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一山律师推荐 | 案件背景

- - 控告方主张
- - 委托方主张
- - 控告方过度的诽谤行为
- 2. 一山律师推荐 | 案件审查

- - 争议焦点
- - 一山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
- 3. 一山律师推荐 | 协助内容

- 4. 一山律师推荐 | 否认泄露商业秘密嫌疑,决定不起诉

1. 一山律师推荐 | 案件背景

通过一山律师推荐预约法律咨询的委托人是一名化妆师,因被前工作单位的院长控告其带走顾客信息等,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委托人主张,顾客主动联系她,询问离职原因及新工作地点,她只是作出回答,并无通过泄露商业秘密妨碍经营的意图。
因此,委托人请求一山分所的专业律师全面反驳控告方的主张,证明其不构成嫌疑。
控告方主张
委托方主张
但委托人的主张并不相同。
委托人平时就一直通过即时通信软件、电话等方式与原有顾客直接联系并安排预约。
事实上,部分顾客像往常一样登录网站,希望与委托人预约,但未能查到委托人的信息,遂通过其个人手机号码联系并询问是否已经跳槽。
▷ 委托人告知了跳槽一事,顾客遂咨询原店的退款方式
▷ 委托人仅大致说明退款方式,并未积极劝诱顾客
控告方过度的诽谤行为
此外,控告人在对委托人提起刑事控告的同时,还向原有老顾客散布有关委托人的负面传闻,实施了诽谤行为。
因此事也给委托人的新工作单位造成了重大影响,委托人准备以诽谤为由提起反控告。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山律师在了解上述事实后,为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性提供了协助。
2. 一山律师推荐 | 案件审查

为协助经一山律师推荐来访的委托人,律师审查了案件争议焦点,拟否认其泄露商业秘密的嫌疑。
此外,律师还审查了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处罚幅度。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 内容 |
窃取顾客个人信息的行为 | 委托人一直亲自管理原有老顾客 双方私下也有交情,原本就会通过私人方式相互联系 |
向新工作单位泄露、提供顾客信息的行为 | 委托人跳槽至竞争企业后,原有老顾客得知其跳槽一事,主动与其联系 委托人并未泄露或提供顾客信息 |
催促退还控告人店铺的会员卡费用 | 大多数顾客都是为接受委托人的化妆服务而购买会员卡 顾客询问退款方式时,委托人只是说明了一般流程,并未催促退款 |
业务上侵占嫌疑 | 部分个人顾客为表达感谢,自愿向委托人账户每次转账1~2万韩元 上述小费只是在约5年间累计至总计约200万韩元,委托人并未擅自使用公司资金 |
一山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
<成立要件>
要件 | 说明 |
非公开性 | 须为未向公众公开,且不通过持有人便无法取得的信息 |
经济实用性 | 须为能够带来竞争利益,或取得、开发时需要投入成本与努力,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
秘密管理性 | 相关信息须作为秘密管理,且接触人员及接触方式受到限制 |
<🔗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标准>
类别 | 内容 |
泄露、取得、使用商业秘密 |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
预备、共谋泄露商业秘密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3. 一山律师推荐 | 协助内容
为协助通过一山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律师提出了以下主张。
委托人凭借其特有的亲和力,个人顾客群体正逐渐增加。
委托人主张,后来部分顾客得知其跳槽一事,自愿跟随委托人转至新店,由此产生了本案这样的误会。
最终,律师证明委托人在跳槽时并未暗中窃取或强行获取顾客的个人信息。
控告人虽然知道委托人会收取顾客给予的小费,却一直佯装不知。
经查明,委托人表明跳槽意向后,控告人曾以“如果不交出迄今收取的全部小费,就以侵占为由控告你”“如果不想被控告,就延长合同”等言辞相威胁。
尤其还发现,控告人让委托人自行撰写事实确认书,试图以转嫁责任的方式诱导委托人。
该材料是按照控告人的要求撰写的,因此不能作为侵占的证据。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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