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工资诉讼 | 退职金中间结算迟延损害金案件

- - 原审的判断
- 2. 工资诉讼 | 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劳动基准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
- - 一般退职金与中间结算金的区别
- 3. 迟延损害金责任范围梳理

- 4. 工资诉讼 | 判决的意义与企业应审视的事项

- - 判决的意义
- - 企业应审视的事项
- 5. 工资诉讼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1. 工资诉讼 | 退职金中间结算迟延损害金案件

本案是一起工资诉讼案,问题在于,即使雇员在职期间领取的遣散费延迟支付,是否仍适用劳动基准法规定的20%年延迟利率。没看到。
工人们声称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临时遣散费,并要求赔偿迟延损失。
特别是,根据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该法施行令第十七条规定,雇主逾期缴纳时,须承担年利率20%的滞纳金。
另一方面,公司辩称,与一般遣散费不同,临时结算遣散费并非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支付的工资。声称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规定的20%年利率规定。我做到了。
原审的判断
在工资诉讼中,一审法院采纳了该公司的主张。
下级法院认为,原劳动基准法第36条和雇员退休福利保障法制度基本上是以雇员退休或死亡等雇佣关系终止为前提运作的。
我们也看到,根据雇员退休金保障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职期间有特定事由时,临时支付遣散费是一项例外允许的制度。
据此,下级法院裁定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适用于在职期间支付的临时遣散费。
2. 工资诉讼 | 最高法院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资诉讼裁定中,专门审查了劳动标准法中20%年递延利率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临时结算遣散费的法律性质。
特别强调了一般遣散费与在职期间应付临时安置费的结构性差异,并将是否存在法定清算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清算义务的重要标准。
劳动基准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
原劳动基准法(2024年10月22日第20520号法修订前)第37条第1项规定如下。
“雇主自发生原因之日起十四日内未支付全部或部分依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支付之工资及依《雇员退休金保障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支付之工资者,应自次日起至支付之日起,依逾期天数,按年利率20/100缴纳逾期利息。”
此外,原劳动基准法施行令(2025年4月8日总统令第35436号修订前)第17条规定,相关延期利率为每年20%。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基本上是以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清算义务为前提构建的。
换句话说目的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因劳动者退休或死亡,用人单位未能支付工资或遣散费的,实施经济制裁。强调。
一般退职金与中间结算金的区别
“依退休金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前支付的临时安置遣散费,与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金制度下一次性支付的金额,难以断定。”
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的第2025Da214123号判决确定,在职期间支付的遣散费的临时结算不能视为与一般遣散费相同。
最高法院裁定,一般遣散费是在雇佣关系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但临时解决办法则依据《雇员退休金保障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这是一种在雇佣期间因某些原因而支付额外报酬的制度。被认为很重要。
此外,对于一般遣散费,根据原劳动基准法第36条,有义务在14天内清算。临时安置遣散费没有相同的支付期限规定。也被考虑过。
3. 迟延损害金责任范围梳理
最高法院重点关注的是,临时解决遣散费是否承认适用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前提条件“法定清算义务”。
原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37条是以雇佣关系结束后支付工资和遣散费为前提的规定,但最高法院认为,雇佣期间支付的临时遣散费很难等同于这种结构。
特别是,就一般遣散费而言,用人单位负有在劳动者退休后一定期限内支付遣散费的法定清算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临时结算遣散费,并没有单独规定相同的支付期限。
最终,最高法院临时解决遣散费很难被视为与雇佣关系结束后支付的一般遣散费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因此,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施行令第十七条规定的20%年递延利率不适用。会议决定
4. 工资诉讼 | 判决的意义与企业应审视的事项
关于工资诉讼的裁决是虽然20%年递延利率用于临时结算遣散费的应用受到限制,但很难说公司遣散费运营风险本身已经消失。也显示出来了。
实践中,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将临时和解审批流程、支付流程和内部监管运作方式一起审查。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既要考察薪酬结构,又要考察内部管理制度。
判决的意义
最高法院与一般遣散费不同,临时解决遣散费是在就业期间支付的特殊金额。被认为很重要。
其中关键依据在于,虽然原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遣散费有在十四日内清算的义务,但临时清算遣散费并无单独的支付期限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工资诉讼案的判决是:同样的特殊逾期利率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延迟支付遣散费的情况。这意味着它的组织更加清晰。
企业应审视的事项
由于遣散费的临时结算是一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运作的结构,因此其支付流程和内部运作方式本身很可能成为实际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评论项目 | 亮点 |
|---|---|
临时结算审批程序 | 重组审批标准、审批结构、办理方式 |
付款计划管理 | 管理预定付款日期和扣款原因 |
雇佣规则及公司规定 | 明确中间结算程序和标准 |
证明数据管理 | 存储申请、协议和支付数据 |
特别是,如果各部门对临时结算审批标准的操作不同,或者没有记录更改付款时间表的过程,则付款过程本身可能会成为工资诉讼的主题。
此外,如果扣缴款项的原因或内部审批流程不明确,公司的解释结构可能会变得不明确。
因此,企业需要运行单独的审批结构和标准的支付管理系统,而不是像一般遣散费那样处理临时结算。
5. 工资诉讼 |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工资诉讼不仅仅涉及拖欠工资或遣散费。雇佣规则运作、工资制度解释、延误赔偿范围、内部审批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各种问题同时出现。
特别是,在与一般工资和遣散费结构不同的制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例如遣散费的临时结算,很有可能将支付流程、内部操作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一起审查。
因此,企业不仅要在实际纠纷发生后做出回应,还要检查内部工资和遣散费的整体运营结构。
大轮公司法组律师事务所通过与企业律师、劳动律师、劳动律师、会计师合作应对企业工资诉讼和劳动风险做。
企业法务组的协助
对应领域 | 协助内容 |
|---|---|
工资/遣散费纠纷的回应 | 审查与拖欠工资、遣散费和延迟赔偿有关的问题并组织诉讼应对结构 |
审查雇佣规则和公司规定 | 工资制度、临时结算程序、内部审批标准等规定的审查 |
劳动风险分析 | 支付程序、操作方式、内部管理制度等风险检查 |
证据总结和应对系统 | 审查支付明细、支付数据、协议、内部咨询数据等证据结构 |
临时解决遣散费、滞纳金、工资制度运行等需要对工资诉讼进行法律审查的案件🔗公司律师请咨询我们,查看适合您情况的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