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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多家媒体关注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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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劳里德在内的 2 个地方
2025-06-19
[칼럼] 자전거 타고 횡단보도 건너다 교통사고···보행자 판단 기준은?
【专栏】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判断行人的标准是什么?
简介 根据现行法律,自行车被归类为汽车,因此除非设置单独的自行车道,否则自行车必须在道路上行驶。因此,骑自行车过常规人行横道时,必须下车拖行。然而,由于这些要点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事故频频发生。如果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人会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吗?我们想通过这起相关事件来看看判断行人的标准。2.确定骑车人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行人的标准。首先,我们看一下我过去处理过的一个违反《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特别法》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在右转时撞到了一名70多岁的骑自行车者,该骑车者正在绿灯下过人行横道,造成14周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如果骑自行车时发生事故,就会被视为车与车事故,但在本案中,检察官认定受害人是行人,而不是汽车,并对他提出起诉。其依据法律为《道路交通法》(道教法)第十三条之二第四项第一项。该条款包含一个例外:“儿童、老人和身体残疾人士驾驶自行车时,可以在人行道上骑行。”B.当事检察官援引例外条款,主张应作出有罪判决。为解释这一点,以一名儿童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时发生的交通意外为例。此外,还强调,类似案件因违反交通事故特别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还有很多(首尔北部地方法院2018年Goyak 877、议政府地方法院2019年Godan 2891裁决等)。此外,还引用了骑自行车的儿童需要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的先例作为理由(首尔南地方法院2024 Gohap 247裁决)。如果一些裁决规定骑自行车的儿童应被视为行人并受到保护,那么意味着老年人和残疾人没有理由不被视为行人。此外,“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的概念也成为主要依据。检方提高声音称,人行道包括人行横道。因此,根据道教法第十三条之二第四项第一项规定,儿童、老人等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的,应视为行人。判决概要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书,裁定受害人因事故发生在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时,依据道教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之二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特别是,由于法律区分了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因此不能解释为儿童和老年人可以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一般人行道的情况下,在不干扰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自行车可以缓慢行驶并暂时停车。另一方面,人行横道与人行道的概念完全不同,因为它们要求人们下车。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什么不同。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公诉人主张的法律原则并无错误。解说 检方辩称,儿童与行人一样受到保护,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儿童和老人。然而,仅仅因为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的受害人是老年人,就将其解释为行人,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的派生原则——禁止推断和扩大解释原则。另外,“人行道”,俗称人行道,是步行道的缩写,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因此,可以说,它的性质不同于“人行横道”,“人行横道”是安装在道路上,供行人安全通过的行人设施。因此,检方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这样,如果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人就无法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另外,本案中肇事者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特别法12项重大过失规定的范围,因此如果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可以驳回起诉。[查看全文] 法导-【专栏】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判断行人的标准是什么? (快捷方式) Korea Law Daily - Traffic accident involving an elderly person crossing a crosswalk while riding a bicycle... What are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a pedestrian? (快捷方式)
