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曾以事实婚姻方式同居的委托人经历

- 2. 事实婚姻同居概念说明

- -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诉讼程序
- 3. 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事实婚姻同居案件

- - 梳理双方关系
- - 主张支付生活费的事实
- - 强调办理丧葬手续的事实
- 4. 事实婚姻同居案件结果

1. 曾以事实婚姻方式同居的委托人经历
委托人曾与丈夫离婚一次,之后双方重新确认彼此心意,一直以事实婚姻方式同居。
后来丈夫去世,委托人希望领取丈夫的国民年金,但委托人与丈夫实质婚姻关系的大部分期间均处于事实婚姻同居状态,因此领取年金遇到了问题。
委托人表示,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在判断是否将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婚姻关系时,需要法院作出承认该关系的判决。
为获得其与丈夫曾以事实婚姻方式同居的认定,委托人遂找到本法律法人寻求帮助。

2. 事实婚姻同居概念说明
事实婚姻,是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状态。
韩国法院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具有结婚合意并有实际婚姻生活的实质,即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同居,是指双方具有结婚意愿并共同居住。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法院会综合判断以下条件,确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共同居住、共同维持生计
周围人将双方视为夫妻
双方存在经济合作或共同生育、抚养子女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关系获得认定后,具有以下效力。
可承继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规定的承租人地位,并可获得领取年金的权利认可
获得相当于配偶的法律保护
根据以下韩国大法院判例,即使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已经死亡,也可以检察官为被告,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即使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已经死亡,只要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存否的请求能够成为一次性解决当前或潜在法律纠纷的有效且适当手段,即应认定该请求具有确认利益。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诉讼程序
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的诉讼程序如下。
①诉讼准备
梳理案件发生经过及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收集同居照片、旅行照片、住宅合同、保险受益人指定资料及周围人的证言等证明事实婚姻的材料
接受律师咨询及法律咨询
②制作并提交诉状
向案件管辖的韩国家庭法院提交“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之诉”的诉状
填写被告(相对方)的个人信息、关系经过、请求事项及请求原因(事实婚姻配偶死亡时,被告为检察官)
③准备辩论并提交证据
将能够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材料整理为证据后提交法院
④进行辩论期日
原告(请求人)或代理人出庭陈述立场
通过证据和证言审理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⑤宣告判决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存在时,作出“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判决”
此后可依据该判决请求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3. 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事实婚姻同居案件
为使委托人的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获得认定,专业律师提出以下主张,并代理进行了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
梳理双方关系
专业律师对委托人与已故丈夫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如下梳理。
委托人与丈夫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居住,一直维持着和睦的家庭生活。
后来,丈夫经营的事业陷入困境,申请破产并收到扣押通知等,家庭经济状况变得十分困难。
因此,委托人与丈夫经协商办理了韩国协议离婚申报手续。
但委托人与丈夫实际上并无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之后仍继续共同生活。
主张支付生活费的事实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的丈夫因领取工资存在困难,一直通过委托人名下的账户收取工资并支付生活费。
为证明这一事实,专业律师将账户交易明细作为证据提交。
强调办理丧葬手续的事实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为丈夫办理了丧葬手续。
委托人与丈夫持续维持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因工伤事故去世。
委托人不仅为丈夫办理了丧葬事宜,直至丈夫去世前不久,双方仍一直通话联系。
专业律师指出,委托人与丈夫实质婚姻关系的大部分期间处于事实婚姻状态,委托人作为遗属领取丈夫年金存在障碍,因此请求法院作出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判决。
4. 事实婚姻同居案件结果

专业律师为确认委托人的关系提供协助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委托人与丈夫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尽管委托人与丈夫一直维持事实婚姻关系,委托人仍面临连国民年金都无法领取的风险,但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权利。
在韩国,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虽不享有继承权,但离婚时可获得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方死亡时可领取遗属年金。
为行使这些权利,需要获得法院认定双方曾以事实婚姻方式同居的判决。
个人自行主张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可能面临困难,因此请通过🔗预约法律咨询进行事实婚姻关系存否确认请求诉讼。
本法律法人不仅协助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确认诉讼,还会全程协助处理解除事实婚姻、请求财产分割等由此衍生的所有法律程序。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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