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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多家媒体关注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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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C光州广播
2025-07-21
돈 안 갚고 차용증까지 위조한 50대..法, 징역 1년6개월
不还钱还伪造借条的50多岁男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因向法院提交伪造借条犯诉讼诈骗罪被判入狱。据法律界21日消息,春川地方法院原州分院刑事二庭于上月25日以诈骗未遂、伪造私人文件等罪名送审的A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A先生于2017年以企业资金名义向前同事B先生借了3.05亿韩元并使用。 A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欠条,声称债务不存在,但未获受理。据此,B先生提出投诉,称A先生伪造证明文件并进行诈骗。在审判中,A先生辩称,“起诉书是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提出的”,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件等,并且“应该宣布无罪”。但法院没有考虑犯罪情节,以犯罪性质考虑方法为不好,判处A先生有期徒刑。法院阐述了量刑理由,称“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为逃避巨额债务,伪造贷款凭证并作为证据提交,妨碍了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在诈骗犯罪中,诉讼诈骗是加重量刑的因素。” B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吉世哲律师表示:“A先生不但没有向B先生偿还钱款,而且在持续了四年左右的民事诉讼中,还提交了虚假信息,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当我们认识到A先生的非法行为时,我们通过笔迹分析证明欠条是捏造的,因此我们能够杜绝这种行为。”旷日持久的诉讼。”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查看全文] 50多岁男子不还钱还伪造欠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链接)
药房报纸
2025-07-20
[기고] 제약회사·의료기기 업체 리베이트 수사사례 모음과 시사점
[投稿]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回扣调查案例收集及启示
大纶李日亨律师 “不断加强..举报最多,线索多样,多机构合作正在成为常态” “预计将使用各种调查手段,例如 HIRA 处方数据分析和税务调查数据的使用。”关于回扣问题,CSO报告制度的推出、一系列回扣案件的发生以及新政府宣布对“医药行业回扣”专项打击(2025年7月-10月)与医药医疗器械行业重叠。与此相关,笔者于2025年6月在《医药报》上发表文章,对整体返利监管进行了报道。这次,我想总结一下2015年至今与返利相关的大案,并探讨其影响。 1、2015年J医院事件——直接批发返利 J医院事件由包括该医院董事长在内的46人参与。这是2011年至2015年间,他们从18家制药公司获得超过10亿韩元的回扣,并通过与制药公司签订“单价合同”并将药品价格差额收入囊中的方式获得回扣的案例。与此同时,在本案中,调查的线索(调查开始的背景)是一位无法忍受“A”(医院直营批发商)滥用权力的制药公司员工的举报。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刑事和行政措施不同。但食品药品安全部以回扣数额较小或个别销售人员越轨行为为由,决定对部分药企采取行政措施。这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案例。 2011年至2016年期间,他被指控利用医学期刊和学术期刊进行讨论并向医生提供价值约25亿韩元的贿赂。调查从医学杂志社员工的泄密开始,首尔西地方检察厅搜查并扣押,正式展开调查,最终声称“学术期刊的讨论和制作”是“变种回扣”。庭审中,关于是否存在有组织的共谋以及是否承认违法的争议仍在继续。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和专业学术刊物均判以较重刑罚,但N公司高管却被宣告无罪并无罪释放。 检方声称,这是一起公司层面有组织的回扣案件,但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高管或部门负责人具体向该行为汇报或参与该行为,因为这是由基层经理(PM)领导的行为。此外,承认一些回扣做法因已过诉讼时效而被豁免,并且被告可能不知道其违法性。特别是在罕见病和抗癌药物领域,还考虑到通过学术活动提高疾病认知的需要。 3. 2018年“5家制药公司案”多部门联动调查 2018年9月,监察院对首尔地方税务厅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调查结果进行了内部审计,在确认了5家制药公司向医生和药剂师提供了总计374亿韩元的金钱和实物回扣的嫌疑后,向食品药品安全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部)通报了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部)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据此,食品药品安全部中央调查组(中央调查组)于2018年12月对D公司总部进行搜查并扣押,调查正式开始。本案的特点是,是涉及多个机关的回扣侦查案件,导致“国税厅税务调查→审计监察院审计→食品药品安全部调查→移送检察机关”。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审计监察院对税务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回扣嫌疑,通知了相关机关,并启动了调查。 