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资产转让合同 | 案件概述

- 2. 资产转让合同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长期推迟支付价款可能构成提供过多经济利益
- - 先行交付资产、后收取价款的结构在一般商业交易惯例中极为少见
- - 认定存在支援流动性危机关联公司的意图会强化不当支援判断
- - 妨害公平交易之虞应按各项行为分别判断并审查实质
- 3. 资产转让合同 | 关联公司内部交易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 - 责任判断要点
- 4. 资产转让合同 | 企业实务检查清单

1. 资产转让合同 |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资产转让合同,核心争议在于,在大规模企业集团所属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多项交易中,交易条件是否以有利于特定关联公司的方式设计。
涉案公司分别从事流通业以及服装、杂货制造和销售业务,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已超出内部交易范畴,构成对特殊关系人及关联公司的不当支援。
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异议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项。
② 在服装品牌相关资产转让合同中,长期推迟支付转让价款且未收取迟延利息的行为
③ 由一家公司全额承担同时担任两家公司代表理事之人的工资,是否构成人力支援行为
原审判断
关于本案资产转让合同,原审认为,价款在资产转让基准日后约3年内陆续支付,且未设置任何财务保障措施,也未收取迟延利息,因此可以认定通过条件明显有利的交易提供了过多的经济利益。
2. 资产转让合同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关于资产转让合同,韩国大法院维持原审判断,并 认定交易以对关联公司明显有利的条件进行,且在此过程中存在妨害公平交易之虞。
长期推迟支付价款可能构成提供过多经济利益
本案资产转让基准日为2014年7月1日,实际资产也从该日前后开始移交。
然而,受让公司应支付的转让价款约为511亿韩元,直至近3年后的2017年6月才全部支付完毕。
问题在于,转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既未设置保障债务履行的财务措施,也未积极催促支付价款,即使处于可能产生迟延利息的情形,也完全没有收取该利息。
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后认为,可以评价为受让公司享受了类似于无息获得相当于未付转让价款资金的经济利益。
其主旨是,这属于与正常交易条件相比明显过于有利的交易,可能构成韩国《公平交易法》所规制的支援行为。
先行交付资产、后收取价款的结构在一般商业交易惯例中极为少见
二审法院和韩国大法院尤其关注的是,资产已经移交,而转让价款的支付却被长期推迟。
审判庭认为,“在转让价款尚未全部支付前即移交资产”这一行为本身,按照一般商业交易惯例极为少见。
特别是,考虑到相当规模的品牌相关资产已被移交,且该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稳定收益,法院认为这种交易结构很难被视为单纯的迟延付款。
也就是说,即使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果合同当事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通常会要求的担保设置、期限管理、迟延损害赔偿金收取等措施全部缺失,法院会将其视为实质上的支援结构,而非仅具有合同形式的交易。
认定存在支援流动性危机关联公司的意图会强化不当支援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迟延收回资产转让价款及未收取迟延利息的行为,并非单纯为交易提供便利,而是在意图支援当时已陷入流动性危机的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实施。
这对于判断韩国《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当支援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公司之间现实中可能频繁发生交易,但如果交易并非按照正常价格和正常条件进行,而是以缓解特定公司资金困难为目的进行设计,其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风险便会随之增大。
妨害公平交易之虞应按各项行为分别判断并审查实质
韩国大法院还再次确认,对于不当支援行为以及向特殊关系人不当提供利益行为的不当性,原则上应当按各项行为分别判断。
本案中,法院并未将资产转让合同相关行为与代付代表理事工资的行为合并评价。
法院认为,应先审查各项行为是否属于在相同意图或目的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并非如此,则应分别审查各项行为的不当性。
因此,资产转让合同相关部分被认定存在妨害公平交易之虞,但代表理事工资代付部分则另行判断,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其具有相同程度的限制竞争性或导致经济力集中的风险。
3. 资产转让合同 | 关联公司内部交易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即使具备资产转让合同的形式,如果实际上产生让某一关联公司长期无息使用资金或减轻其流动性负担的效果,也可能引发韩国《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当支援问题。
特别是同时存在以下因素时,法律风险可能增大。
- 先行移交资产,却将价款支付长期推后的情形
- 明知交易相对方可能无力付款或流动性恶化,仍未设置担保的情形
- 超过付款期限后,仍完全未进行催款、回收措施或请求迟延损害赔偿金的情形
- 交易相对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实际上存在支援必要性的情形
- 相关交易的规模和性质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情形
今后,与资产转让合同有关的纠纷中,如何收回价款、为何未收取迟延利息,以及交易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何种经济利益,很可能成为核心争议。
责任判断要点
类别 | 实务中的核心判断要点 | 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
代表·管理层 | · 是否参与交易结构设计 · 是否认识到支援关联公司的必要性 · 是否批准非正常条件 | · 董事会会议记录 · 内部报告 · 批准文件 · 资金运用审查资料 |
财务·法务负责人 | · 是否存在价款回收计划 · 未请求迟延利息的原因 · 未设置担保是否具有合理性 | · 合同审查意见书 · 债权管理文件 · 担保审查资料 · 回收日程表 |
经办人员 | · 是否催促支付价款 · 是否遵守内部批准程序 · 付款期限的实际管理情况 | · 电子邮件 · 公文 · 审批文件 · 与债权回收有关的沟通记录 |
法人(企业) | · 交易是否按照正常价格和正常条件设计 · 是否属于支援特定关联公司的结构 | · 内部交易标准 · 特殊关系人交易审查体系 · 合规政策 · 事后检查资料 |
4. 资产转让合同 | 企业实务检查清单

资产转让合同经常用于企业结构调整、品牌转让、事业部门重组以及关联公司之间的职能调整。
但是,如本案判决所示,如果交易条件设计异常,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风险可能现实化。
因此,企业有必要提前检查以下事项。
资产转让合同经常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过程,因此从设计交易目的和条件的阶段起,就应检查韩国《公平交易法》上的风险。
相比事后解释交易仅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从一开始就参照正常交易设计价款回收结构、迟延利息、担保及批准程序更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公平交易专业律师与案件相关法律专家协作,就资产转让合同提供涵盖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不当支援行为法理审查、特殊关系人交易结构分析、合同审查及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一站式协助。
如果计划进行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已经就交易条件产生争议,有必要从初期阶段开始准确梳理事实关系并进行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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