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环境纠纷 | 违反《废弃物管理法》案件概况

- -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2. 环境纠纷 | 法院的判断

- - 废弃物再利用制度的基本结构
- - 再利用标准与遵守事项分别适用
- - 回填材料再利用与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 - 没有明文规定时也可适用土壤污染标准
- 3. 环境纠纷 | 本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 - 废弃物再利用经营者的管理范围可能扩大
- 4. 环境纠纷 | 企业实务应对要点

- - 企业应检查的事项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环境纠纷 | 违反《废弃物管理法》案件概况
环境纠纷始于一家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将矿渣类废弃物等作为建筑、土木工程现场的回填材料供应。
行政机关对运入该现场的回填材料实施了土壤污染标准试验,结果确认其中的镉、锌、氟等超过土壤污染忧虑标准。
据此,行政机关依照韩国《废弃物管理法》,下达了责令收集、处理废弃物等的措施命令。
但企业方面则主张,该再利用方式在韩国《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中属于使废弃物接触土壤等并作为回填材料等予以再利用的类型(R-7-1),且该类型并未明文规定必须符合土壤污染忧虑标准,并据此主张该处分违法。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所处理的最重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疑问。
“即使再利用标准中未直接规定土壤污染忧虑标准,为防止环境污染而规定的遵守事项是否仍另行适用”
企业方面强调,各再利用类型的标准中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则认为,从《废弃物管理法》的整体体系来看,为预防环境污染而规定的遵守事项应当独立适用。
最终,该环境纠纷引出了应当从何种角度解释环境管制法律规范的问题。
2. 环境纠纷 | 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在该环境纠纷中,主要依据《废弃物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预防环境污染的必要性作出判断。
法院尤其重点考虑了回填材料再利用方式与土壤直接接触,以及一旦发生土壤污染,修复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大量费用等因素。
废弃物再利用制度的基本结构
韩国大法院认为,《废弃物管理法》在允许废弃物再利用的同时,也被设计为在可能产生环境危害时允许予以限制。
即,使废弃物接触土壤等并作为回填材料使用时,如果废弃物中含有土壤污染物质,则难以排除其在与原有土壤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释放有害物质的可能性。
法院还考虑到,作为回填材料使用的废弃物在工程完工后不易再次分离或清除。
基于上述理由,韩国大法院认为,对回填材料再利用,不仅应审查废弃物本身的再利用标准,还应一并审查为预防土壤污染而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再利用标准与遵守事项分别适用
企业方面以各再利用类型的标准条款中未直接记载土壤污染忧虑标准为由,主张措施命令违法。
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各再利用类型的标准与为防止环境污染而规定的遵守事项,是功能和目的各不相同的规定。
即,各再利用类型的标准更接近于规定允许采用何种再利用方式,而遵守事项则是为防止再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而制定的管理标准。
据此,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再利用经营者符合各类型的标准,也必须同时遵守为预防土壤污染而规定的事项。
回填材料再利用与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韩国大法院在本案中注意到,回填材料的再利用方式本身可能与土壤污染风险直接相关。
“使废弃物接触土壤等并作为回填材料等予以再利用时,如果再利用对象废弃物中含有土壤污染物质,则不能排除其在与原有土壤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释放有害物质并污染土壤的可能性。”
回填材料具有运入建筑、土木工程现场后不易再次分离或回收的特性。
韩国大法院认为,正因如此,与一般废弃物处理相比,回填材料再利用更有必要重视环境污染预防。
本案中实际也从回填材料中检出了镉、锌、氟等,法院考虑了这些物质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造成影响。
据此,法院认为,对回填材料再利用,不仅应确认废弃物本身能否再利用,还应一并管理其是否符合土壤污染忧虑标准。
没有明文规定时也可适用土壤污染标准
该判决的重要之处在于,韩国大法院并未仅依据规定的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韩国大法院考虑到《废弃物管理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国民生活,认为相关条款也应按照预防环境污染的方向予以解释。
法院尤其认为,再利用标准条款与遵守事项条款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应当一并适用。
据此,即使再利用类型标准中未直接记载土壤污染忧虑标准,仍可依据为防止环境污染而规定的遵守事项继续适用土壤污染标准。
该判决以环境保护目的和预防污染的必要性为中心解释相关规定,对废弃物再利用相关环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环境纠纷 | 本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作为展示废弃物再利用相关环境管制可能如何解释的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再利用类型标准中没有直接限制规定,为防止环境污染而规定的遵守事项仍可另行适用。
据此,在今后的环境纠纷中,仅凭是否取得许可或是否符合形式标准来判断是否违法的可能性也可能降低。
特别是回填材料等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再利用方式可能涉及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问题,因此在项目现场也可能需要审查是否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
废弃物再利用经营者的管理范围可能扩大
审查项目 | 主要内容 |
废弃物成分分析 | 确认是否含有重金属及有害物质 |
审查土壤污染标准 | 审查是否适用现场各用途区域的标准 |
试验报告管理 | 取得运入前的检验资料及分析资料 |
现场管理体系 | 记录并管理回填材料的运入及使用过程 |
由于韩国大法院认为各再利用类型的标准与防止环境污染的遵守事项应当一并适用,因此在实际现场,对污染可能性本身的管理可能成为重要审查事项。
特别是回填材料再利用在工程完工后往往难以再次回收或分离,行政机关也可能重点审查实际环境危害的可能性。因此,在环境调查过程中,样品采集结果或试验资料也可能成为主要争议焦点。
因此,该判决可以被视为表明废弃物再利用相关环境纠纷中可能重点考虑环境保护目的和预防污染必要性的案例。
4. 环境纠纷 | 企业实务应对要点

该判决表明,在废弃物再利用项目中,仅凭是否取得许可或是否符合形式标准,可能难以充分管理法律风险。
特别是回填材料等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再利用方式可能涉及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问题,因此在现场运营过程中可能需要更具体的管理体系。
此外,在环境纠纷中,行政调查阶段取得的资料和现场管理记录往往会成为之后行政处分或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判断因素。
因此,从企业角度来看,有必要采取建立事前检查体系而非事后应对的方式。
企业应检查的事项
分类 | 主要内容 |
回填材料运入前审查 | 确认适用于现场用途区域的土壤污染忧虑标准以及是否允许运入 |
废弃物成分分析 | 事先检查是否含有镉、锌、氟等重金属及有害物质 |
试验资料管理 | 系统保管试验报告、分析资料、样品采集记录等相关资料 |
现场运营管理 | 完善回填材料运入、使用及保管过程的内部管理标准 |
环境调查应对 | 建立行政机关现场调查时核查样品采集过程及试验程序的体系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 针对环境行政处分案件,制定应对措施命令、恢复原状命令、停止运入命令等的策略
• 在环境调查阶段,对样品采集程序、试验结果及分析资料进行法律审查并提供应对咨询
• 应对废弃物再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相关行政诉讼及损害赔偿纠纷
• 建立建筑、土木工程现场的环境合规体系并就再利用废弃物管理体系提供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团队正在办理废弃物再利用、土壤污染、环境行政处分、施工现场纠纷等各类环境纠纷案件。
此外,不仅可以审查环境管制相关行政法问题,还可以综合审查建筑、土木工程现场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并根据具体案件研究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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