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向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 交通事故案件经过
- 2.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信息

- - 交通事故律师查明的案件争点
- 3.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策略

- - 交通事故律师,阻却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成立
- - 交通事故律师,证明致伤嫌疑无公诉权
- 4.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 - 即使是轻微接触事故也需迅速应对
1. 向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本案中,前来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虽然面临甚至可能被怀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的情况,但在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致伤嫌疑获不予移送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则被事先阻却,案件得以顺利终结。
交通事故案件经过
委托人像往常一样经过住宅附近的小巷,左转驶入大路,踏上了上班路。
然而数小时后,委托人接到警方通知,称有人报案称“车辆外后视镜碰撞了行人”。
委托人完全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行车记录仪也从数月前起便已损坏,因此难以掌握当时的情况。
更大的问题在于,被害人情绪激动,坚称委托人“故意逃逸”,并称“未意识到发生事故的说法是谎言”,强烈要求予以处罚。
而且,委托人当时正在公营企业任职,一旦案件导致刑事处罚,预计将面临纪律处分等任职身份方面的不利后果,情况十分敏感。
因此,委托人找到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进行嫌疑辩护。
2.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信息
如同前来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一案,驾驶人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的,将依据韩国《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1款适用致伤罪。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处罚特例)
刑法第268条(业务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
此时,依据《刑法》第268条,将被处以5年以下监禁(不服劳役)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相反,如果实际被认定为委托人明知发生事故,却未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便离开现场,则将依据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
在此情况下,将面临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这一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律师查明的案件争点
交通事故律师查明,本案有三个核心问题。
②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的可能性
③ 是否对伤害承担责任
要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规定的致伤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存在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行为;要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则必须证明其意识到发生事故且违反了救助义务。
然而,委托人并未意识到发生碰撞,车辆外后视镜也保持正常状态,车辆继续行驶。
因此,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开始清晰梳理事故事实,并制定阻却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的策略。
3.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策略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采取以下两方面策略,彻底阻却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并努力争取在致伤嫌疑方面实现免受处罚的辩护结果。
交通事故律师,阻却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成立
要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必须明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发生事故,却未采取救助措施便离开了现场。
然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外后视镜接触轻微,外观也无异常。
而且,通过取得前方车辆后置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还能够证明被害人当时并未采取向委托人明确告知事故发生的行为。
交通事故律师依据上述情况,从根本上阻却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的成立。
交通事故律师,证明致伤嫌疑无公诉权
被害人所主张的伤情是需要约2周治疗的轻微扭伤,而委托人的车辆已投保综合保险。
因此,交通事故律师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主张,本案属于无公诉权情形,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投保等情形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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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警方采纳了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决定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伤嫌疑对委托人立案。
对于致伤嫌疑,警方也基于委托人已投保综合保险的事实,以无公诉权为由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最终,委托人得以在未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结束案件,也避免了工作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及行政方面的不利后果。
即使是轻微接触事故也需迅速应对
即使是发生在小巷中的事故或轻微接触,如果与被害人的矛盾加剧,案件也可能扩大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伤、致伤嫌疑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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