4、2024年K药业事件、2025年D药业事件 最近,2024年和2025年都发生了与回扣相关的事件。不过,在两起案件中,该公司均否认指控,且事实尚未得到证实,因此认为不宜发表具体评论。因此,我们想用其他新闻稿来代替上述事件。 5. 2024年医疗器械公司G案 医疗器械公司G因2016年至2022年向全国54家医院提供总计37亿韩元的临床研究费用、学术活动费用和广告费用以增加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DES)的销售而被公平交易委员会逮捕。 G公司的DES销售额从2016年的3亿韩元增长到2022年的49亿韩元。按韩元计算增长了16倍以上,并且已确认其中90%以上发生在签订了回扣合同的医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G公司处以2.87亿韩元的罚款,并于2024年处以改正令。众所周知,医疗器械行业存在一些回扣做法,但与制药公司相比,规模通常相对较小。 不过,本案中,尽管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但回扣的规模较大,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制裁的是公平贸易委员会,而不是调查机构。 5. 影响 还存在其他大大小小的返利事件,但由于篇幅所限,我们无法一一讨论,还请您谅解。如果有机会,我会组织更多案例并让您知道。同时,如果我们考虑这一系列事件,就会发现以下趋势。首先,“举报”仍然是调查最常见的线索(发起调查的原因)。然而,第二,上述调查的线索正变得更加多样化。三是多机构合作日趋常态化。第四,预计未来将使用各种调查技术,例如分析 HIRA 的处方数据和使用税务调查数据。第五,如前文所述,政府监管不断加强。并且预计未来返利监管还将继续加强。综上所述,未来“合规”的重要性势必会不断增强,行业似乎也需要为此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如果你仔细观察上述案件,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数量并不比你想象的要少。因此,如果您在回扣问题上受到了不公平的误解,我想告诉您,如果您在今后的调查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解释,这些困难是有机会解决的。[查看全文] 【投稿】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回扣调查案例汇总及影响(链接)
韩国经济
2025-07-20
"같이 만든 기술인데…" 배신해도 합법? [대륜의 Biz law forum]
“这是我们共同创造的技术……”背叛合法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
如果单独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是否会通过诉讼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法院裁定:“这并不违法。”双方必须从合同开始明确其意图。公司经常与其他公司联合开发技术。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一家大公司开发特定零件的生产技术,并与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一起供应。供应商与大公司保持友好关系,直到技术开发完成,并期望在交付后分享利润。然而,现实中,总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一级供应商在开发完成后停止与二级供应商合作,并单独或与新的二级供应商一起最终交付给大公司,或者相反,二级供应商跳过一级供应商,直接将最终交付给大公司单独。尽管该公司在技术开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但无法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因此技术被窃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企业向侵权企业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是否有可能胜诉呢?难道他们不应该至少收取使用该技术的费用吗?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自然应该受到保护的“我的技术”被盗了。能否受到法院的保护?是否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使用?哪家公司拥有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共同开发的商业秘密?每个合作开发者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该技术属于开发者共同所有,但法院的判决是,除非有单独的合同,原则上一个共同开发者可以自由使用整个技术,而无需其他开发者的同意(最高法院2021Da278931、278948,2024年11月20日判决)。我们把它代入上面的例子中。结论是,即使一家大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共同开发了商业秘密技术和零部件,并且一方背叛另一方,独立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零部件,然后供应给大公司,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从研究人员和开发人员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裁决。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乍一看,很自然地判断出共同开发的成果是共同拥有的。问题在于“共同所有权”与“每个开发者的使用范围”没有直接关系。我们以对象为例。 《民法典》第 257 条将“共同所有制”的形式区分为“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和“共同所有制”。 