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不当解雇和解金 | 案件背景

- - 案件时间线梳理
- - 原告 vs 委托人(被告)
- 2. 不当解雇和解金 | 案件审查

- - 争议事项
- - 案件相关判例
- 3. 不当解雇和解金 | 协助内容

- 4. 不当解雇和解金 | 全面抗辩确认解雇无效诉讼

1. 不当解雇和解金 | 案件背景

因不当解雇和解金问题请求咨询的委托人是一家法人公司的代表人。
原告在该公司任职约20年后被不当免去代表职务,此后认为自己与公司的所有关系均已终止。
换言之,原告(前代表理事)主张该解雇属于不当解雇,自己仍然具备劳动者身份,并以未经正当程序即被作退职处理为由,提起了确认解雇无效诉讼。
特别是,原告在不当解雇诉讼过程中多次尝试协商,并要求数亿韩元的和解金。
为应对原告过高的请求,委托人找到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律师,开始采取法律应对措施。
案件时间线梳理
时间线 |
原告就任委托人公司的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并任职 ↓ 原告主动向委托人方提交辞呈 ↓ 此时,A某就任委托人方公司的新任代表理事,并全面负责经营 ↓ 新任代表理事就任后,委托人方向原告正式发出解雇通知 ↓ 原告针对委托人方提起确认解雇无效诉讼 |
即,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还是遭委托人方🔗不当解雇,以及其担任代表理事期间能否被认定具有劳动者身份,成为该案的核心争议。
原告 vs 委托人(被告)
原告主张 | 委托人(被告)主张 |
因遭到不当解雇,劳动者身份仍然维持 请求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 离职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因已提交辞呈,此后的解任并非🔗不当解雇情形 |
因之后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请求支付担任代表理事期间每月700万韩元、共25个月的工资 | 原告已不再是劳动者,因此无须支付工资 |
请求支付1亿韩元以上的退职金以及 年利率20%的迟延损害金 | 担任理事及代表理事期间不属于劳动者 关于该期间的退职金请求,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
2. 不当解雇和解金 | 案件审查

大倫律师审查不当解雇和解金请求及确认解雇无效诉讼案件后,拟查明核心争议并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抗辩。
争议事项
▷ 需确认原告是主动提交辞呈,还是遭到解雇
▷ 委托人方主张原告系自愿辞职,而原告主张辞呈并未发生效力,因此属于不当解雇
▷ 原告主张解雇后劳动者身份仍然存续,因此有权获得工资及退职金
▷ 委托人主张原告已不再是劳动者,因此无须支付工资及退职金
案件相关判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律师以如下判例为例,主张原告方的所有主张均属无效。
项目 | 内容 |
代表理事是否属于劳动者 (2006다54637,2006다54644) | 一般而言,代表理事不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者 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被认定为劳动者
▶ 原告作为代表理事,不属于劳动者,因此缺乏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
退职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001다24051) | 退职金请求权须自退职日起3年内行使,超过3年即告消灭
|
董事报酬请求权 (2017다17436) | 董事报酬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如无决议,董事不得行使报酬请求权(参见韩国《商法》第388条)
▶ 因不存在与原告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原告不得以董事身份行使报酬及退职金请求权 |
3. 不当解雇和解金 | 协助内容
为证明不当解雇和解金请求及确认解雇无效诉讼请求均属无效,大倫律师提出如下主张并竭力进行抗辩。
主张 | 内容 |
原告自愿辞职 | 强调原告主动提交辞呈的事实,主张其属于自愿退职,而非遭到解雇 提交辞呈后,其劳动者身份已不再存续 |
否认劳动者身份 (🔗违反劳动基准法的否认) | 主张原告曾担任代表理事,因此不具有劳动者身份,不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者 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2006다54637,2006다54644),强调代表理事一般不属于劳动者 |
退职金请求权消灭 | 原告未在3年内提出退职金请求,因此其退职金请求权已经消灭 |
否认原告的报酬请求权 | 以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报酬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4. 不当解雇和解金 | 全面抗辩确认解雇无效诉讼

委托人原本为咨询不当解雇和解金而进行了🔗法律咨询预约,之后案件发展到抗辩诉讼,最终通过使原告的全部主张被驳回而解决了案件。
审理该案的审判庭表示,原告辞去代表理事职务时,其劳动者身份也随之全部终止,且不存在足以将此后的解任视为不当解雇的情形。
最终,不仅确认解雇无效请求,就连截至退休年龄的工资、退职金以及基于再雇用可能性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全部被驳回。
判决还判令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使委托人得以完全摆脱法律及经济负担。
如对不当解雇无效诉讼产生争议,由于公司内部规则、多种情形及法律原理相互交织,案件会十分复杂。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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