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

- - 被害人的主张
- 2. 散布视频胁迫嫌疑的成立要件

- - 散布视频胁迫罪的处罚程度
- 3. 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辩护

- - 强调委托人完全没有散布视频的意图
- - 强调委托人未曾表示要向他人散布视频
- - 强调被害人正诱使委托人撤回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 4. 散布视频胁迫嫌疑案件的结果

1. 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称,她正针对自己的丈夫以及本案控告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离婚及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委托人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丈夫处,收到了自己丈夫与被害人的性关系视频。
委托人因极为愤怒,对被害人表示绝不原谅其欺骗、侮辱自己的行为。
据称,委托人还发送了消息,大意是有足够证明婚外情事实的资料,让对方不要抵赖。
被害人的主张
但本案被害人主张,委托人利用其与委托人丈夫的性关系视频对其进行了胁迫。
被害人称,委托人以将其性关系视频散布给熟人相威胁。
被害人表示,因担心自己的性关系视频被散布,连日常生活都无法正常进行,遂以利用拍摄物胁迫的嫌疑控告了委托人。

2. 散布视频胁迫嫌疑的成立要件
散布视频胁迫的嫌疑,是指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3规定的利用拍摄物🔗胁迫罪。
散布视频胁迫的嫌疑,是指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或复制物等胁迫他人的犯罪。
散布视频胁迫的嫌疑要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②利用拍摄物:须利用该拍摄物
③胁迫:须告知一般而言足以引起恐惧心程度的危害
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即便在胁迫当时并未持有拍摄物或不处于可散布的状态,散布视频胁迫罪也可能成立。
只要以实际通过拍摄、制作、复制等方法制成的拍摄物等作为凭借或手段,告知了散布可能性等足以引起恐惧心程度的危害,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之3第1项之罪即可成立。
行为人并非必须以向被害人直接出示拍摄物等的方式进行胁迫,也无需在胁迫当时持有该拍摄物等或处于可散布的状态。
散布视频胁迫罪的处罚程度
散布视频胁迫罪不设罚金刑,而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属惯犯,则最高可加重至刑期的1/2。
③ 以惯常方式犯第1项及第2项之罪的,按该罪所定刑罚最高加重二分之一。
3. 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辩护
专业律师为涉嫌散布视频胁迫的委托人,展开了如下辩护。
强调委托人完全没有散布视频的意图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完全没有散布视频的意图。
委托人只是对与自己丈夫发生不正当行为的被害人,表达了愤怒的心情。
实际上,委托人既未认真观看过该视频,也从未将其发送给他人,并且在提起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后还将其全部删除。
专业律师据此主张,对委托人而言该嫌疑无法成立。
强调委托人未曾表示要向他人散布视频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从未表示过要向他人散布视频。
委托人只是对被害人表示自己持有性关系视频、让其不要想着抵赖,从未有一次发言称要向他人散布。
据此,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不存在散布视频胁迫的嫌疑。
强调被害人正诱使委托人撤回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专业律师强调,被害人似乎是以促使委托人撤回婚外情第三者诉讼为目的,才进行本案控告的。
委托人正针对本案被害人进行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被害人还曾发来消息,大意是若撤回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就取消本案控告。
专业律师据此主张,被害人控告的目的在于促使撤回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4. 散布视频胁迫嫌疑案件的结果

经专业律师展开辩护,检方就委托人的散布视频胁迫嫌疑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本面临着因散布视频胁迫嫌疑而被冤枉判处不设罚金刑的1年以上实刑的风险,但正因有专业律师的积极协助,才得以洗清嫌疑。
散布视频胁迫的嫌疑,会受到比韩国《刑法》上恐吓罪更为严厉的处罚,即便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也可能受到处罚。
因此,即便嫌疑并非事实,也须在初期加以应对,方能免受冤枉的处罚。
若您正涉嫌散布视频胁迫,敬请立即🔗预约法律咨询,获得专业律师的量身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