在“动产与动产相匹配”而成为复合产品的情况下,“当无法区分主体和相匹配的动产的种类时”,规定为“该复合产品为共有产品”。因此,如果 A 和 B 通过合并各自拥有的项目创建一个组合,则根据上述规定,该组合将在 A 和 B 之间共享。难以适用民法及专利法逻辑的原因 甲、乙共享组合物,除有符合民法共享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可以按其份额比例使用整个组合物并从中获利(民法第262条至第270条)。这意味着,如果 A 和 B 各拥有上述组合的一半股份,则 A 和 B 可以以一半的比例使用并从中获利。如果这种民法逻辑适用于商业秘密,情况就不同了。这是因为,就商品而言,B不能在A使用并获利的同时使用并获利,但就技术而言,情况不同。当A使用该技术时,B也可以同时使用该技术。如果A、B共享的技术适用民法典的共享规定,则该技术必须按照A、B持有的股份进行共享,但这个结论有些不自然。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参考如何使用“共享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专利权共有时,各共有人可以自行实施其专利发明,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研究人员保守该技术秘密的,该技术秘密就成为“商业秘密”,公开并登记为财产权的,该技术就成为“专利(或实用新型)技术”。因此,商业秘密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客体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因此,两者可以放在同一语境中理解。那么,如果一项共同开发的技术被视为“共享”,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共享者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该技术,而无需其他共享者的同意。但再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并没有明确确定“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共享”。这是因为法院有意使用“共同所有权”这一表述,而不是共享。因此,从“共同所有”的表述中,我们不能仓促得出“本院将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视为共有,并适用专利法的共有规定,认定各共有人可以随意使用该成果”的结论。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但是我们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权共享的规定是参考了日本的专利法。问题在于,与我国民法不同,日本民法并没有将“共同所有”的形式分为“共有”、“共同所有”和“一般所有”。最终,将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共享”条款机械地替换为我国民法中的“共享”条款,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利益保护”——“侵权规制” 最高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那么,法院为何判决“共同开发者可以在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的情况下自由使用共有技术”呢?法院从“对行为人(侵权人)的规制”而非对权利人的保护角度来判断上述问题。这可以与宪法法院过去的判决相同的背景来理解,“因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单独且具体地规范了可能与众所周知的,即广为人知的标志混淆的行为,所以问题在于限制规范范围而不是保护范围”(宪法法院,2001年9月27日,见Hunba77)。纵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即使多人共同持有商业秘密,其中一人不得基于合同关系等与其他持有者进行业务往来。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给其他持有者造成损害而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则相对其他持有者而言,可以成立第(d)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略)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就限制使用另行约定,由于本案的技术信息属于共同持有的商业秘密,因此被告只能将本案的技术信息用于生产向原告提供的产品,“不能说有义务在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法院最终的判决不是“应该保护谁的权利?”,而是“该行为是否受到监管?”。 “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规范侵权人的行为,归根结底不是一回事吗?”然而,考虑到常用的联合研发合同往往只是简单地表述“研究成果将被共享”,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区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规范侵权人的行为被认为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注明“共同开发成果共享”或者根本不写,日后很有可能会引发开发商无意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可能没有多少研究人员和开发人员知道,签订一份“共同开发技术是共享的”合同,就是同意“对方未经许可可以自由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这一条款。为了按照首次签署联合开发协议时的意图使用成果并从中获利,必须首先制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明确合同。法律专家的协助对于防止纠纷的发生也至关重要。[查看全文] “这是我们共同创造的技术……”背叛合法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快捷方式)
