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串通行为 | 案件概要

- 2. 串通行为 | 法院的判断

- - 告示裁量:竞争产品指定属于广泛的政策判断领域
- - 维持例外的正当性:被告应提出具体事由
- - 仅凭前科并不充分:需要与其他地区比较
- - 应对资料的矛盾:仅凭委员会审查、审议不足以正当化裁量行使
- 3. 串通行为 | 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使与举证责任标准

- - 面向企业与团体的实务检查清单
- - 相关纠纷中的法律协助领域
1. 串通行为 | 案件概要
本案涉及串通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在预拌混凝土持续被指定为中小企业者间竞争产品的过程中,仅针对特定地区另设例外的行政告示是否合法。
原告是以在大田广域市、世宗特别自治市、忠清南道地区经营预拌混凝土制造和销售业务的中小企业为组合成员的团体。
被告韩国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依据《销路支援法》,以3年为周期指定中小企业者间竞争产品及工程用材料直接采购的对象品目,而预拌混凝土自2007年起持续被列入该对象品目。
问题出在预拌混凝土品目的“特殊事项”部分。
原本只有首都圈可以在年度预测量20%的范围内设置例外,但自2021年底的告示起,忠南地区也同样被纳入例外对象。
这是反映了过去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官方采购(官需)预拌混凝土串通投标为由,对忠南地区预拌混凝土组合作出责令改正及课征金处分这一情况的结果。
此后,原告曾就该原告示提起撤销之诉,但败诉,且该判决已确定。
然而,在指定期间届满后,被告于2024年12月再次作出新的告示时,仍与此前相同,维持了对忠南地区在年度预测量20%以内认定例外的内容。
原告这次主张“原告示是针对过去串通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但在该指定期间内并未发生另外的串通行为,因此现在应当删除忠南地区的例外”,并再次提起撤销之诉。
2. 串通行为 | 法院的判断

首尔行政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否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本身,但明确指出:即使属于裁量行为,作为其判断基础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公益与私益衡量的依据,也必须具体地予以提出。
告示裁量:竞争产品指定属于广泛的政策判断领域
法院首先认为,预拌混凝土是否指定为竞争产品以及是否认定特定地区例外,属于需要综合考虑该产品市场的结构、技术特性、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竞争格局等多种因素的专业性、政策性判断领域。
《销路支援法》及其施行令仅规定了中小企业中央会的推荐、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商、运营委员会的审议等程序,而具体的指定和排除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告示形成,因此认为被告享有广泛的裁量权。
也就是说,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对于“为何偏偏只对忠南地区设置例外”这一点,法院不能从一开始就直接重新作出决定,而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使是否存在逾越、滥用。
维持例外的正当性:被告应提出具体事由
不过,法院判示:即使是对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至少也应首先说明其考虑了哪些事由、如何解释相关法令、如何对公益与私益进行比较衡量。
在本案中,被告起初仅提交了形式性的答辩书,此后即使法院命令其提交实质性的准备书面,也未予以妥善应对。
法院认定,被告在此后迟延提交的准备书面中,也只有中小企业者间竞争产品制度的一般宗旨、培育中坚企业的必要性、预拌混凝土产业的特性等抽象说明,而对于真正的核心,即“为何在2025年至2027年间仍应就忠南地区维持20%的例外”,未能提出具体理由。
法院据此认为,仅凭被告提交的资料,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告示的合法性达到可被认可的程度。
仅凭前科并不充分:需要与其他地区比较
被告提出了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与国土交通部的反对意见,以及预拌混凝土产业特性上存在串通等不公正行为反复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
实际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资料中也包含了2022年至2024年间全国多个地区就预拌混凝土相关不正当共同行为作出制裁的事实。
在法院看来,问题在于除首都圈和忠南地区外的其他地区也多次查获串通行为,但被告并未对其他地区认定例外。
而且,法院认为,2024年前后在忠南地区成为问题的串通行为是与民用市场(民需)相关的案件,与本案告示所涉及的官方采购(官需)数量竞争产品指定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较弱。
最终,法院认定仅凭“忠南地区曾有过一次串通相关制裁”这一情况,无法说明为何仍应仅对忠南地区另设例外,以及为何应认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竞争性投标。
应对资料的矛盾:仅凭委员会审查、审议不足以正当化裁量行使
本次判决中特别引人注目的部分,是被告提交的内部审查资料存在矛盾。
在法院所查阅的预拌混凝土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中,一方面写有“忠南地区的指定排除事由已消除,予以删除较为适当”的结论,另一部分则同时存在“从最近3年的串通案例来看,维持忠南地区例外是合理的,原样维持既有指定内容较为适当”这一相反的记载。
然而,预拌混凝土竞争制度审议委员会在这一矛盾未得到纠正的状态下便进行了审议,结果该内容原样反映到了告示中。
法院指出,被告对这一矛盾未作任何解释或整理,仅反复主张“已经过委员会审查与审议”这一点。
首尔行政法院最终认为,对于是否指定竞争产品以及是否认定例外本身,应承认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裁量权,但同时认定被告在本次告示中未能就为何仅应对忠南地区维持例外充分提出实体性理由及依据资料,从而作出撤销该部分的判决。
3. 串通行为 | 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使与举证责任标准

为了防止串通行为或确保公正的竞争秩序,可以针对特定产业或地区另设行政上的限制或例外。
但要使此类措施持续维持,就必须提出在当前时点仍应维持该限制的合理理由与实质必要性。
尤其应一并审查以下要素。
也就是说,今后行政机关若要以串通行为为由维持对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例外措施,就应从地区、市场、采购结构、最近制裁记录等方面进行立体性的说明。
区分 | 实务上的核心判断要点 | 应准备的资料 |
行政机关 | · 维持特定地区例外的必要性 · 与其他地区区别对待的依据 · 公益与私益的衡量 | · 审查报告书 · 审议资料 · 比较统计 · 制裁记录 · 政策效果分析 |
行业团体 | · 过去串通行为与当前市场状况的差异 · 是否存在改善措施 | · 自律遵守(合规)资料 · 投标结构改善资料 · 最近交易现状 |
个别企业 | · 是否与损害竞争秩序的担忧直接相关 · 因维持例外而产生的不利益程度 | · 销售额资料 · 公共采购参与资料 · 供货实绩 · 市场影响分析 |
审议委员会 | · 审查资料的一致性 · 结论得出过程的合理性 · 是否整理相反意见 | · 会议记录 · 审议方案 · 意见整理表 · 修改记录 |
面向企业与团体的实务检查清单
与串通行为相关的行政处分或告示可能对企业或行业团体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提前检视以下事项。
相关纠纷中的法律协助领域
大倫由具有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任职经验的公平交易专业律师、行政专业律师及相关法律专家协作,不仅就串通行为相关的公正委制裁提供应对,还就随后延续的采购市场限制、竞争产品指定、行政告示撤销之诉、行业共同应对策略制定等提供广泛的协助。
协助领域 | 主要内容 |
处分事由分析 | 审查串通行为相关告示、处分的实质依据与法律结构 |
裁量控制策略 | 分析是否存在裁量权逾越、滥用,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 |
证据策略 | 取得并整理其他地区比较资料、最近制裁记录、市场影响资料 |
程序违法审查 | 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议,相关机关协商,行政预告程序的合法性 |
行业应对设计 | 构建组合、协会、企业的共同应对结构,设计意见提交策略 |
行政诉讼执行 | 执行告示撤销之诉、执行停止及后续行政应对的全过程 |
在串通行为经历今后扩展为公共采购、行业规制、行政上不利益的案件中,从初期阶段就一并审查事实关系与政策依据的应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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