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拟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当事人

- - 当事人案件内容
- 2.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何为地区住宅组合

- - 地区住宅组合注意事项
- 3. 协助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专业律师

- 4.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结果“全额支持1亿韩元”

1. 拟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当事人

拟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当事人,希望追回加入地区住宅组合时缴纳的定金及中期款。
当事人居住在地方,曾为是否要委托位于首都圈的律所而颇为苦恼;在了解到本所在全国设有分所,并提供与主所同等质量的法律服务后,便毫不犹豫地作出了选择。
当事人案件内容
专业律师听取了当事人拟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原因。
当事人表示,其曾与推进公寓住宅新建项目的地区住宅组合签订了组合成员加入合同。
当事人称,在申请认购拟建公寓后,支付了第一、二期定金共7,000万韩元。
并且,之后又缴纳了中期款中的部分款项3,000万韩元,累计向地区住宅组合缴纳了共1亿韩元。
当事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根据地区住宅组合的提议,签署了一份安心保障确认书,其内容为:若因对楼栋、房号不满而希望退出组合,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款项。
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被分配了公寓的楼栋、房号,因分到的是低层且朝西的房屋,遂决定退出组合。
但据称,尽管当事人已表明退出组合的意愿,地区住宅组合仍对此置之不理,未退还定金及中期款。
于是,当事人为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追回自己的钱款,前来委托本所专业律师。
2.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何为地区住宅组合
地区住宅组合是指,为使不拥有住房、或仅拥有1套居住专用面积85m2以下住房的户主置办自有住房,只要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即可接纳其为组合成员,并不论是否加入认购存折均可供应住房而结成的组合。
有很多人会将地区住宅组合与🔗再开发·重建混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地区住宅组合 | 区分 | 再开发、重建 |
组合成员 | 项目主体 | 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 |
组合设立许可前, 组合设立许可后,至项目计划批准 | 组合成员 | 项目计划批准及开工后 |
不确定 | 竣工时期 | 入住者招募时确定 |
以组合设立许可申请日为准 | 组合成员 | 再开发项目整治区域内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其地上权人 |
地区住宅组合注意事项
1. 不可随意退出组合,随意退出时分摊金难以退还
2. 存在夸大项目计划、土地取得率等的情况,需谨慎审查
3. 若存在组合、业务代办公司舞弊的可能,需通过信息公开请求等参与组合管理
4. 土地购入未完成时,项目可能长期化或流产
5. 楼栋、房号、销售价格在项目计划批准后确定,因此不会事先确定
6. 由于是在土地购入、施工方合同等尚未确定的状态下招募,可能产生追加分摊金
7. 加入前应仔细确认合同及章程,查看是否存在不利事项
🔗地区住宅组合如上所述存在财产损失之虞,因此务必核查项目进展情况。
在加入成为地区住宅组合成员前,若征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便可事先审查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3. 协助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协助当事人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并作出如下主张。
专业律师依据组合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安心保障承诺书及判例,主张本案合同无效。
安心保障承诺书的内容为:住宅事业计划获批后,若组合员因对所指定的栋、户号不满而希望退出组合,则确认全额返还其已缴纳的组合员分担金。
▶最高法院2022年3月17日宣判2020다288375判决
因此,若上述退款保障约定属于未经总会决议而作出的总有物处分行为而无效,则依据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理,与之作为一体订立的组合加入合同原则上也归于无效。
专业律师据此主张,本案合同无效,因此组合有义务将当事人作为定金及中途款缴纳的1亿韩元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4.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结果“全额支持1亿韩元”

听取专业律师陈述后,法院作出了责令组合向当事人支付1亿韩元的判决。
不仅如此,法院还判令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亦由组合承担;当事人向专业律师表示,多亏律师协助,自己才得以追回款项,并致以谢意。
地区住宅组合虽有可以相对较低价格置办自有住房的优点,但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卷入纠纷的风险也较高。
本所由房地产专业律师、民事专业律师、证据调查中心协作,审查并分析案件,制定应对策略,以帮助当事人取得所期望的结果。
如果您正面临提起地区住宅组合诉讼、需要协助的情况,欢迎立即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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