首尔新闻等4处
2025-07-18
법무법인 대륜 ‘소통·책임 강화’ 두 축으로 법률 서비스 혁신 나선다
大纶律师事务所围绕“加强沟通、责任”两个轴开始创新法律服务
加强与办案人员沟通,“以责任为中心”的律师事务所操作系统全面启动大纶着力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沟通和责任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法律服务模式大纶律师事务所宣布,将推出客户与律师直接沟通的在线沟通程序,加强客户服务。 大纶最近推出了在线交流计划,并从本月初开始为该公司收到的每个案例开设一个交流室。沟通室以在线聊天工具为基础,由负责每个案件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参加。此前,如果律师因庭审、会议、咨询等原因无法接听电话,委托人必须直接致电律师,或者致电负责团队。不过,新发布的在线沟通程序可以实时问答以及查看案件相关文件。预计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能做出快速响应。 大纶的政策是通过这些沟通渠道打破物理限制并增加客户信任。此前,大纶已经准备了各种系统来增加客户便利性,例如安装和运营客户满意度中心。 大纶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说现有的客户满意度中心是一种不断沟通客户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便之处,定期接收和倾听客户的要求、满意度和改进的方法,那么,“随着这个在线沟通程序的推出,我们已经可以随时随地实时便捷地沟通。” 大纶也在加快内部制度的维护,强化“律师负责制”。现有的律师负责制的运作方式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分派给单一部门、结算部门、专门小组或特殊部门,由相应部门的成员在经理的指挥下作为一个团队处理案件。在强化律师责任制的同时,围绕办案所需的整体活动,明确撰写、出席庭审、与委托人沟通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这是考虑到最近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代表律师等高层管理律师实际上不可能管理所有案件。为了提供比以往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会议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决定强化责任管理。 大纶首席执行官金国一表示:“就律师责任制而言,这实际上是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一直推行的一种文化。” “由于法律服务是涉及客户生命和权利的敏感领域,确保对服务的信任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重要,”他强调。 “我们将不断完善体系,提高客户便利性和满意度,打造先进的法律服务模式。”釜山记者郑哲旭[查看全文] 首尔新闻 - 大纶律师事务所采取措施在两个轴上创新法律服务:“加强沟通和责任”(转到此处) 体育首尔 - 大纶律师事务所,以"强化沟通·责任"两大支柱推进法律服务革新(点击进入) 税务日报-大纶律师事务所,以“加强沟通和责任”两个轴创新法律服务(链接) 税务财经新闻-大纶,客户与律师沟通频繁...负责“重要/协商一致案件”的组长(快捷方式)
低骑士
2025-07-18
대륜, 변호사·의뢰인 간 온라인 소통 프로그램 출시···“빈틈없는 소통할 것”
大纶,律师与客户在线沟通项目上线……“我们将完美沟通”
通过在线沟通计划加强客户服务质量 金国一代表表示:“客户满意度是最高管理任务。” 大纶律师事务所最近推出了“在线沟通计划”,让专门负责每个案件的律师和员工与客户进行实时沟通。这是加强客户服务政策的一部分。 大纶成立9年来,销售额跻身韩国前10名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与客户的沟通”。去年开始运营的“客户满意度中心”就是成果之一。反响也很热烈。 大纶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固步自封。司法研究研修院院长兼律师金国日(司法研究研修院第24期)表示:“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确保与客户的顺利沟通,但身体上的限制是不可避免的。”此前,如果律师因庭审、会议或咨询等原因无法接听电话,客户必须直接打电话与律师交谈,或者与负责团队沟通。首席执行官Kuk-il Kim表示,“我不能错过哪怕是最小的差距。我想提供一个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与律师联系的窗口”,并解释了推出专门的在线交流计划的原因。另外,大纶内部有一套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制度,包括强化“律师责任制”,我们也在重点维护。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以下是与律师、首席执行官 Kook-il Kim 的问答。问:今年律师行业的热门话题之一似乎是“大纶的成长”。这是因为它是当前必须关注生存的法律市场中为数不多的快速成长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您如何评价大纶这9年的进步? CEO Kook-il Kim(以下简称Kim):大纶从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差异化战略”。国内法律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结构运行。首先,参观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容易。