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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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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咨询 | 认定利用CFD的操纵行情同样违反资本市场法的最高法院判决

需要金融监管咨询的企业有必要审视场外衍生品交易实际上以何种方式与股票市场交易相连接。

韩国最高法院近日认为,通过CFD(差价合约)进行的下单经证券公司最终导致对实际上市股票的操纵行情性交易时,可能构成韩国《资本市场法》规定的操纵行情行为。(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5月20日宣判2025도21859号判决)

CONTENTS
  • 1. 金融监管咨询 | CFD操纵行情案件概要
    • - 原审的判断
  • 2. 金融监管咨询 | 最高法院的判断
    • - CFD下单也可能构成操纵行情行为
    • - 即使不直接交易股票也可能被认定责任
    • - 操纵行情行为的判断标准
  • 3. 金融监管咨询 | 最高法院考量的判断要素及判决的意义
    • - 主要判断要素
    • - 判决的意义
  • 4. 金融监管咨询 | 企业应审查的法律风险
    • - 金融委员会制裁及刑事处罚
    • - 主要审查事项
  • 5. 金融监管咨询 | 企业律师的协助
    • - 企业律师的协助

1. 金融监管咨询 | CFD操纵行情案件概要

金融监管咨询 企业监管 资本市场法 操纵行情行为 企业律师 应对

作为金融监管咨询案件之一,该案例是被告人在运营未登记的投资全权委托业组织的同时,涉嫌利用CFD账户人为拉升特定股票股价或防御其下跌而被起诉的案件。

检方主张,被告人针对8只股票利用多个CFD账户反复进行了对敲交易、高价买入、消化抛盘、虚假买单等交易,并借此获取了不当利益。

CFD是不持有实际股票、仅结算依据基础资产价格变动产生的差额的场外衍生品

投资者进行CFD下单后,证券公司为对冲价格变动风险,会通过在实际市场买卖该股票或签订背对背(Back-to-Back)合约的方式来管理风险。

检方认为,被告人正是利用这一结构在实际股票市场实施了操纵行情。

原审的判断

原审注意到CFD属于资本市场法上的“场外衍生品”这一点。

旧《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176条将操纵行情行为的对象规定为“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而CFD被认为不包含在其中。

此外,原审以CFD下单并非总是与实际股票市场买卖相连接、证券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冲风险为依据,判断难以将CFD下单本身等同于上市证券交易来评价

据此,原审对利用CFD账户的部分否定了操纵行情罪的成立。

2. 金融监管咨询 | 最高法院的判断

从金融监管咨询的角度来看,本次判决是确认了即使是利用属于场外衍生品的CFD进行的下单,在导致对实际上市股票的操纵行情性交易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资本市场法上操纵行情行为的案例。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审对CFD交易部分的无罪判断,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CFD下单也可能构成操纵行情行为

最高法院在审查旧资本市场法第176条文义时判断,操纵行情的对象为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固然明确,但不能解释为必须仅将直接针对上市证券的下单作为处罚对象。

即,不能仅以交易形式为场外衍生品为由,就理所当然地将其排除在操纵行情行为之外。

即使不直接交易股票也可能被认定责任

最高法院判决中

即使是可相当比例地预期会引发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买卖等的场外衍生品下单,在经由实际证券公司直接导致对上市证券的操纵行情性下单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因操纵行情行为而违反资本市场法之罪。

最高法院认为,资本市场法上操纵行情行为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及确保对证券市场的信赖。

并且判断,如果CFD下单实质上引发了实际股票市场交易,并因此对股价形成产生影响,那么与直接交易股票的情形并无本质区别。

操纵行情行为的判断标准

最高法院在本次判决中认为,应以对实际市场产生的影响与交易的实质为中心,而非以CFD这一交易形式本身,来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行情。

判断要素

审查内容

交易的实质

CFD下单是否与实际股票市场下单相连接

市场影响

是否对股价形成或股价维持产生影响

下单关联性

CFD下单与实际股票下单之间的关联性

交易目的

是否具有形成行情或维持行情的目的

交易方式

是否使用了对敲交易、对倒交易等操纵行情手法

交易结构

是否利用杠杆及使用多个账户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的CFD下单中相当数量导致了实际股票市场下单,且被告人亦充分认识到这一交易结构。

此外还判断,如果CFD交易是对实际股价形成产生影响的结构,那么即使未直接交易股票,也可能构成操纵行情行为。

3. 金融监管咨询 | 最高法院考量的判断要素及判决的意义

需要金融监管咨询的企业,有必要通过本次判决确认场外衍生品交易同样可能根据交易的实质与市场影响被评价为资本市场法上的操纵行情行为这一点。

最高法院最为重视的部分是CFD下单与实际股票市场下单之间的连接结构。

原审以CFD属于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未必以相同内容买卖股票为由,否定了操纵行情罪的成立。

然而,最高法院审查实际交易结构后判断,被告人的CFD下单中相当数量导致了实际股票市场下单。

尤其根据判决书,CFD账户下单与实际股票市场下单在1~2秒内连接为相同下单的案例被确认有相当数量。

此外,相关证券公司职员也陈述称,投资者的CFD下单转为交易所下单的过程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

最高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关系认为,CFD下单与实际股票市场下单并非独立交易,而属于实质上相连接的交易流程。