KBC光州广播
2025-06-19
"강사 교육해준 것"..4년간 제자 무일푼 고용한 40대 원장 무혐의
“我训练了教练。”这位 40 岁的校长因雇佣学生四年身无分文而被洗清罪名。
一名40岁的学院院长因分享学院股份和窃取工资而被送往该国,被无罪释放。据法律界19日消息,蔚山地方检察厅决定对5月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和虐待儿童罪的40岁A先生不予起诉。自2019年11月起,A先生以分享学院股份的方式欺骗​​其学生B,已持续约四年时间。A先生被指委托其担任学院讲课、开车、打扫卫生等任务后拖欠工资。还有虐待儿童的指控。当B先生还是一名高中生时,他带他去参加一个酒会并鼓励他喝酒。 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并称是B先生首先表达了他想担任学院讲师的愿望。 “当时很难立即聘用B先生,所以我们鼓励他通过学分银行系统获得学分,直到他25岁,在此期间,我们将他培训为讲师。”对于虐童指控,他说:“我听说B先生高中时经常喝酒,所以我就说如果是的话我就给他买酒。”检方驳回了指控。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认定两人事先有约定。经判断,何先生表示,“很难说是有意欺骗受害人的言论”。关于虐待儿童指控,还判断说:“如果考虑当时一起喝酒的其他学生的陈述,这似乎不是强迫酒会,因为只有先生。”我们全面解释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工资制度,信任基础等,结果是无罪释放。”郑义珍(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我训练了教练。” 40 岁董事因雇用一名身无分文的学生 4 年而被无罪释放(链接)
首尔报纸
2025-06-18
‘예약 10분 뒤엔 환불 불가’ 야놀자 약관에 제동 건 로펌…“소비자 보호·기업 자율 균형 계기 되길”
对‘预订10分钟后不可退款’的Yanolja条款踩下刹车的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平衡消费者保护与企业自主的契机”等2处
“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同时,我希望消费者权益也能得到保护。我希望从这次裁决开始,两种价值观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 18日,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员工A、律师金多恩这样表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最近裁定,住宿平台Nol Universe(Yanolja)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完成住宿产品预订后超过10分钟不得退款,不公平,因此无效。 A先生为原告,金律师作为代表作出了本裁决。故事如下。 大纶负责出差的A先生通过Yanolja预订了住宿。然而,日程有变,两小时后我宣布打算取消预订,但 Yanolja 告诉我无法退款。原因是,如果您在完成预订后10分钟内没有取消预订,将按照规定收取相当于预订押金100%的取消费。据此,大纶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正当利润。这是为了提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和条件问题并接受法律判决。 《电子商务法》保证消费者有7天的取消期限,但一些行业,例如住宿和航空,习惯上认为例外,而不对每个案例做出具体判断,因此他们认为只有消费者首当其冲。在诉讼中,Yanolja 辩称,邮购经纪人不受《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不必承担退款责任。然而,Kim 律师反驳说,Yanolja 不仅是中介,实际上还作为卖家从事积极的销售活动。为了证明这一点,金律师多次经历了Yanolja产品的预订和取消过程。同时,如果您按照公布的房价预订房间,则在实际入住之前可以免费取消,但我们确认该产品无法全额退款,即使与公布的房价差额不到 20,000 韩元。据此,审判强调,从一般常识来看,其明显不合理。审理结果,法院裁定Yanolja是邮购卖家或“邮购卖家即邮购中介”。此外,退款政策因对顾客不利且构成不公平条款而被视为无效,并责令向A先生全额退款。大纶表示,如果像现有先例那样只承认中介的身份,就会导致逃避各种商业活动的责任,看来法院对这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示同情。 Kim律师表示,“这项裁决并不意味着所有在一定时间后转为不可退款的条款和条件都被视为无效。然而,普遍的看法是,即使类似的条款和条件提出问题,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这项裁决可以确认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大纶计划代表因Yanolja的条款和条件而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目前,有关SKT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正在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投诉、指控和民事诉讼。记者 郑哲旭[查看全文] 首尔报纸 - 律师事务所终止了 Yanolja 的“预订 10 分钟后不退款”的条款和条件……“我希望这成为平衡消费者保护和企业自主权的机会”(链接) Money S - “Yanolja 退款”胜诉金多恩律师“我想找到比金钱更重要的‘权利’”(转到此处)