特别是对于当地居民来说,他们必须直接前往首尔才能使用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获取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信息也很困难。 大纶想要打破这一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也是为了首先接触客户。客户服务中心也是出于类似的目的而创建的。我们希望在不遗漏实际使用大纶的客户故事的情况下改进一切。似乎反响很好,因为我们一直在只考虑“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问:看看新建立的沟通渠道,有一些有趣的点。 顾名思义,就是在律师、委托人和负责人之间建立一个集体交流室,对吗?金:没错。 大纶是第一家通过建立独立的客户满意度中心和客户管理团队主动与客户沟通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这是一种收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客户反馈并在此基础上寻找改进服务的方法的方法。尽管如此,我认为可能会有一些客户觉得有所欠缺。与律师沟通必须打电话,但律师也因工作负担过重,可能会无意中与委托人失去联系。新创建的在线交流程序以在线信使为基础,致力于每个案件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客户同时参与。您还可以实时查看案件进展情况,查阅相关文档档案。通过建立沟通渠道,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定期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预计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能做出更快的响应。请详细解释一下“律师责任制度”。金:其实,“律师责任制”是大纶成立之初就制定的一个指导方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分配到单一部门、合议部门、专门小组或专门部门,现有的做法是由该部门的成员在负责人的指挥下作为一个团队共同处理案件。但最近情况发生了变化,委托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至大纶件。这是因为,对于代表律师等高层管理律师来说,直接管理所有案件已经变得现实困难。随着客户期望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需要再次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管理。这使得围绕案件开展所需的整体活动(例如撰写文件、参加审判以及与客户沟通)的职责和责任范围更加明确。具有法官、检察官或警察经验的律师也不例外。通常,人们认为具有这种经验的律师不会执业。在大纶中,该律师实际上不仅负责撰写,还负责审判。 Q. 大纶最终追求的价值是什么? Kim:市场不再能够仅通过竞争来健康增长。说到底,法律服务不就是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吗? 因此,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律师还必须具有公共利益使命。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也是如此。对于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尤其如此。需要共同思考如何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发展国内法律市场。 大纶长期研究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制度,并将其应用到国内市场。这些努力将在未来继续下去。我们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开拓国内法律市场。 法律领袖记者孙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 大纶, 律师与客户在线沟通程序启动...“我们将无缝沟通”(快捷方式)
周日报纸
2025-07-17
[단독] 할인 쿠폰 쏟아내는 ‘에이블리’ 두고 “판매자에 부담 전가” 불만 속출
【独家】倒卖优惠券、“转嫁给卖家”的‘Avely’投诉不断
提出“一些重大打折活动、未经卖家同意发放优惠券”的问题……Abley反驳“信息充分” Abley公司运营的女装平台“Avely”上的卖家对该平台“折扣券”系统的运营提出了各种投诉。他们大声疾呼,要求调查规定或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称卖家负担与折扣金额的比例过高,而且折扣券往往是在卖家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的。综合Avery卖家在Naver Cafe、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多篇帖子内容,他们提出问题,称平台发放折扣券导致的卖家负担的产品折扣金额(售价的5%)比例过高。例如,如果消费者使用折扣券购买售价为 30,000 韩元的商品,则卖家需承担 1,500 韩元的费用,即价格的 5%。如果优惠券的折扣率为10%,消费者收到的总折扣为3,000韩元,则卖家会抱怨金额太大,因为他或她支付了一半(50%)。同行业的“Musinsa”,在申请折扣券时,卖家要承担的是“折扣金额”的2%,而不是销售价格,因此实际负担比例相当低。卖家声称,每次销售产品都会产生各种佣金、运费等基本成本,所以当加上折扣券的负担时,往往会出现“利润(最终利润)”消失的情况。目前,卖家每销售一件产品,Avery 都会收取售价的 3% 作为平台佣金,收取售价的 3.96% 作为支付佣金。目前适用于所有 Able 产品的免运费(约 3,000 韩元)也由卖家承担。此外,卖家还承担消费者使用简单支付服务时使用的额外折扣金额或奖励积分的一部分。 Abley通常每月至少举办一次促销活动,并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券。是否使用优惠券最终是消费者的选择,但大趋势似乎是消费者普遍会尽量使用平台发放的折扣优惠券。 