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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诽谤)

诽谤罪处罚防御 | 因兼职评价帖引发的诽谤嫌疑,不予移送

前来委托防御诽谤罪处罚的当事人,在被指控涉嫌诽谤的情况下,为避免受到处罚而希望对案件进行策略性应对,向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CONTENTS
  • 1. 请求防御诽谤罪处罚的当事人
    • - 被指控涉嫌诽谤的当事人的经过
  • 2. 诽谤罪处罚的量刑是多少?
  • 3. 诽谤罪处罚防御策略:全方位应对
    • - 处罚防御策略① 反驳控告人的主张
    • - 处罚防御策略② 强调不存在故意
    • - 处罚防御策略③ 收集并提交量刑资料
  • 4. 诽谤罪处罚防御成功,最终结果“不予移送”
    • - 如果您正被指控涉嫌诽谤?

1. 请求防御诽谤罪处罚的当事人

诽谤罪处罚防御策略 刑事律师业务案例

这是一起曾面临诽谤处罚风险的当事人,在刑事律师系统协助下获得诽谤案不予移送决定、成功防御处罚的真实案例。

被指控涉嫌诽谤的当事人的经过

当事人当时是一名大学生,正在做兼职。

但在持续遭到店主的无视后,最终选择了辞职。

当事人将这一过程中感受到的委屈,写成兼职评价发布在了某个论坛上。

但该评价帖被店主得知后,店主以诽谤为由对当事人提起了控告。

当事人对突如其来的控告感到极度不安,担心会因自己出于单纯心情写下的文章而受到诽谤罪处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为此惶恐不已。

连学校生活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为了从案件初期就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决定将案件委托给大倫的刑事律师。

2. 诽谤罪处罚的量刑是多少?

大倫刑事律师业务案例 诽谤处罚量刑

诽谤罪处罚规定于韩国《刑法》第307条,损害他人名誉时即构成犯罪

▶ 韩国《刑法》第307条

诽谤

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如果像当事人这种情况,利用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受到处罚

▶ 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罚则)

利用信息通信网的

事实摘示型诽谤

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若以诽谤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以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 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罚则)

利用信息通信网的

虚假事实摘示型诽谤

7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诽谤罪处罚防御策略:全方位应对

大倫的刑事律师通过咨询充分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并迅速就当事人所遭遇的不当情况提出了法律应对方案。

为了因突如其来的控告而对诽谤罪处罚感到不安的当事人,刑事律师通过以下策略积极提供了协助。

处罚防御策略① 反驳控告人的主张

控告人主张,当事人撰写了包含虚假事实的兼职评价,损害了其名誉。

对此,刑事律师强调当事人所撰写的是基于其亲身经历之真实事实的经验之谈,并主张该文章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个人的委屈,并无诽谤的意图。

处罚防御策略② 强调不存在故意

刑事律师考虑到当事人所撰写的评价发布在某社区,虽认可其“公然性”,但主张当事人撰写文章的目的并非意图诽谤。

当事人只是单纯地想分享自己的经历,完全没有贬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意图。

刑事律师通过韩国大法院判例对这一点加以佐证,有力地主张不存在故意。

▶ 韩国大法院2010. 10. 28.宣告2010도2877判决

诽谤罪的成立,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并实施摘示足以贬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充分具体事实的行为。

处罚防御策略③ 收集并提交量刑资料

刑事律师为缓解当事人的不利处境,系统地收集了量刑相关资料,并将其纳入意见书一并提交。

强调当事人通过此案进行了深刻反省,并为使其得以避免处罚而坚持不懈地努力到底。

在此过程中,刑事律师强调当事人并非故意犯下诽谤罪,并恳切请求考虑案件发生的经过予以从宽处理。

4. 诽谤罪处罚防御成功,最终结果“不予移送”

诽谤罪处罚防御成功 不予移送决定

采纳大倫刑事律师主张的警方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嫌疑(不予移送)决定“

由此,当事人得以摆脱受到诽谤罪处罚的风险,在心理上恢复安定的同时,也得以专注于学校生活。

如果您正被指控涉嫌诽谤?

上述案件是一起当事人因评价帖被指控涉嫌诽谤,但在刑事律师协助下以不予移送结案的经过。

大倫在案件初期作出准确诊断,并与办理过众多相关案件的律师协作,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大倫律師事務所凭借对案件类型的深入理解与经验,正细致地分析当事人的情况。

此外,从案件初期便以准确的诊断明确把握法律争点,为当事人提供协助。

如果您因涉嫌诽谤被控告而需要防御处罚,请向已建立紧急应对体系的大倫🔗刑事律师寻求协助。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标准)提供以信赖为基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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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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