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营业场所拍卖接收相关案件概要

- - 废弃物产生及非法填埋经过
- - 营业场所拍卖接收过程
- - 案件的核心争点
- 2. 韩国最高法院判定的废弃物责任继受标准

- - 《废弃物管理法》上营业场所废弃物的含义
- - 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是否也属于继受对象
- - 自我责任原理与责任限制法理
- - 可认可责任限制的例外事由
- 3. 判决与法律效果

- - 关于判决的核心归纳
- 4. 实务中需要确认的事项

- - 需要确认的事项
- 5. 营业场所接收及环境纠纷应对

- - 需要法律审查的情形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营业场所拍卖接收相关案件概要

本案是关于通过拍卖接收废弃物处理业营业场所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前经营者废弃物处理义务的案件。
特别是由于该废弃物并非位于营业场所内部,而是被遗留在外部填埋场,营业场所接收人的责任范围可认定到何种程度成为核心问题。
废弃物产生及非法填埋经过
原经营者是在全南长城郡所在营业场所经营废弃物处理业的公司。
该营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属于指定废弃物的矿渣,并将废弃物处理委托给外部企业。
然而,受托企业将受托的废弃物与土砂混合后填埋于益山所在的废石山,此后渗滤液流入附近河流,引发了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厅对原经营者下达了废弃物处理措施命令,但该命令未被履行。
营业场所拍卖接收过程
此后,原告公司通过任意拍卖程序接收了原营业场所的土地、厂房及机械设备等。
问题在于,环境厅认为原告“因接收营业场所,前经营者的废弃物相关义务也一并被继受”,从而下达了对遗留在外部填埋场的废弃物及渗滤液的处理命令。
案件的核心争点
在本案中,以下事项成为核心争议问题。
▶ 争点2。通过拍卖接收营业场所者,公法上义务继受至何种程度
▶ 争点3。接收人不知晓外部废弃物存在时是否也需承担责任
特别是,从自我责任原理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如何限制营业场所接收人的责任范围,成为重要争点。
2. 韩国最高法院判定的废弃物责任继受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综合考虑韩国《废弃物管理法》的立法宗旨与营业场所接收结构,对责任继受范围进行了解释。
《废弃物管理法》上营业场所废弃物的含义
⑨ 依据《民事执行法》进行的拍卖、依据《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进行的变价(变价),或依据《国税征收法》·《关税法》或《地方税征收法》进行的扣押财产出售,以及依据其他与此相当的程序,接收营业场所废弃物排放者营业场所全部或一部的人,继受与该营业场所废弃物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废弃物管理法》将营业场所产生的废弃物规定为‘营业场所废弃物’,并将排放该废弃物的经营者规定为‘营业场所废弃物排放者’。
此外,本案中成为争议的旧《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第7项,是一项旨在承认通过拍卖等程序接收营业场所者继受营业场所废弃物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遗留废弃物的产生及保护环境。
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是否也属于继受对象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只要是“该营业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即使被遗留在外部场所,原则上也包含在继受对象之内。
即,相较于废弃物的当前位置,该废弃物在哪个营业场所产生才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因此认为,仅凭废弃物存在于营业场所外部这一情形,并不当然排除责任继受。
自我责任原理与责任限制法理
不过,韩国最高法院认定,不能无限制地认可对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的责任。
韩国最高法院提及宪法上的自我责任原理,指出对于本人无法自行决定或控制的领域也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有必要加以限制。
特别是考虑到,对于外部废弃物,在拍卖过程中可能难以确认其存在,接收人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支配·管理,且存在难以预测处理费用规模的情形这一点。
可认可责任限制的例外事由
但是,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在认可以下情形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责任继受。
▶ 对不知情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 拍卖程序中现实上难以确认的情况存在的情形
即,营业场所接收人的责任并非一律予以认可,而应综合考虑接收当时的认知可能性与具体情形来判断。
3. 判决与法律效果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通过拍卖接收营业场所时,与该营业场所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公法上义务原则上可以被继受。
不过认定,对于被遗留在营业场所外部的废弃物,不能一律认可责任;在接收人不知晓该废弃物存在、且对此种不知情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责任继受。
特别是,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无条件认可对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的责任,可能与自我责任原理及财产权保护原则相冲突。
关于判决的核心归纳
区分 | 判断内容 |
营业场所内部废弃物 | 原则上认可责任继受 |
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 | 原则上纳入继受对象 |
责任限制可能性 | 例外情况下可予认可 |
限制判断标准 | 接收人的认知可能性及正当理由 |
原审判决 | 以审理不足为由撤销并发回重审 |
主要法理 | 自我责任原理·财产权保护 |
本判决是明确了营业场所接收人的责任范围不能一律解释,而应综合考虑废弃物的位置与接收人的认知可能性等这一点的案例。
此外,本判决提出了应综合审查拍卖程序的特性与接收人的控制可能性等来判断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责任的标准,在实务上具有意义。
4. 实务中需要确认的事项
本判决是具体展示了在营业场所拍卖接收过程中废弃物相关责任结构如何被继受的案例。
特别是,鉴于被遗留在营业场所外部的废弃物原则上也可能成为责任继受对象,在营业场所接收之前阶段进行环境风险审查的必要性可能成为问题。
此外,鉴于在接收人不知晓外部废弃物存在、且对此种不知情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能认可责任限制,接收当时的调查范围与认知可能性也成为重要的判断因素。
在实际的营业场所接收及拍卖程序中,可能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确认。
需要确认的事项
需确认事项 |
|---|
营业场所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及委托履历 |
是否存在外部填埋或非法处理的可能性 |
是否确认环境厅措施命令及行政处分履历 |
是否存在废弃物相关民事·刑事·行政纠纷 |
对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存在的认知可能性审查 |
接收过程中实施的环境尽职调查范围及内容 |
在未对营业场所运营履历或废弃物处理经过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推进拍卖或营业场所接收时,可能存在发生意料之外环境责任问题的可能性。
5. 营业场所接收及环境纠纷应对
营业场所废弃物处理义务与环境责任并非各自独立存在的问题,而是在营业场所运营履历、废弃物产生经过、委托处理结构、是否存在行政处分等相结合的状态下进行判断。
特别是,在拍卖或接收营业场所的过程中,不仅资产本身,前经营者废弃物相关的公法上义务也可能一并成为问题,因此存在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是否存在及责任继受的可能性。
此外,《废弃物管理法》上的责任继受存在不将营业场所内部废弃物与外部废弃物同等对待的可能性,接收人的认知可能性与控制可能性也可能成为问题。
需要法律审查的情形
- 推进营业场所拍卖或企业收购的情形
- 接收废弃物处理业·再利用业相关营业场所的情形
- 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是否存在成为问题的情形
- 受到环境厅措施命令或行政处分的情形
- 在委托废弃物处理企业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形
- 营业场所接收后发生环境污染及处理费用问题的情形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房地产律师与行政律师、企业律师协作,就以下事项提供法律审查。
• 营业场所外部废弃物相关认知可能性及责任范围分析
• 环境厅措施命令及行政处分应对方向的审查
• 废弃物处理委托结构及环境风险的审查
• 拍卖·回生程序中可能发生的环境责任分析
如需相关法律审查,可通过与能够一并审查营业场所运营履历与环境责任结构的🔗房地产律师的咨询,审查应对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