《何塞日报》等 4 个地点
2025-06-18
법무법인 대륜, 안일환 전 경제수석비서관 영입
律师事务所大纶聘请前经济部长官安日焕
大纶律师事务所18日宣布,聘请前经济秘书官安日焕(第32届公共行政考试)担任顾问。安顾问毕业于庆尚南道马山高中和首尔大学贸易系,并获得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和韩国天主教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学位。安顾问198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职后,曾在经济计划委员会和计划预算部工作,并被派往美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成为预算专家。此外,2008年战略财政部成立后,他担任过国土交通海洋部部长、预算制度、综合预算管理等要职。特别是在韩国经济因全球金融危机而陷入困境的时期,他作为预算制度部部长,监督补充预算的编制。随后,他历任国防部计划预算官、战略财政部发言人等要职,并升任预算室主任、第二副部长,并于2021年被选为总统经济事务高级秘书。安顾问表示,“我在财政政策领域经历过很多案例,包括在COVID-19期间领导超级预算的准备”,“大纶也提供了企业支持。”他说,“我们将尽最大努力识别并明确解决包括客户利益在内的尖锐利益冲突。”大纶首席执行官Kook-il Kim表示,“随着安顾问的加入,我们将能够获得对公共和金融政策的卓越洞察力。”基于此,我们将通过清晰了解企业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增强我们的法律服务竞争力。”李恩惠 (zhses3@joseilbo.com)[查看全文] 《何塞日报》 - 律师事务所大纶招募前经济部长官安日焕(点击此处) Blotter - [律师事务所ON]大纶,前经济局首席秘书安一焕被聘用(链接) 韩国经济日报 - 律师事务所大纶聘请前经济首席秘书安一焕(点击此处) 法制时报 - [Law Firm iN] 大纶,前经济秘书官安日焕招聘(点击此处)
今日金钱
2025-06-18
무조건 사기죄 어렵다…받을 돈 확실히 받는 '채권 회수의 기술'
诈骗罪并非一概难办……确保拿到应得款项的‘债权回收技术’
许多客户认为,当他们没有收到借出的钱时,提出欺诈投诉是解决方案之一。但是,要认定欺诈,必须明确证明债务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能力。单纯不还钱很难被认定为诈骗,而且还存在因诬告而被反诉的风险。在同样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的第一个操作是发送内容证书。主要内容是“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我们将采取法律行动,所以我们在此之前友好解决”。内容证明给对方带来了相当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即使不提起诉讼,在这个阶段问题也得到解决的情况很多。尽管如此,如果对方不偿还债务,你就必须做好诉讼的准备。其想法是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的裁决,并开始强制执行程序。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准确识别债务人的可执行资产。如果资产不明或不清楚,可以通过法院要求财产明细或财产查询的方式查询房产、存款、保证金、工资等资产明细。但不排除对方故意隐匿财产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前申请临时扣押、禁令等保全措施,以落实安全措施。那么,如果债权人已经以第三人的名义侵占了财产,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债权人取消诉讼”。债权人之前的行为可以无效,相关财产可以返还到债务人名下。特别是,《民法典》第404条保障了“债权代位权”,使债权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利可能是比一般强制执行更有效、更快捷的收取债权的方法。拿我实际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来举例。客户是向A公司借出约10亿韩元的债权人。这里的问题是A公司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A公司为收购C公司而设立B公司,并交出大量资金。另一方面,C公司在济州岛拥有价值500亿韩元的高尔夫球场土地。 C公司最终被A公司通过B公司收购,但由于C公司在法律上与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客户并不容易直接接触C公司的资产。此时,笔者运用了“债权代位权”的法律原则。如果A公司给B公司钱,B公司又借钱给C公司,作为A公司债权人的委托人被认为能够代位A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即“A公司代表债务人B公司暂时扣押C公司财产的权利”。尽管当时因缺乏先例而出现一些反复试验,但法院最终还是以临时扣押C公司高尔夫球场场地为由作出判决,保证金也被全额追回。在债券追回中,法律程序和获取证据应优先于简单的情绪反应。重要的是要记住,如果您出于担心收不到钱而超出了法律界限,您将来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利。我国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权利救济方式,但各制度的要求和适用方式不同,也有诉讼时效、备案期限等期限。因此,针对每个案件确定适当的手段并及时运用非常重要,最有必要的是尽早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中小企业团队[查看全文] 欺诈是绝对困难的……“追债技术”确保您得到应得的钱(链接)
体育首尔
2025-06-17