一位消费者表示,“我喜欢Abley,因为他们通常会发放很多折扣券”,“在Able商店公司自己的商城查看产品后,我使用折扣券再次在Abley购买产品。”目前在艾布利的卖家A先生表示:“从每笔订单来看,卖家的负担只有几千韩元,但如果这些订单堆积起来,那就是一笔相当可观的钱了。”他补充说,“我们需要降低卖家对于优惠券的负担率。”他指出,“有必要”。一些卖家声称,Abley在未征得卖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一些折扣促销活动的情况很多。一般来说,Avery通过卖家专用网站上的通知告知卖家可以参加促销活动,希望参与的卖家提交参与促销申请以获得同意。据卖家A称,这种方式仅限于“卖家”业内普遍认为,如果电商平台向卖家过度转嫁促销(促销)费用,或者未经事先同意和同意程序而单方面进行促销,则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违反公平贸易法的可能性。艾利是受这些规定约束的平台(公司),如果是的话,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9年制定了审查准则,禁止网络购物中心经营者将通过促销发放折扣券等促销活动的费用不公平地转嫁给卖家。以前,根据大规模流通业务法,只有大型分销商才禁止这样做,但现在,销售额超过1000亿韩元的网络购物中心经营者也被禁止。艾弗里去年的销售额为3342亿韩元,被诊断为必须遵守指导方针的企业。 民主社会律师协会民生经济委员会委员长金南柱律师表示:“我完全理解卖家的抱怨。即使Abley采取了防止合同等法律问题的措施,如果卖家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持续下去,他们也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该问题。” 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Gye-jun Son表示:“根据公平贸易法,这也可以被视为‘不公平地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他解释说,“公平交易法禁止在交易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设定或改变对处于劣势的经营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在实施过程中给予不利条件。”他补充说,“‘交易地位’和‘不公平’会成为问题,但这似乎是一个需要公平贸易委员会判断的问题。” Able相关人士表示,“Abley通过尽量减少卖家的负担,在行业内保持了较低的分摊比例”,并补充道,“优惠券发行成本的负担是按照折扣率越高,Abley的负担越大的方式构建的。”他补充道,“当卖家进入 Abley 时,我们会通过条款和条件以及政策提前提供有关优惠券和促销的信息。我们还会通过卖家专用网站上的公告以及发生变化时的个人联系来提供单独的指导。”同时,Abley计划从9月1日起将卖家的平台佣金从3%提高到4%。如果加上3.96%的支付费用,卖家的总费用负担将增加到7.96%。艾弗里在15日给卖家的通知中表示,“为了扩大基础设施并确保平台稳定性,由于流量增加,必要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因此我们不可避免地调整了1%的最低增幅”,并补充说,“即使在重组后,我们也计划维持行业最低的佣金率。”记者 朴赞雄 (rooney@ilyo.co.kr)[查看全文] 【独家】‘Avely’倒出优惠券、“转嫁给卖家”的投诉不断出现(点此)
吸墨纸
2025-07-17
[상법개정안 여파] 대주주 입김 줄이는 '3%룰'…기업들 복잡해진 '셈법'
【商法修正案后果】“3%规则”降低大股东影响力……公司计算复杂
我们研究商法修正案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商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中,所谓“3%规则”,即限制大股东在任免审计委员会成员时的影响力,计划于明年7月生效。 3%规则包含了减少大股东影响力、强化管理层监督职能​​的意图。法律界似乎同意这一目的,但有人担心,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准备全面的对策,从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到获得有利的股份以捍卫管理权。法律界17日表示,审计委员会成员占3%的规定(商法第542条之12)有望对完善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此前,在选举和解聘外部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时,适用“个人3%规则”,即在不加上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和特殊关系人持有的股票的情况下,各拥有3%的投票权;而在选举和解聘内部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时,则体现“合并3%规则”,承认投票权合计最高可达3%。不过,修改后的法案中,无论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第一大股东和特殊关联人都被允许行使最多3%的投票权。投票权合并统一为3%。任命符合控股股东口味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已变得困难。 Seum律师事务所律师卞胜奎解释说:“预计大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影响力将减弱,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将得到加强。”东仁律师事务所林东汉律师表示:“加强审计委员会的客观监督功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通过增加中小股东推荐的审计委员会候选人的任命可能性,预计将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大纶律师事务所申宗洙律师表示:“这将能够补充会计透明度和内部检查。” 