事律师进行代理控告及咨询,将案件引向有利方向。

运用最新的分析设备与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并迅速解决案件。

如果您如上述案例一样需要诽谤罪的代理控告及咨询,请通过刑事律师🔗法律咨询预约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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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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