뇌병변 앓던 사촌 누나 수년간 간음…항소심서 집유로 ‘감형’
对患脑病变的表姐多年奸淫……二审获缓刑‘减刑’
一名被指控多次性侵犯并与一名 30 多岁女性通奸的男子,在上诉法院因一名被指控性侵犯和猥亵其智障表弟的男子而获得减刑。釜山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他还被勒令缓刑并参加 40 小时的性暴力治疗课程。 A先生被指控于2019年至2023年间多次强行猥亵其患有脑部病变的表弟B并与其通奸。一审法院判处A先生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解释说,“由于这是针对残疾受害人的犯罪,因此犯罪更为严重”,“受害人一定也遭受了相当大的痛苦”。 A先生以量刑不公为由提出上诉。理由是,虽然他与B先生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并不是被迫的。此外,A先生方面还强调,B先生在上诉过程中表示不想受到处罚。上诉法院接受了A先生的论点。法院解释说:“被告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历史,并且似乎已努力达成友好解决方案,例如为受害人存入慰问金。”他补充说,“受害人也积极表示不希望被告受到惩罚。” 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表示,“事实上,我们解释了两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强调要考虑到这一点”,并补充说,“我们解释了各种有利因素,例如A先生平反的可能性,以给予宽大处理”。 “我们能够取得成果,”他解释道。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查看全文] 我的表弟患有脑损伤,通奸多年……通过上诉听证会“减刑”(链接)
KBC光州广播
2025-06-17
근무 중 손가락 절단된 노동자, 대표 상대 손배소 냈지만 '패소'
一名在工作中手指被截肢的工人向代表提起诉讼,但败诉。
一名在工厂工作时发生手指截肢事故的工人向公司代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败诉。据法律界17日报道,釜山地方法院上个月15日判决,30多岁的食品公司工人A先生在原告对B首席执行官的诉讼中败诉。2023年,A先生在一家食品工厂工作时,遭遇事故,手指被蔬菜研磨机夹住并被切断。据此,A先生声称B先生强迫他工作。提起诉讼,声称 B 先生因未提供安全或工作培训而违反注意义务。但B先生反驳了A先生的说法,称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关于如何使用研磨机和安全规则的培训。他还声称,A先生在未关闭机器电源的情况下,擅自清除食物残渣,结果发生意外。法院表示,“如果你查看机器的使用说明,如果研磨机因超载而停止工作,你必须将其关闭并解决问题。 “这些信息贴在碎纸机的前面,因此工人们完全了解内容,”他说。他判决B先生胜诉,称“被告每天早上都让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了解使用规则,原告也按照说明书操作机器,直至事故发生”。宣判理由是:“看来事故是在原告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代表B先生的韩国大纶律师事务所解释说:“A先生加入公司后一年多来一直使用碎纸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负责同一工作的其他工人也没有受伤。既然事故是因为他违反作业指示而发生的,所以应该看出B先生根本没有故意或疏忽。”郑义珍 (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手指被截肢,向代表提起诉讼,但败诉(链接)
洛伊舒
2025-06-17
형사 성공보수, 공공적 권리 회복 위해 다시 논의해야
刑事成功报酬,为恢复公共权利应重新讨论
2015年,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宣布刑事案件胜诉费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违反民法第一百零三条,即良好道德和其他社会秩序。当时的裁决反映了社会对军官礼节的批评、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确保廉洁的时代要求。但正如最高法院本身所言,法律行为是否违反社会秩序,必须根据法律行为实施时的当时情况和社会规范来判断。如今的韩国法律和社会环境与2015年明显不同。修订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定反贪污腐败法等制度基础已经奠定,对全体官员礼节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了制度有效性。公众对法律的敏感度显着提高,认为司法机构的判决会因为有成功奖励而被扭曲的普遍看法正在失去说服力。相反,在法律上允许成功的保守主义并对其进行透明监管可能是增加对司法机构信任的一种方式。最高法院担心刑事成功赔偿作为结果的代价可能会扭曲司法正义,但这种解释混淆了合同的性质与公共道德。正义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实现的,并不会因为接受赔偿的行为本身而受到损害。实践中,成功费已经非正式存在,通过透明的合同培育和管理,符合合法市场的现实。最近,在韩国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内部,全面禁止犯罪胜诉赔偿是脱离现实的措施的看法正在蔓延。韩国律师协会实际上一直在运作以刑事成功赔偿为前提的标准合同,许多律师正在评估是否可以通过此来运作现实案件。这应该被理解为对制度改进的讨论,超越了契约自由的恢复,并反映了法律服务的结构性现实。在实践中也感受到刑事赔偿缺乏制度一致性。人们不想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像电影中那样领取30万韩元津贴的公设辩护人。正如剧中有句台词“一生中最不应该存的钱是律师费”一样,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靠低额津贴和有限援助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揭示了公共辩护制度的结构局限性,并象征性地表明了为什么以结果为导向的私人合同结构应该作为一种选择。