需要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决策过程的透明披露。但有人指出,由于第一大股东行使投票权受到限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可能难以确定。林律师事务所(Lihan)律师金智浩表示:“即使缺乏相关行业或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少数股东推荐的人也会被任命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他补充道,“特别是与董事会共享的敏感内部信息有可能泄露给外部。” 此外,申律师提到,由于3%规则的扩大适用,在选举或解雇审计成员时可能无法达到法定人数,他指出,“实践中预计会出现混乱”。此外,林律师表示,“审计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所需的时间可能会过度增加。”他补充道,“此外,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或维权基金等敌对并购势力可能会接管审计委员会,以避免3%的规则。” “它已经增长了,”他指出。由于预计公司的经营环境将发生许多变化,因此有必要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同时审查对策以反映这些修订。一是确定审计委员会人选,增强其能力。林律师强调:“我们需要提前发现并确保合格的候选人,并准备培训计划以发展他们的能力。”金律师表示:“通过加强公司章程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非常重要”,并补充道,“我们必须通过加强股东沟通和扩大企业信息会议(IR)活动,努力任命具有专业知识和愿意保护企业价值的人员。”他补充说,有必要通过透明地披露审计委员会任命过程和决策的信息来防止少数股东的担忧。在普遍提出的对策中,也提到需要加强与友好股东的沟通,以保护第一大股东的经营权。 Mission律师事务所的Yoo Seok-hyeon律师表示:“第一大股东必须在与非法律层面上的关联方的友好股东之间进行更多沟通并获得授权书。”申律师表示,“如果大股东因3%的规定而无法明确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必须想办法获得友好的股份并与小股东合作,而具有分布式治理结构的公司也必须提前准备好应对代理竞争的策略。”记者朴善宇 (closely@bloter.net)[查看全文] 【商法修改后遗症】“3%规则”削弱大股东影响力……公司“计算方法”变得更加复杂(捷径)
包括劳里德在内的 2 个地方
2025-07-17
정서적 아동학대의 법적 딜레마···변호사가 말하는 주요 쟁점은
情感虐待儿童的法律困境……律师所说的主要问题是
托儿所和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空间里照顾大量儿童,每天都面临着困境。这是因为为保护大量儿童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会被视为针对特定儿童的“情感虐待”。尤其是孩子最尴尬的时刻就是需要“管教”的时候。由于群体生活的性质,一个孩子的问题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孩子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适当的约束至关重要。有时有必要将孩子与其他孩子分开。问题是,这种身体束缚和分离可以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虐待儿童。我最近接手的一个案例也是从这样的困境开始的。客户A是一位资深的儿童保育员,曾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多年。在A先生工作的单位里,B组是一名患有严重智力障碍和多动症的孩子,与他住在一起。问题是 B 组继续做出意想不到的行为,例如大喊大叫或投掷物体。事发当天,B组还对其他儿童做出威胁行为,因此客户短暂地将B组隔离到单独的空间,以尽量减少伤害。然而,由于这一行为,A先生成为了虐待儿童的嫌疑人。根据儿童福利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人不得有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及发展的精神虐待行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或最高5000万韩元的罚款”。特别是,当相关指控涉及保育设施的工作人员而不是普通人时,情况会变得更加严重。罪名改为“违反惩治虐待儿童犯罪等特别法”,加重处罚的可能性势必增加。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辩护团队重点证明A先生的行为并非旨在伤害儿童的“虐待”,而是为了保护所有其他儿童而采取的“合法纪律和保护措施”。仅仅看孩子被分开的事实可能会产生误导,因此我们试图令人信服地解释该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以及当时的紧急情况。首先,我们明确表示,A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其他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另外,B组确实被分开了近30分钟,但门没有锁,有人认为这是确保当时其他孩子安全的最低限度的身体约束。此外,B组还强调,由于他通常与客户表现出很强的联系,因此没有发生单方面虐待的情况。调查机构也接受了这一说法,并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与上述情况一样,针对所有人的措施可能被视为对一名儿童的虐待。如果您面临类似困境的法律问题,您必须准备客观证据和法律论据来证明您的行为是合法的保护措施。最重要的是,从早期就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系统地解释自己行为的合法目的和背景。[查看全文] Laurider - 情感虐待儿童的法律困境...律师认为主要问题是(转到) 韩国法律日报 - 情感虐待儿童、管教与分居措施的法律困境……律师讨论的主要问题有(前往)