最终,即使投资者利用了CFD账户,只要该下单引发了实际上市股票交易并对股价形成产生影响,就可能成为资本市场法上操纵行情行为的判断对象。

主要判断要素

判断要素

最高法院关注的内容

CFD下单与实际股票下单的连接性

CFD下单中相当数量导致了实际股票市场下单

证券公司的对冲交易结构

证券公司为规避风险直接买卖了基础资产股票

CFD的匿名性

实际交易主体可能被显示为外资证券公司等

杠杆效应

以少量资金即可进行大规模交易的结构

操纵行情目的

利用多个账户对特定股票的行情形成产生了影响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的CFD下单中相当数量与实际股票市场下单相连接,且被告人亦充分认识到这一交易结构。

此外还判断,CFD具有可利用高杠杆、交易主体不向外部明确显露的特性,因而存在被用于操纵行情的风险。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应以对实际市场产生的影响与交易目的为中心,而非以交易形式,来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行情。

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可评价为确认了不能仅因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就理所当然地排除资本市场法上操纵行情规制的案例。

此前,操纵行情行为多以直接的上市股票交易为中心进行讨论。

然而,最高法院判断,如果利用CFD的下单导致实际股票市场交易并对市场价格形成产生影响,则可评价为操纵行情行为。

尤其本次判决在相较于交易形式更重视交易实质与市场影响力这一点上具有意义。

今后,不仅是CFD,对总收益互换(TRS)、结构化衍生品等与实际基础资产交易相关联的各类金融产品,也可能适用类似的法理。

此外,从企业立场来看,这也是一份表明仅凭交易使用了法律上被允许的金融产品这一情况,难以认为资本市场法上的风险即已消除的判决。

由于可能根据交易结构与下单方式、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来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行情或不公平交易,预计金融监管咨询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增大。

4. 金融监管咨询 | 企业应审查的法律风险

需要金融监管咨询的企业,有必要通过本次判决审视场外衍生品交易同样可能根据对实际市场产生的影响被评价为操纵行情行为这一点。

最高法院相较于交易形式或金融产品的名称,更重视交易结构与市场影响力,据此,企业也有必要从交易设计阶段起就检视相关法律风险。

金融委员会制裁及刑事处罚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443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号任一情形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相当于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所规避损失额的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金。但是,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所规避损失额不存在或难以计算的情形,或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所规避损失额的6倍所对应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的情形,罚金上限额定为5亿韩元。

4. 违反第176条第1项,就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的买卖,以使人误认为该买卖正呈现活跃景象,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作出错误判断为目的,实施同项各号任一行为者

5. 违反第176条第2项,以引诱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买卖为目的,实施同项各号任一行为者

6. 违反第176条第3项,以固定或稳定上市证券或场内衍生品行情为目的,就该证券或场内衍生品进行一系列买卖或对其委托、受托者

7. 就证券或衍生品的买卖等,实施第176条第4项各号任一行为者

现行《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就操纵行情行为设有刑事处罚规定。

因违法行为获取或规避利益的情形,可根据其规模加重处罚,不当利益额在50亿韩元以上的情形,可能被宣判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此外,对因违法行为取得的利益或规避的损失可能涉及没收、追缴问题,在金融委员会及金融监督院的调查过程中,账户关系、交易明细、资金流向、通信记录等可能一并被审查。

主要审查事项

审查事项

主要内容

CFD及场外衍生品交易

审查与实际上市股票交易的关联与否

投资全权委托结构

审查是否属于投资全权委托业登记对象

账户运用方式

审查利用多个账户所带来的规制风险

内部控制体系

是否运营异常交易探测及报告体系

交易目的管理

交易决策过程及内部记录管理

应对金融当局

构建调查及检查应对流程

尤其对于CFD、总收益互换(TRS)、结构化衍生品等与实际基础资产交易相关联的金融产品,就交易目的与市场影响进行事先审查可能十分重要。

此外,根据投资者募集、提供投资判断、账户运用方式的不同,投资全权委托业规制也可能成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业务结构整体进行审查。

5. 金融监管咨询 | 企业律师的协助

需要金融监管咨询的企业,不仅需审查交易结构的合法性,还有必要综合审查资本市场法上的不公平交易规制、金融当局监督体系乃至刑事责任产生的可能性。

尤其利用CFD、TRS等场外衍生品的交易,相较于交易形式,对实际市场产生的影响可能被更重要地评价,因此按交易阶段检视法律风险的过程十分重要。

企业律师可与金融律师、会计师、行政律师等法律专家协作,综合审查金融产品结构、资本市场法上规制的适用与否、金融当局调查应对、刑事程序推进的可能性等,并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应对方案。

企业律师的协助

金融监管诊断 : 分析CFD、TRS、结构化金融产品等交易结构,诊断构成资本市场法上操纵行情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可能性及规制适用与否

金融当局调查应对 : 在金融监督院调查、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金融委员会制裁程序中,整理交易明细、账户关系、资金流向、内部决策过程,并制定调查应对逻辑

投资全权委托业规制审查 : 分析投资者募集方式、是否提供投资判断、账户运用结构等,确认投资全权委托业或投资咨询业登记的必要性及业务结构上的风险要素

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 完善异常交易监控体系、员工金融交易管理规定、合规监察程序、内部报告体系等,建立可管理资本市场法违反风险的体系

刑事及民事纠纷应对 : 在涉及操纵行情、不公平交易、追缴不当利益、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等问题的情况下,分析事实关系与交易结构并制定应对策略

如就CFD等场外衍生品交易需要金融监管咨询,敬请通过🔗企业律师法律咨询预约综合审查交易结构与法律风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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