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重大灾害法 | 无法预测的事故与法律责任的开端

- 2. 重大灾害法 | 强调属不可抗力自然现象的策略

- - 与韩国国内土木工程专家合作
- - 对安全确保义务履行的彻底说明
- - 与遗属方达成圆满和解并取得量刑资料
- 3. 重大灾害法 | 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以内查终结化解危机

- - 重大灾害法无罪案例分析
1. 重大灾害法 | 无法预测的事故与法律责任的开端

重大灾害法案件发生的起因如下。
作为企业委托人的G建设公司在进行由地方自治团体发包的水利设施改造维修工程期间,遭遇了意料之外的事故。
在混凝土浇筑作业正酣的现场,支撑泵车重量的支腿(outrigger,为防止设备倾覆而起支撑作用的突出结构物)下方地基突然塌陷,发生了地陷(sinkhole)现象。
由此导致泵车设备倾覆,并不幸造成现场一名劳动者失去生命的惨痛结果。
事故发生后,地方雇佣劳动厅立即着手现场调查,并以违反重大灾害法的嫌疑对施工方代表理事以及法人和现场相关人员立案。
企业代表面临包括徒刑在内的重刑风险,企业也陷入了巨额行政处分与社会声誉下降的复合型危机。
2. 重大灾害法 | 强调属不可抗力自然现象的策略
在与重大灾害法相关的侦查中,最重要的争点在于事故原因是否在于经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保健确保义务”。
侦查机关将现场地基调查不充分、作业计划制定过程存在疏漏、支腿设置时措施不当等指为事故的原因。
更进一步,其还判断,死亡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防护用具这一点,也很有可能被解释为企业管理监督上的疏漏。
若上述所有指摘事项在法庭上获得认定,委托人将无法避免被判处最少1年以上的徒刑并处10亿韩元以下罚金、法人被科处50亿韩元以下罚金的结果。
但是,为该事件提供咨询的承办律师,为证明案件的本质并非“管理疏漏”,而在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而集中了力量。
因此,以科学方式证明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测的地基崩塌,正是决定重大灾害法是否适用的核心策略。
与韩国国内土木工程专家合作
承办律师与韩国国内土木工程专家紧密合作,彻底分析了事故原因。
以国立大学土木工程领域教授的专业咨询意见为基础,提出了如下科学依据,积极主张本案不属于重大灾害法上违反安全保健确保义务的情形。
对安全确保义务履行的彻底说明

承办律师也没有遗漏对委托人企业已诚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健确保义务这一点进行具体说明。
由于重大灾害法上经营责任人是否履行义务成为核心争点,故以事故发生前的各项措施为中心构建了应对策略。
确认了在事故发生前,现场负责人、施工方代表、设备司机等相关人员事先1)细致检查了地基状态,且当时铺装路面没有任何异常这一事实。
并合乎逻辑地说明,追加的钻探调查等在当时并非业界的一般惯例,且鉴于私有土地的特性在现实中亦无法实施。
此外,还证明在设置泵车支腿时为分散荷载而2)使用了安全垫板等,采取了超过法定标准的安全措施。
根据对《产业安全保健法》第63条承揽人安全措施义务范围等的综合审查结果,还明确指出:向劳动者3)发放安全帽等防护用具并事先实施了安全教育同样进行得十分彻底,而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防护用具属于个人过失。
与遗属方达成圆满和解并取得量刑资料
在重大灾害法中,与受害者达成圆满和解是重要的量刑参酌事由。
承办律师广泛收集了如下情节参酌要素并提交给侦查机关。
3. 重大灾害法 | 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以内查终结化解危机

在系统的法律、工程与劳务应对相结合的结果下,雇佣劳动部最终判断,难以依据重大灾害法追究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件最终以“无嫌疑”内查终结而了结。
因劳动者死亡事故而原本只希望能以罚金刑了结的企业委托人对此深感满意,此后也将重大灾害法合规咨询一并委托给了本法人。
随着对重大灾害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政府正在大幅强化对发生重大灾害法违反行为企业的公共招标制裁,朝着在公共合同全领域内嵌安全管理体系的方向改革制度。
在做好重大灾害法的法律准备的同时,前瞻性地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正是将企业的法律与经营危机转化为机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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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法无罪案例分析
分析重大灾害法无罪判决案例的结果显示,实质责任与因果关系以及在法律适用对象上的形式性判断是主要依据。
请注意,重大灾害法责任并非因形式性义务违反而成立,而是须以经营责任人实际的故意或过失、可预见性、履行失败成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方可认定。
重大灾害法无罪判决类型 | 宣告无罪的主要理由 |
总承包方代表与事故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 经营责任人对危险不存在可预见性与放任,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
事故与预防措施间无因果关系 | 预防措施(防护装置等)并非法律上的义务,或事故无法预见,故无责任 |
因分包方过失而总承包方无罪 | 分包方违反作业标准,总承包方未认知具体危险与擅自作业事实的情形下,责任受限 |
形式性违反,无因果关系 | 专职组织不健全与业务构成等义务未履行属形式性欠缺,与事故之间不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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