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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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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保险期间结束后即使缺陷维修不履行也认定保险人责任的最高法院判决

在缺陷维修保证保险案件中,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共同住宅缺陷,即使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才发生缺陷维修义务不履行,保险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韩国最高法院认定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韩国最高法院2024年10月8日宣判2023다298892判决)

CONTENTS
  • 1.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共同住宅缺陷与保险金请求纠纷结构
    • - 保险期间与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的法律关系
    • - 原审的判断
  • 2.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保险期间内发生缺陷即认定保险责任的最高法院判断
    • - 缺陷担保责任期间为“缺陷发生期间”
    • - 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认定保证保险责任
  • 3.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本次判决的意义及对建设纠纷的启示
    • - 共同住宅缺陷维修保证保险主要审查事项
    • - 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不动产组的协助

1.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共同住宅缺陷与保险金请求纠纷结构

共同住宅缺陷与保险金请求纠纷结构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案件的起点是共同住宅缺陷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保险金请求纠纷。

在本案中,事业主体在新建共同住宅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缺陷维修保证保险合同。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是指在共同住宅发生缺陷、事业主体却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时,为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害而签订的保险

在本案共同住宅中,已确认在保险合同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缺陷。

此后,该共同住宅通过拍卖程序转移给了原告方,原告方在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全部结束后向事业主体请求缺陷维修。

然而事业主体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于是原告方对保险人提起了请求支付缺陷维修保证保险金的诉讼。

保险期间与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缺陷维修保证保险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如下。

① 《共同住宅管理法》上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

② 保险期间内发生缺陷,但保险事故(缺陷维修义务不履行)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后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③ 保险期间内如无缺陷维修请求则免除保险人责任这一保险约款条款的效力

即《共同住宅管理法》上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究竟是缺陷发生期间还是权利行使期间,以及其与保险期间的关系应如何解释,是核心法理。

原审的判断

原审注意到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事业主体的缺陷担保责任期间设定相同这一点。

因此认定,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共同住宅缺陷,即使缺陷维修请求是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提出的,保险人也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对于保险期间内如无缺陷维修请求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特别约款条款,原审也将其解释为单纯的提示注意性规定。

认定即使将该条款解释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根据《约款规制法》第6条第1款也属于对客户不当不利的约款,可能归于无效。

2.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保险期间内发生缺陷即认定保险责任的最高法院判断

在缺陷维修保证保险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判断,认定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首先明确了《共同住宅管理法》上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

缺陷担保责任期间为“缺陷发生期间”

最高法院综合考虑旧《共同住宅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文义与立法宗旨,认定缺陷担保责任期间并非权利行使期间,而是缺陷发生期间。

以下是本案中所涉旧《共同住宅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内容。

事业主体在担保责任期间内发生缺陷时,应根据该共同住宅的入住者代表会议等或承租人等的请求,对该缺陷进行维修。

在此情形下,缺陷维修的程序及终结等所需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即若在该期间内发生了共同住宅缺陷,事业主体便应对该缺陷承担担保责任,而缺陷维修请求并非必须在该期间内提出。

此外认定,即使《共同住宅管理法》施行令规定了担保责任期间内的缺陷维修请求,这也只是关于缺陷维修程序的规定,不能视为变更担保责任期间法律性质的规定。

该判断明确了在共同住宅缺陷纠纷中缺陷发生时点本身即成为责任判断标准这一点,预计在今后类似纠纷中也将作为重要标准发挥作用。

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认定保证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构造也重申了如下法理。

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人不履行主合同上的债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的一种损害保险。

因此,为支付保险金,

① 发生保险合同人债务不履行这一保险事故
② 由此产生被保险人的损害

必须满足这两项要件。

一般而言,保证保险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然而最高法院认定,如本案这样,若保证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缺陷担保责任期间内发生的缺陷所致损害,那么在将保险期间设定为与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相同的情况下,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缺陷,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也应承担责任。

结论是,若在与缺陷担保责任期间设定相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共同住宅缺陷,即使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缺陷维修义务不履行,保险人也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据此,最高法院认可了认定保险人责任的原审判断,驳回了被告的上告。

3. 缺陷维修保证保险 | 本次判决的意义及对建设纠纷的启示

本次判决的意义及对建设纠纷的启示

本次缺陷维修保证保险判决是为共同住宅缺陷纠纷与建设保险纠纷的解释提出重要标准的判决。

尤其可以确认如下启示。

  1. 明确了旧《共同住宅管理法》上缺陷担保责任期间为缺陷发生期间这一点的判决
  2. 确认了即使缺陷维修请求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提出,只要缺陷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责任也可能被认定这一点
  3. 强调了保险约款免责条款也应根据《约款规制法》作限制性解释这一点

即在共同住宅缺陷维修保证保险中,考虑到缺陷发生时点、缺陷维修请求时点、保险事故发生时点可能呈现为彼此不同的结构,提出了应据此解释保险合同及相关法理的标准。

共同住宅缺陷维修保证保险主要审查事项

区分

主要审查事项

缺陷发生时点

是否在缺陷担保责任期间内发生

保险期间结构

保险期间与缺陷担保责任期间的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

缺陷维修义务不履行时点

保险约款效力

免责条款在约款法上的有效性

损害发生

实际缺陷维修费用及有无损害

在共同住宅缺陷纠纷中,缺陷发生时点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点不一致的情形较为频繁,因此综合审查保险合同结构与相关法理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不动产组的协助

共同住宅缺陷纠纷往往不仅需审查缺陷是否发生,还需一并审查缺陷担保责任期间、保险合同结构、事业主体的维修义务等多种法律要素。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需要综合审查合同结构与相关法理予以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不动产组以在共同住宅缺陷纠纷、缺陷维修保证保险纠纷、建设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不动产相关纠纷中积累的经验为基础,综合分析案件结构

尤其建设纠纷是建设产业基本法、《共同住宅管理法》、保险法、《约款规制法》等多种法律相互交叉的领域,因此立体地审查合同结构与法理十分重要。

大倫建设·不动产组由建设专业律师与不动产专业律师协作,

缺陷发生结构分析

缺陷担保责任期间及保险合同结构审查

保险约款的效力及《约款规制法》适用审查

缺陷维修费用及损害结构分析

综合审查上述各项,并在建设纠纷中提出切实的解决策略。

若发生共同住宅缺陷纠纷或建设相关保险纠纷,从初期阶段起进行法律审查十分重要。

如需帮助,欢迎立即通过🔗建设不动产律师法律咨询预约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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