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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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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报酬判例变化正式展开,未经股东会决议支付时返还风险加大

董事报酬是根据韩国《商法》第388条受到严格程序控制的领域,随着近期判例的变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乃至表决权限制等复合性法律风险正在扩大。

未遵守决议程序而支付的报酬可能引发不当得利返还及股东代表诉讼,因此企业需要事先进行审查。

CONTENTS
  • 1. 董事报酬 | 法律结构与近期判例动向
    • - 董事报酬的法律依据与强制性规定属性
    • - 董事报酬的范围
    • - 近期判例动向的核心变化
  • 2. 董事报酬 | 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必要性
    • - 对未经股东会决议支付报酬的判断
    • - 报酬限额批准结构与界限
    • - 对缺乏董事会决议的近期判断倾向
  • 3. 董事报酬 | 违法支付时产生的法律责任
    • -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 - 表决权限制扩大带来的法律影响
    • - 决议瑕疵的法律效果
  • 4. 董事报酬 | 企业应审查的核心事项
    • - 审查清单
    • - 企业法务团队的协助

1. 董事报酬 | 法律结构与近期判例动向

董事报酬是与公司治理结构直接相关的领域,通过《商法》及判例受到严格规范。

特别是近期判例正朝着强化对报酬支付程序违规责任的方向发展,对企业内部决策结构整体产生影响。

董事报酬的法律依据与强制性规定属性

最高法院2020年4月9日宣判2018다290436号判决

韩国《商法》第388条规定,董事的报酬在公司章程未定其数额时,由股东会决议确定。这是为防止董事就自身报酬谋取个人利益的弊端,从而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就其金额、支付方法、支付时间等存在股东会决议,否则董事不得行使报酬请求权。此时,“董事的报酬”不论月薪、奖金等名称如何,凡作为董事职务执行的对价而支付的款项均包含在内,公司以绩效奖金、特别绩效奖金等名义根据经营业绩支付的款项,或为激励达成业绩而支付的款项亦是如此。

韩国《商法》第388条规定:“董事的报酬在公司章程未定其数额时,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该规定被解释为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法院2020年4月9日宣判2018다290436号判决,仅凭事后追认或内部协议难以治愈该瑕疵。

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属性源于以下目的。

防止董事自行决定报酬

• 防止公司资产被随意流出

• 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即,董事报酬可解释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机制。

董事报酬的范围

分类

是否包含

判断标准

年薪

包含

基本报酬

津贴

包含

与职务相关的支付

奖金

包含

与绩效挂钩

特别绩效奖金

包含

职务对价

退职金

包含

在职期间的对价

董事报酬不论名称如何,均按实质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法院2020年4月9日宣判2018다290436号判决,特别绩效奖金只要是作为董事职务执行的对价而支付,即认定属于报酬。

此外,最高法院一贯认为,退职金同样属于作为在职期间职务执行对价而支付的薪酬,包含在董事报酬之内。

近期判例动向的核心变化

综合近期判例趋势,董事报酬的规范正朝着以下方向变化。

• 报酬概念按实质标准持续扩大

• 对程序违规的责任加强

• 利害关系人的表决权限制范围扩大

特别是根据最高法院2025年4月24日宣判2025다210138号判决,身为董事的股东在报酬限额决议中也属于特别利害关系人,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这被评价为对此前相对宽松的报酬决议结构适用了更为严格的控制。

这一趋势正朝着影响企业报酬决定结构整体的方向发展。

2. 董事报酬 | 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必要性

董事报酬 | 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必要性

董事报酬以股东会决议为中心,但在一定范围内可委托董事会。

但如果未能满足这些程序,报酬支付的法律依据本身可能被否定。

对未经股东会决议支付报酬的判断

董事报酬原则上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未经此程序时,报酬请求权本身可能被否定。

最高法院认为,就股东会决议存在这一点的举证责任在于董事(最高法院2015年9月10日宣判2015다213308号判决),并认为未经决议支付的报酬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对象(最高法院2020年4月9日宣判2018다290436号判决)。

这一判例趋势被解释为仅凭事后追认或内部协议难以弥补程序瑕疵的方向

报酬限额批准结构与界限

实务中,普遍采用股东会仅批准报酬总额、个别报酬委托董事会的结构。

最高法院认为此种结构本身是允许的,但对董事会的委托仅在具体范围内可行,不允许概括性委托。

对缺乏董事会决议的近期判断倾向

对于未经董事会决议支付的董事报酬,下级审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支付,认定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对象。

实际上,首尔西部地方法院2021年11月4日宣判2020가단306634号判决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22年12月15日宣判2022가단237856号判决也基于相同意旨,将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报酬支付视为违法。

综合这些判断,可得出以下结构。

情形

法律评价

仅存在股东会限额批准

不充分

无董事会决议

支付依据被否定

报酬支付已完成

返还不当得利

这可能对实务中惯例性进行的报酬支付方式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3. 董事报酬 | 违法支付时产生的法律责任

董事报酬只有满足《商法》所要求的决议程序,才能获得支付的法律依据。

未经此程序时,该报酬支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根据韩国《民法》第741条,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返还该利益。

就董事报酬而言,如果在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状态下进行支付,该支付的法律依据将不被认可。

此时,该报酬被评价为无法律上原因的给付,已支付的金额成为返还对象。

最终,董事报酬决议程序的瑕疵成为否定支付本身依据的事由,并可能引发对已支付全部金额的返还问题。

表决权限制扩大带来的法律影响

在董事报酬决议过程中,与该报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

近来,这种表决权限制的解释正朝着不仅适用于个别报酬决定,还广泛适用于报酬限额等基础性决议阶段的方向发展。

• 报酬限额决议本身的效力可能产生争议

• 以决议瑕疵为由否定报酬支付依据

• 对既有决议有效性的重新审查及纠纷可能性扩大


这种解释将带来强化对报酬决议整体控制水平的结果,并可能产生上述法律影响。

决议瑕疵的法律效果

在决议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时,该决议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 特别利害关系人行使表决权

• 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 程序上发生重大瑕疵

存在此类决议瑕疵时,以该决议为依据的董事报酬支付难以被认定为正当支付。

其结果是,已支付的报酬也可能被要求返还。

4. 董事报酬 | 企业应审查的核心事项

董事报酬 | 企业应审查的核心事项

为预防董事报酬相关纠纷,需要事先审查报酬决定结构与程序。

审查清单

审查项目

股东会是否明确设定了报酬限额或标准

是否通过董事会决议具体决定了个别报酬

报酬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已在内部形成书面文件

身为董事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是否得到适当体现

过去支付的报酬中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仅设定报酬限额的状态下实际支付按惯例进行的情况下,根据近期标准可能产生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事先审查。

企业法务团队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企业专业律师提供报酬体系审查、决议结构整顿、纠纷应对策略制定等全面的法律咨询。

▶ 分析体系整体的法律风险,审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结构是否合法

▶ 审查报酬限额设定及个别报酬决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瑕疵,提出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的整顿方案

▶ 审查已支付董事报酬的法律问题,测算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并制定应对策略

▶ 在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发生时分析公司及高管的责任范围,提出分阶段的诉讼应对方案

▶ 审查表决权限制、决议有效性等公司治理相关争点,制定预防今后纠纷的内部控制方案

如担忧董事报酬相关存在程序性瑕疵或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希望您通过与🔗企业专业律师的咨询,制定事先审查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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