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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诉讼 | 最高法院认定“中间结算退职金不属于特别迟延利率适用对象”的判决

在工资诉讼中,就在职期间支付的退职金中间结算款是否适用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年20%迟延利率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判断该规定不适用于中间结算退职金(最高法院2026年3月12日宣告2025다214123判决)。

CONTENTS
  • 1. 工资诉讼 | 退职金中间结算迟延损害金案件
    • - 原审的判断
  • 2. 工资诉讼 | 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劳动基准法》第37条适用范围
    • - 一般退职金与中间结算款的差异
  • 3. 迟延损害金责任范围梳理
  • 4. 工资诉讼 | 判决的意义与企业应审查的事项
    • - 判决的意义
    • - 企业应审查的事项
  • 5. 工资诉讼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1. 工资诉讼 | 退职金中间结算迟延损害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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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资诉讼的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在职期间领取的退职金中间结算款即使迟延支付,是否也适用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年20%迟延利率的案件

劳动者主张公司未按时支付中间结算退职金,并请求迟延损害金。

其中特别主张,根据旧《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令第17条,用人单位在超过支付期限的情况下应承担年20%的迟延利息。

另一方面,公司方以退职金中间结算与一般退职金不同、并非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支付的报酬为依据,主张其不属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年20%迟延利率规定的适用对象

原审的判断

在本工资诉讼中,原审采纳了公司方的主张。

原审考虑到,旧《劳动基准法》第36条与《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的体系基本上是以劳动者退职或死亡等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为前提运行的。

此外还一并认为,退职金中间结算是根据《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8条第2款、在存在一定事由时于在职期间例外允许的制度。

据此,原审判断,对于在职期间支付的中间结算退职金,不适用旧《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

2. 工资诉讼 | 最高法院的判断

最高法院同样维持了原审的判断。

在关于本工资诉讼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具体审查了《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年20%迟延利率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退职金中间结算的法律性质。

其中特别强调了一般退职金与在职期间支付的中间结算款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并将有无法定清算义务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予以提出。

《劳动基准法》第37条适用范围

旧《劳动基准法》(2024年10月22日以法律第20520号修订前的版本)第37条第1款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在其应根据第36条支付的工资及根据《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2条第5号支付的给付的全部或一部,自其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未予支付的情况下,应就次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天数,按年百分之二十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

此外,旧《劳动基准法施行令》(2025年4月8日以总统令第35436号修订前的版本)第17条将该迟延利率定为年20%。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基本上是以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清算义务为前提的结构。

强调其宗旨在于,对劳动者退职或死亡致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退职金的情形施加经济制裁

一般退职金与中间结算款的差异

最高法院2026年3月12日宣告2025다214123判决 节选

“根据《退职给付法》第8条第2款,在劳动者退职前支付的中间结算退职金,难以断定属于旧《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适用对象的退职给付制度所支付的一次性金额。”

最高法院2026年3月12日宣告2025다214123判决判断认为,在职期间支付的退职金中间结算款难以与一般退职金等同看待。

最高法院着重指出,一般退职金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的金额,而中间结算则是根据《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8条第2款、在存在一定事由时于在职期间例外支付的制度

此外还一并考虑到,一般退职金存在旧《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的14日内清算义务,而中间结算退职金并不存在相同的支付期限规定

3. 迟延损害金责任范围梳理

最高法院重点审查了,作为旧《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适用前提的‘法定清算义务’在中间结算退职金上是否也得到认可。

旧《劳动基准法》第36条及第37条是以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工资、退职金为前提的规定,最高法院判断,在职期间支付的中间结算退职金难以与此种结构等同看待。

其中着重指出,就一般退职金而言,存在劳动者退职后用人单位须在一定期间内支付退职金的法定清算义务,而中间结算退职金并未另行设有相同的支付期限规定。

最终最高法院判断,中间结算退职金难以视为与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的一般退职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据此,旧《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及施行令第17条规定的年20%迟延利率同样不予适用

4. 工资诉讼 | 判决的意义与企业应审查的事项

关于本工资诉讼的判决同时也表明,虽然限制了对中间结算退职金适用年20%迟延利率,但难以认为企业的退职金运营风险本身就此消失

在实务中,中间结算的批准程序、支付经过、内部规定的运行方式等,往往会在纠纷过程中一并受到审查。

因此,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有必要一并检查支付结构与内部管理体系。

判决的意义

最高法院着重指出,中间结算退职金与一般退职金不同,是在职期间例外支付的金额

其中以如下内容作为核心依据作出判断:一般退职金存在旧《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的14日内清算义务,而中间结算退职金并未另行设有相同的支付期限规定。

因此,关于本工资诉讼的最高法院判决,具有更明确地梳理出并非对所有退职金支付迟延都适用相同的特别迟延利率体系这一意义。

企业应审查的事项

退职金中间结算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为前提运行的结构,因此在实际纠纷中,支付经过与内部运行方式本身很可能演变为核心争点。

审查项目

主要内容

中间结算批准程序

整备批准标准·审批结构·处理方式

支付日程管理

管理预定支付日·支付暂缓事由

就业规则·公司规章

明确中间结算程序及标准

举证材料管理

保管申请书·合意书·审批材料

其中,若中间结算批准标准按部门不同而运行不一,或支付日程变更过程未予文书化,支付经过本身即可能成为工资诉讼的对象。

此外,若支付暂缓事由或内部批准过程未明确留存,企业方的说明结构可能变得不清晰。

因此,企业有必要将中间结算与一般退职金区别处理,另行以批准结构与支付管理体系为标准加以运行,而非以相同方式处理。

5. 工资诉讼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工资诉讼往往不仅涉及拖欠工资或退职金支付问题,还常常与就业规则运行、工资体系解释、迟延损害金范围、内部批准程序等各种争点一并成为问题。

其中,像退职金中间结算这样与一般工资、退职金结构不同的制度成为问题时,支付经过与内部运行标准、公司规章体系等很可能被一并审查。

因此,企业不仅要在实际纠纷发生后进行应对,还应一并检查公司内部工资、退职金运营结构的整体。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法务组通过企业律师、劳动律师、劳务师、会计师等的协作,应对企业的工资诉讼与劳务风险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应对领域

协助内容

工资·退职金纠纷应对

审查拖欠工资·退职金·迟延损害金相关争点并梳理诉讼应对结构

就业规则·公司规章审查

审查工资体系·中间结算程序·内部批准标准等规定的整备

劳务风险分析

检查支付程序·运行方式·内部管理体系相关风险

举证材料及应对体系梳理

审查支付明细·审批材料·合意书·内部协商材料等凭证结构

如需就退职金中间结算、迟延损害金、工资体系运营等工资诉讼进行法律审查,请通过与🔗企业律师的咨询,检讨符合具体情况的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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