财经新闻
2025-07-17
15억 약정서 쓰고도 ‘책임 없다’ 주장...법원 "자필 서명, 책임 명백"
即使写了15亿韩元的协议也声称“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称“手写签名,责任明确”
一名投资者基于“本金保证”的承诺而交出了价值10亿韩元的资金,并面临无法收回的危险,但经过法律诉讼后,他收回了大部分投资。上个月13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在30多岁的男子A于13日向熟人B提起的诉讼中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14.83亿韩元,并延迟赔偿损失”。 2022年,以虚拟货币投资和资金借贷的名义,总共给B先生11.8亿韩元。然而,B先生却违背了当初保证本金的承诺,一再推迟还款。随后,B先生又为A先生写了一份履约备忘录和协议书,但始终未还款。据此,A先生对B先生提起刑事诉讼,并提起民事诉讼。 B先生声称自己只是一名中级特工。同时他强调,A先生起诉他违反《特警法》,违反了协议中的“合作义务”。如果无法偿还,则决定以B先生拥有的柬埔寨土地为抵押,向A先生设立15亿韩元的抵押贷款,但本意是,由于刑事投诉,这也变得不可能。另一方面,法院接受了A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解释说:“没有依据认为是由于原告的投诉而导致延迟还款,而且由于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将直接承担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接受他只是简单介绍人的说法。”然而,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的部分被视为无效,并被裁定支付除此金额外的约14.83亿韩元。担任A先生法定代表人的大纶律师事务所金元尚律师表示,“被告的说法好像原告的配合义务是退款的前提条件,但他们积极地解释说,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关系的争论”,“这不是口头承诺,而是具体的金额和偿还意愿”。 “该文件被用作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的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他说。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查看全文] 即使写了15亿韩元的协议也声称“不承担责任”...法院称“手写签名,责任明确”(快捷方式)
KBC光州广播
2025-07-17
"이제 내 회사" 하도급 업체 꿀꺽하려던 원청..법원 판단은?
“现在是我的公司了”主承包商试图接管分包商……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报复诉讼法院在因经常滥用权力(包括不支付款项)而向公平贸易委员会举报后表示,“很难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成立公司的协议。”被分包商举报习惯性滥用职权、拖欠货款的主承包商提起报复诉讼,要求分包商拥有所有权,但未获受理。上月20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裁定,电子通信设备销售商A公司在留存收益诉讼中对机械零部件制造分包商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索赔诉讼中被驳回。留存收益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计算的盈余。 A公司于2008年与B公司签订了零部件制造合同,并持续了数年的交易。后来,2016年,A公司因业务拓展与B公司签订了独家合同。据此,A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一定费用,并提供了零部件生产所需的设备。 B公司对工厂内的设施进行了重组。其向A公司供应机械零部件,但A公司继续滥用职权,以业务支持为借口,多次拖欠B公司货款。最终,在2024年2月左右,B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A公司存在不公平的分包行为。报道后,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声称“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表示,“B公司的代表从A公司领取工资,是名义代表。他声称,”我们有义务支付B公司2016年至2023年产生的留存收益17亿韩元。法院裁定,原告确实为被告的业务经营和工作表现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和人力便利,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将被告经营中的留存收益返还给原告的协议。 B公司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内元表示:“A公司以购买机械等为由,声称B公司是其子公司。然而,这种支持是免费提供的。 “事实并非如此,这台机器是用数亿韩元换来的,”他解释道。 “B公司相信A公司增加订单的承诺,并冒险扩大业务。”他补充说:“A公司声称,B公司的销售额因业务支持而大幅增长,但A公司的其他分包商在此期间的销售额也有所增加,这并不是B公司或内部工厂的优惠待遇,而是A公司业务扩张期间的典型分包模式。”郭律师补充道。 “这个案子很难应诉,因为A公司指定了国内三大律师事务所之一,但通过法律解释证明A公司对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报告采取了报复行动,我们才打赢了官司,”他说。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查看全文] “现在是我的公司了”主承包商试图接管分包商……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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