忽视现实的理想不会赢得同情。我们必须在制度现实中落实正义。刑事成功赔偿是有效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律师协助权”的制度。高额保证金是行使抗辩权的绝对障碍,而成功费是唯一可以弥补这一点的现实结构。当今的刑事司法有两个轴心:既要保障司法机构的廉洁,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实际辩护权。无论结果如何,律师的公共利益角色都必须公平履行,但按绩效获得合理报酬违反社会秩序的逻辑已不再令人信服。相反,刑事成功赔偿的制度化是唯一为公众提供真正选择并让律师提供更负责任的帮助的制度手段。为了摆脱因首付负担而不得不选择低质量辩护的格局,成功费的法律效力现在必须从一开始就重新审视。 大纶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朴东日表示,“刑事成功赔偿不是购买正义的契约,而是公民可以选择实现正义的制度手段。在公平契约、透明标准、严格执行的条件下,刑事成功赔偿不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倒退,而是公共权利的恢复和时代要求的实际司法改革方向。”记者 Jin Ga-young (lawissue) (news@lawissue.co.kr)[查看全文] 刑事成功赔偿需再次讨论以恢复公共权利(链接)
国际报纸
2025-06-16
명의 도용당해 실행된 대출, 상환 독촉에…法 “본인확인의무 지켰어야”
用被盗身份提取贷款并要求还款……法律:“应遵守身份验证义务”
法院裁定,如果以盗用名义发放贷款,则未正确验证身份的金融公司应承担责任。上月15日,釜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于上月15日裁定,在信用卡公司对60多岁男子A先生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败诉。他在工作时晕倒,被送往医院,但没有完全恢复意识,被诊断为严重残疾。之后,孩子们开始管理A先生的手机进行工伤保险处理,但其中一名孩子以A先生的名义未经授权接受了约3500万韩元的贷款,问题出现了。孩子以A先生的名义办了一张卡,收到了一笔贷款,当这一事实被发现后,他写了一张欠条,向A先生和他的妻子偿还贷款。然而,卡公司却给A先生提供了贷款。已发送偿还贷款提醒。即使孩子的身份被盗用,贷款金额也通过手机验证身份后转移到A先生名下的账户,因此根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7条第2项第2项,A先生应被视为贷款合同。据此,A先生一方强调,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前,A先生早已无法沟通,而存入的贷款钱也立即转入了孩子的账户。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法院表示:“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但考虑到被告借款时的意识状态,认定被告身份被盗用,故合同不成立。” “即使A先生和他的妻子允许孩子使用手机,也不能看出他们同意进行身份验证程序,甚至接受由此产生的结果。”它继续说,“通过手机认证并不是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的完整手段”,并且“原告妥善履行了身份验证义务。”他补充说,“可以说没有实施,这是有道理的。”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孙润正律师表示:“如果金融机构仅仅因为经过了正式的非面对面实名认证,就将金融事故的责任推卸给客户,那么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减少非面对面交易身份验证方面的注意义务。” “有,”他解释道。数字内容团队[查看全文] 用被盗身份提取的贷款并要求还款......法律:“应遵守身份验证义务”(快捷方式)
京畿日报
2025-06-16
"약물 오투약 후 부작용은 병원 책임"…4천만원 배상 판결
“错误用药产生副作用,医院有责任”……4000万韩元赔偿判决书
开出最高允许用药量7倍的处方……法院裁定,医院违反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对患者错误用药造成副作用,须承担患者损害赔偿责任。上个月28日,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在甲患者向乙医院提起的诉讼中做出了有利于甲患者的判决,并判决乙医院支付4000万韩元。甲人于去年10月被诊断为脑出血,住进乙医院,目前情况不佳。他的情况有所好转并出院,并在医院给他开了抗生素。随后,A先生按照医院的指示服药,但他的健康状况迅速恶化,出现谵妄、意识下降等严重副作用。最终再次入院的A先生得知B医院给他超量服用抗生素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当时,医院开出的药物剂量被发现是最大允许量的7倍。 A先生解释了提起诉讼的背景,称“对于今后如果需要治疗,B医院应支付多少赔偿金,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法院认定B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医务人员有注意义务,开具适当的用法用量的药品。患者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一亨表示:“患者对药物负有责任。开处方时,我觉得每天要服用7种抗生素很奇怪,所以再次检查,但医护人员违反了注意和解释义务,确认没有问题。”“通过内容证明,医院也承认了处方过失。”记者 郑艺恩 (ye9@kyunggi.com)[查看全文] “医院应对错误用药产生的副作用负责”……4000万韩元赔偿裁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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