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就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委托辩护的委托人

- -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发生
- - 发生产业灾害死亡事故时,处罚力度如何?
- -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处罚对象是谁?
- 2. 为防御产业灾害死亡处罚制定辩护策略

- -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1. 全部承认事实及反省
- -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2. 主张多次实施安全教育
- -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3. 主张已投保劳动者灾害保险
- 3. 为产业灾害死亡事故责任人辩护,以缓刑收尾

1. 就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委托辩护的委托人

这是就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委托辩护的委托人。
委托人是发生产业灾害的现场安全管理者、经营者。委托人请求尽最大可能进行处罚防御。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发生
委托人就近期发生的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委托了辩护。
事件发生在委托人公司承接施工的公寓建设现场。
一名劳动者在该公寓建设现场作业时坠落身亡。
委托人作为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被以未尽到在现场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嫌疑而被起诉。
-经营者应向在2米以上高度、存在坠落危险的场所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安全帽及安全带并使其佩戴。
-在劳动者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牢固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结构的安全栏杆、围栏、垂直防坠网或盖板等防护措施。
-负有确保施工现场落实上述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发生产业灾害死亡事故时,处罚力度如何?
产业灾害死亡是指劳动者因与业务相关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而死亡的情形。
因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的,根据韩国《刑法》第268条,可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经营者及承揽人为预防产业灾害,应尽到安全及保健措施义务。
违反此规定致使劳动者死亡的,可依据🔗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处罚对象是谁?
在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案件中,韩国法院将实际负责现场安全保健管理的人认定为处罚对象。一般而言,厂长、现场负责人、管理所长等现场责任人属于此类。
即使是代表理事,若未直接参与现场作业,且已委托他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也可能不属于处罚对象。
实际上,韩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曾在由现场负责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案件中,判定代表理事不承担违法责任。(议政府地方法院 2004노1726)
此外,即使在🔗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之后,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案件中关于“谁是行为人”的判断标准也未发生改变。
韩国法院与雇佣劳动部均综合考量公司的职责分工、是否委托权限、是否实际管理等因素,确定处罚对象。
结论是,在现场实际管理安全保健的人才是处罚对象。
2. 为防御产业灾害死亡处罚制定辩护策略

着手制定用于防御产业灾害死亡事故处罚的辩护策略。
经办过多起产业灾害死亡事故相关案件的专业律师,仔细梳理了事实关系,制定了可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策略。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1. 全部承认事实及反省
产业灾害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对该起诉事实全部予以坦白承认,并诚恳反省。
委托人承诺今后将履行所有安全措施,以防再次发生产业灾害事故。
实际上,委托人自首次接受调查时起,便对起诉事实全部予以坦白承认,毫无隐瞒地承认了所有事实。
产业灾害专业律师强调上述事实,请求从轻处理。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2. 主张多次实施安全教育
产业灾害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随时开展安全教育。
负责律师为证明已实施安全教育,提交了安全教育日报、安全教育确认书等作为证据。
产业灾害死亡事故防御3. 主张已投保劳动者灾害保险
产业灾害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始终将防患于未然置于首位,尽力做好安全管理,同时为应对可能不可避免发生的意外事故,投保了劳动者灾害保障责任保险。
负责律师强调,委托人已投保赔偿限额5亿韩元的劳动者灾害保险,且目前已申请保险金支付,这将对遗属的损失恢复起到很大帮助。
3. 为产业灾害死亡事故责任人辩护,以缓刑收尾
为产业灾害死亡事故责任人委托人辩护的结果,委托人获得缓刑宣告,得以避免实刑。
因产业灾害致劳动者死亡,被以业务过失致死及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嫌疑起诉时,处罚力度高,且对责任主体的法律判断较为复杂。
要准确说明事件经过与现场管理实况,务必需要在产业灾害案件中经验丰富的🔗重大灾害专业律师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经办过多起产业灾害死亡事故相关案件的专业律师,提供案件初期应对咨询、法律责任主体分析及应对策略制定、侦查机关调查应对、刑事审判应对、行政处分及民事责任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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